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改善
Section § 4790
本法承认森林土地的价值不仅限于木材生产,还包括就业、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等益处。然而,许多地区在伐木或火灾等干扰后未能得到最佳管理或重新造林,导致土地生产力不足。挑战包括树木不足或受损物种、水土流失以及水和野生动物资源受损。
未来木材需求有增加的潜力,但私人重新造林投资存在障碍,例如收入延迟长、受损风险、缺乏专业知识和财务灵活性有限。非工业土地所有者拥有大部分商业森林土地,但往往缺乏增强这些资源的手段。
对森林管理进行适当投资对于未来的木材供应和生态健康至关重要,这反过来有助于降低火灾风险并保护水资源。如果没有这些努力,价格将上涨,就业将下降,重要的自然资源将流失。改善森林资源有助于公共福祉和本州的经济安全。
Section § 4790.5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加利福尼亚州不主张对参与州批准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土地、树木或植物的所有权。它鼓励使用私营公司和专业人士,例如林业苗圃和再造林承包商,来开展此类改善活动。
Section § 4791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私人和公共对加州林地和资源的投资、管理和改善。其目标是确保未来有充足的优质木材供应,并带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的重点是提高林地的木材生产力,但同时也旨在提升其他森林资源,例如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土壤健康,从而为当代和子孙后代建立一个整体上更好的森林资源系统。
Section § 4792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一个指定部门签订协议和发放贷款,以支持更好的森林管理。该计划旨在帮助私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小型所有者,提高其土地生产力以及森林资源的整体健康状况。它提供财政、技术和教育方面的帮助,以及研究支持。该部门还与林业产业和联邦机构合作,通过咨询服务和其他措施协助非工业土地所有者。鼓励与包括苗圃在内的各种实体合作,以加强森林管理。
Section § 4793
本节定义了加州高失业率县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各种术语。主要术语包括:“高失业率县”,指失业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任何地区;“合格土地所有者”,指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以及“森林土地”,指至少10%被树木覆盖的土地。它还解释了“森林资源”、“管理计划”以及本法律允许的项目或改善类型,例如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重新造林和幼林林分改善。这些术语还包括对小型商业实体、较小型非工业土地所有者以及州政府在某些投资上获得的平均利率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4794
局长可以为各种森林资源改善活动签订协议和发放贷款。这些活动包括:制定林地管理计划、场地准备、植树、改善幼树林、保护林地、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进行后续工作。局长还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获得协议或贷款。
森林改善项目可以结合多项活动,但必须包含经批准清单中的某些活动,才能获得资金支持或成本分摊协议。
然而,对于受特定林业法案管辖的采伐后森林改善项目,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先前已重新造林的土地因自然原因受损,或者某些工作并非该法案强制要求)时,才能获得资金帮助。
Section § 4795
本节允许局长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以改善森林资源。局长可以承担项目成本的至多90%,该成本是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支出或标准成本中的较低者。如果土地所有者书面承诺开展项目并同意任何未支付的资金将导致对其财产的留置权,则可以预先提供资金。
该留置权如同对财产的判决,确保偿还,并持续有效直至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从这些留置权中收回的资金将存入木材监管和森林恢复基金。
土地所有者可以以材料、劳务或资金的形式贡献其份额,并且他们必须分担的百分比可以降低。如果土地面积小于500英亩,或者项目有利于公共娱乐、创造就业或保护工作,则可以降低分担比例。最后,局长将提出一份成本分担时间表供委员会批准,该时间表可在需要时在75天内进行调整。
Section § 4795.5
如果你是加州的森林土地所有者,并且与政府签订了困难协议来支付遗产税,你每年可能有资格获得一笔补助金,用于支付你税款利息的一半。要符合资格,你的土地必须位于特殊的木材生产区,或者受特定合同的约束。你必须每年按时缴纳税款并申请补助金,申请时需提供你的税务协议和付款详情证明。如果你符合所有条件,你应该在60天内收到补助金支票。
Section § 4796
本法律允许局长为非工业土地上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可覆盖高达100%的成本,具体取决于实际成本还是每英亩的标准费率。这些贷款要求以土地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作为担保。贷款可提前偿还而无需支付罚金;如果森林项目因非土地所有者造成的自然原因遭受严重损害,则可免除偿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利率由局长设定。
Section § 4797
