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90

Explanation

本法承认森林土地的价值不仅限于木材生产,还包括就业、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等益处。然而,许多地区在伐木或火灾等干扰后未能得到最佳管理或重新造林,导致土地生产力不足。挑战包括树木不足或受损物种、水土流失以及水和野生动物资源受损。

未来木材需求有增加的潜力,但私人重新造林投资存在障碍,例如收入延迟长、受损风险、缺乏专业知识和财务灵活性有限。非工业土地所有者拥有大部分商业森林土地,但往往缺乏增强这些资源的手段。

对森林管理进行适当投资对于未来的木材供应和生态健康至关重要,这反过来有助于降低火灾风险并保护水资源。如果没有这些努力,价格将上涨,就业将下降,重要的自然资源将流失。改善森林资源有助于公共福祉和本州的经济安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a) 森林土地,尽管通常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和造纸的木纤维,但也提供公共利益,包括城乡地区的就业机会、可再生能源、空气、水和土壤资源的保护和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美学和娱乐享受的机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b) 历史上,大片森林土地在采伐作业、野火、为其他用途清理土地的失败尝试,或遭受昆虫、疾病或其他自然灾害破坏后,未能得到重新造林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管理以实现森林资源的最佳生产。结果,本州约五百万英亩的公共和私人森林土地所生产的森林资源远低于其潜力。这些地区树木存量不足,或被受损、患病树木或对锯材及其他林产品价值较低的树种占据。一些土地还遭受或面临水土流失的威胁。水质和水量受到影响,鱼类栖息地也受到不利影响。在已发生森林再生的地区,如果进行疏伐或其他森林改良投资,现有林分通常会生产出显著更多的木材供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c) 未来对木材供应和森林资源的其他需求可能会大幅增加。目前估计这些可再生资源的未来供应量将经历一段时期的下降,然后恢复,但其恢复速度将显著慢于需求增长的速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d) 通常不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木材废弃物以及乔木或灌木树种,可以提供发电的替代途径,或可转化为固体、气体或液体燃料用于运输或工业用途。如果进行森林资源改良,未来不可用于建筑材料且因此可能用于能源生产的木材产品供应量将会增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e) 森林能有效地捕获和储存太阳能。木材产品的生产能耗显著低于大多数竞争性替代品。这种差异在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扩大。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f) 目前,除了根据《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实践法》(第二部分第8章(第4511条起))中适用于木材采伐后的林木存量要求外,只有相对少量的森林土地正在进行重新造林。私人投资于重新造林或改善森林土地的障碍包括:此类投资产生收入所需的时间异常漫长;火灾、昆虫或疾病造成的损失风险;缺乏必要的林业专业知识或对改善森林资源管理的潜在益处缺乏了解;一旦初始投资完成,将投资于森林资源改良的资本转移到其他投资机会或以其他方式将资金用于其他需求的困难;以及某些森林资源投资,包括水土流失控制措施,可能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带来任何可识别收入的事实。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g) 本州超过一半的私人拥有的商业森林土地由非工业土地所有者拥有。这些土地能够提供的森林资源在未来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往往缺乏林业专业知识、经济激励或进行投资所需的资本,以增加其土地当前和未来森林资源效益的可用性。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h) 如果要确保未来充足的木材供应,并使土壤、空气、水以及植物和动物生命的森林资源系统在未来保持生产性状态,对公共和私人森林土地的投资至关重要。这些投资还将减少火灾隐患,并在森林及其他植被因火灾、风灾、洪灾、昆虫、疾病及其他原因遭受灾难性破坏后,改善流域保护。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i) 未能进行必要的投资将导致日益稀缺的林产品价格上涨、林产品及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城乡就业机会减少,以及土壤和其他森林资源的损失或价值降低。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0(j) 根据本章进行的森林资源改良服务于公共目的,并将促进本州公民的健康、福祉和经济安全。

Section § 47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加利福尼亚州不主张对参与州批准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土地、树木或植物的所有权。它鼓励使用私营公司和专业人士,例如林业苗圃和再造林承包商,来开展此类改善活动。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州不得主张对根据本章实施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涉土地、树木或其他植被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在执行本章时,局长应鼓励使用通过私营林业苗圃、再造林承包商、私营林业顾问或从事森林资源改善工作的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Section § 47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促进私人和公共对加州林地和资源的投资、管理和改善。其目标是确保未来有充足的优质木材供应,并带来相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的重点是提高林地的木材生产力,但同时也旨在提升其他森林资源,例如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土壤健康,从而为当代和子孙后代建立一个整体上更好的森林资源系统。