为符合参与根据第4795条达成的协议或根据第4796条提供的贷款的资格,土地所有者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他们需要完成第4799条规定的申请程序。该人必须拥有林地,如果是共同拥有,所有所有者将被视为一个。对于成本分摊和某些贷款,土地所有者在加州拥有的林地面积必须为5,000英亩或更少。对于其他贷款,项目面积不得超过500英亩,除非土地遭受了严重损害。森林改善项目必须在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上进行,或者根据一份合同,该合同禁止在协议执行或贷款发放后的10年内进行与森林管理不兼容的开发。该合同将被记录,并对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4797.5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获得了政府用于森林改善项目的财政援助,并且在10年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分区,或者违反了您的协议,您必须连本带息地退还这笔钱。如果您为项目申请了贷款,在相同条件下,贷款也必须立即偿还。如果您未能按要求偿还,政府可以对您的财产设定留置权,这意味着在您还清债务之前,政府对该财产拥有债权。该留置权将在当地县级办公室正式登记。
Section § 4798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为森林改善提供的款项或贷款与联邦援助结合使用。但是,这些州政府的款项或贷款不能用于支付土地所有者必须分摊的费用,也不能用于偿还联邦贷款。此外,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成本,或主管设定的每英亩标准成本,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4799
如果土地所有者希望参与森林资源项目的协议或获得贷款,他们需要做几件事。首先,他们必须制定并提交一份长期森林和土地管理计划,该计划必须由专业林业师编制或批准。这份计划需要涵盖所有相关的林地,包括森林状况、管理目标以及如何管理土地以最终采伐木材而不损害环境的详细信息。它还必须解释如何保护和改善森林、防止水土流失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木材生长。
其次,土地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包含评估所需详细信息的项目申请。第三,他们必须同意遵守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州和联邦法律。最后,他们必须遵守任何协议或贷款附带的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指南。未能遵守这些措施可能导致当局的处罚。
Section § 4799.0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森林改善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主任会选择那些能带来最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并考虑其必要性和潜在效益。对于在申请前三年内因自然灾害受损的林地项目,会给予额外优先权。如果项目涉及后续工作、增加公众娱乐机会、适用于高质量林地、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位于高失业率地区或涉及小型企业,则会获得额外优先权。评估这些项目的指南由委员会制定和审查,以确保专家意见的纳入。在杰克逊示范州立森林的特定管理计划更新并获批之前,支出资金不得超过1999-2000财政年度的水平。
Section § 4799.02
本节授权主任制定管理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需的规章和指南。这些规定应涵盖各种具体事项,例如符合协议或贷款条件的森林工作类型、相关成本、成本分摊细节、如何处理违规或违约情况、选择项目林地的标准以及管理计划要求。
此外,本节还概述了保护措施、项目评估指南和审查程序。这些要素旨在确保全州森林资源的妥善管理、保护和改善。
Section § 4799.03
这项法律指示局长与各种政府机构合作,以改善森林资源。局长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技术帮助、人员、树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以实现森林改善的目标。
局长还应与就业和环保组织合作,为森林改善项目培训工人,并探索在该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州土地可用于培训目的。此外,鼓励局长让志愿者参与森林资源改善工作。
Section § 4799.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该部门如何支持加州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它允许该部门收集高质量种子,确保幼苗适应种植地点,并鼓励幼苗生产。该部门还可以向苗圃提供技术援助,认证种子质量,并增加基因改良种子的供应。它可以开展研究以保护树种的遗传多样性,并改善环境和经济。该部门有权购买设备、雇用员工并提供培训计划。它可以接受捐赠以支持森林项目,但来自《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资金不能存入森林资源改善基金。此外,如果资金来源禁止分摊成本要求,可以免除土地所有者的分摊成本要求。
Section § 4799.05
这项法律授权主管机构向各类实体(如私人组织和部落)提供拨款并签订协议,以改善森林健康和减少温室气体。它允许向某些获得拨款的机构预付高达25%的资金,并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及时的报告。
来自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资金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景观尺度项目的资金将用于清除有害材料,并支持疏伐树木、野生动物适应等项目,优先考虑可持续林业实践。
联邦土地上的某些项目,包括防火和再造林,如果符合《国家环境政策法》等联邦法律,则可免于州环境审查。由特定部落项目资助的项目也免于州审查。关于预付款的报告要求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而某些联邦项目的豁免期至2028年1月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