本章的宗旨是鼓励私人和公共对州内林地和资源的投资及改进管理,以确保未来充足的优质木材供应、相关就业和其他经济利益,并保护、维护和提升一个生产性且稳定的森林资源系统,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本章所设项目的首要重点应是提高州内林地的木材生产力;但在此首要目标一致的前提下,该项目也应管理以改善所有森林资源,例如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土壤资源,从而使该项目的总体效果是改善整个森林资源系统。

Section § 47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一个指定部门签订协议和发放贷款,以支持更好的森林管理。该计划旨在帮助私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小型所有者,提高其土地生产力以及森林资源的整体健康状况。它提供财政、技术和教育方面的帮助,以及研究支持。该部门还与林业产业和联邦机构合作,通过咨询服务和其他措施协助非工业土地所有者。鼓励与包括苗圃在内的各种实体合作,以加强森林管理。

为促进本章宗旨的实现,该部门获授权签订协议、发放贷款并以其他方式执行本章宗旨。由该部门实施的林业援助计划应鼓励森林资源改善,并通过一项财政、技术和教育援助计划以及应用研究,促进良好的林地管理。该计划的宗旨是与私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较小的非工业土地所有者合作,提升其土地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及整个森林资源系统的保护和提升程度。该部门还获授权鼓励并配合林业产业和联邦政府的努力,通过咨询服务或其他行动,改善州内林地管理,特别是非工业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局长在执行本部分时,应与其他私人和公共实体及个人,包括苗圃经营者合作。

Section § 479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高失业率县森林资源管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各种术语。主要术语包括:“高失业率县”,指失业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任何地区;“合格土地所有者”,指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以及“森林土地”,指至少10%被树木覆盖的土地。它还解释了“森林资源”、“管理计划”以及本法律允许的项目或改善类型,例如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重新造林和幼林林分改善。这些术语还包括对小型商业实体、较小型非工业土地所有者以及州政府在某些投资上获得的平均利率的具体规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a) “高失业率县”指就业发展部报告的年失业率高于根据《木材产量税法》(《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8.5部分(第38101条起))定义的“费率调整县”的平均年失业率的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b) “合格土地所有者”指符合第4797条和第4799条规定的条件的任何人。如果森林土地和木材的所有权不归同一人所有,“土地所有者”指拥有土地的人或拥有木材的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c) “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指旨在保护、维护或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清理、在河道沿线及其他地方重新建立理想植被、鼓励栖息地多样性的措施、恢复洄游鱼类渔业,以及保护、维护或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林道修复和升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d) “后续工作”指为促进所种植的种子或幼苗的存活,或为保护或加强根据本章作为先前森林资源改善项目一部分而开展的其他工作所必需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e) “森林土地”指至少10%被加州本地树木(包括本地橡树)覆盖的任何大小的土地,或以前曾有该树木覆盖且目前未被划定为与森林资源管理不相容的用途的土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f) “森林土地保护措施”指旨在保护、维护或改善森林资源系统(包括土壤和流域价值、森林物种多样性以及保护林分免受火灾)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疏伐、遮荫防火带以及符合第4794条的其他土地处理或森林资源改善项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g) “具有改善森林资源管理潜力的森林土地”指如果开展了森林资源改善工作,能够产生显著更大森林资源效益,且未被管理用于与森林资源管理不相容的用途的森林土地。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h) “森林资源”指与森林土地相关的用途和价值,包括鱼类、牧草、娱乐和美学、土壤、木材、流域、荒野和野生动物。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i) “森林资源系统”指由空气、水、太阳能和森林资源(如(h)款所定义)组成的相互依存系统。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j) “森林资源改善工作”指第4794条中列举的、根据本章授权提供援助的森林资源改善措施。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k) “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指根据第4795条开展的项目或根据第4796条提供的贷款。
(l)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l) “管理计划”指根据第4799条提交给主管的长期森林和土地管理计划。
(m)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m) “个人”包括: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m)(1) 任何私人个体、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m)(2) 除第4795条和第4796条(a)款的目的外,任何市、县或区。
(n)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n) “现行利率”指州政府在普通基金的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存款所赚取的平均年利率。
(o)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o) “重新造林”指种植树苗、插条或种子。
(p)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p) “重新补植”指达到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实践法》第2部分第8章(第4511条起)所要求的补植程度。
(q)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q) “小型商业实体”指年总收入为五十万美元($500,000)或以下的商业企业,包括土地所有者。
(r)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r) “较小型非工业土地所有者”指拥有5,000英亩或以下森林土地的所有者。
(s)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s) “与森林资源管理不相容的用途”指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未列入《政府法典》第51104条(h)款或第51111条的用途。
(t)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3(t) “幼林林分改善”指对幼林林分进行商业前疏伐或除草,以提供更多生长空间并使幼树摆脱竞争性植被。

Section § 4794

Explanation

局长可以为各种森林资源改善活动签订协议和发放贷款。这些活动包括:制定林地管理计划、场地准备、植树、改善幼树林、保护林地、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进行后续工作。局长还将制定指导方针,明确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获得协议或贷款。

森林改善项目可以结合多项活动,但必须包含经批准清单中的某些活动,才能获得资金支持或成本分摊协议。

然而,对于受特定林业法案管辖的采伐后森林改善项目,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先前已重新造林的土地因自然原因受损,或者某些工作并非该法案强制要求)时,才能获得资金帮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 局长可根据本章订立协议并发放贷款,用于以下所有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1) 编制林地管理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2) 场地准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3) 种植以及种子和幼苗的费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4) 幼林林分改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5) 林地保护措施。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6) 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a)(7) 后续工作。
与本节规定一致,局长应编制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和批准指导方针,以进一步明确可根据本章订立协议或发放贷款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的范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b) 拟议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可结合(a)款第(1)项至第(7)项(含)所述的工作。项目应包括(a)款第(1)项至第(7)项(含)所述的工作,方可符合根据第4795条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或根据第4796条发放的贷款的资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c) 受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作业法》第二部分第8章(自第4511条起)管辖的采伐后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不符合根据本章第4795条签订的协议或根据第4796条发放的贷款的资格,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c)(1) 土地已重新造林,且已建立的森林生长随后受到火灾、风灾、洪灾、虫害、病害或其他自然原因的不利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4(c)(2) 拟进行的工作并非根据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作业法》第二部分第8章(自第4511条起)另行要求执行的。

Section § 479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以改善森林资源。局长可以承担项目成本的至多90%,该成本是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支出或标准成本中的较低者。如果土地所有者书面承诺开展项目并同意任何未支付的资金将导致对其财产的留置权,则可以预先提供资金。

该留置权如同对财产的判决,确保偿还,并持续有效直至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从这些留置权中收回的资金将存入木材监管和森林恢复基金。

土地所有者可以以材料、劳务或资金的形式贡献其份额,并且他们必须分担的百分比可以降低。如果土地面积小于500英亩,或者项目有利于公共娱乐、创造就业或保护工作,则可以降低分担比例。最后,局长将提出一份成本分担时间表供委员会批准,该时间表可在需要时在75天内进行调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a) 局长可与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土地所有者将承担森林资源改善工作,以换取局长同意分担开展该工作的成本。局长有权分担以下两者中较低者至多90%的成本: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a)(1) 土地所有者完成该工作的每英亩实际成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a)(2) 局长根据第4799.02条确定的现行每英亩成本。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b)(1) 如果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承担森林资源改善工作,并同意为任何未完成工作提供的资金应构成对受本节约束的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不动产提出索赔和设定留置权的理由,则局长可在任何工作开展之前,预先提供其在(a)款所述成本中所占份额的资金。无论责任方是否资不抵债,任何此类留置权均应附着于该财产。根据本款设立的留置权应遵守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程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b)(2) 根据本款授权的留置权应持续有效,直至偿还资金的责任或针对责任方的判决得到履行。但是,如果法院认定针对责任方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部门可以行使其在留置权下的权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b)(3) 根据本款设定的留置权,在其在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记录后,应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相同的效力和优先权。该留置权应包含不动产的法律描述、估价师地块编号以及最新估价师财产税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b)(4) 根据本款收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根据第4629.3条设立的木材监管和森林恢复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c) 局长应制定适用于根据本节签订的协议的成本分担百分比表。土地所有者所需的成本分担贡献可以以材料、服务或设备以及资金的形式提供。成本分担百分比表应列明土地所有者在各类森林资源改善项目中所需承担的项目成本分担百分比。如果所有权面积小于500英亩,则可降低要求土地所有者分担的成本百分比。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d)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要求土地所有者分担的成本百分比也可降低: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d)(1) 该项目或土地所有者的其他行动将增加公众的娱乐机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d)(2) 该项目将比其他拟议项目提供相对更多的就业机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d)(3) 项目中包含林地保护措施或鱼类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措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e) 根据(c)款和(d)款中规定的标准,局长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进一步明确成本分担百分比的表格供其审查。该表格应适用于根据本节签订的所有协议,除非委员会在局长提交后75天内采取行动更改该表格。

Section § 479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森林土地所有者,并且与政府签订了困难协议来支付遗产税,你每年可能有资格获得一笔补助金,用于支付你税款利息的一半。要符合资格,你的土地必须位于特殊的木材生产区,或者受特定合同的约束。你必须每年按时缴纳税款并申请补助金,申请时需提供你的税务协议和付款详情证明。如果你符合所有条件,你应该在60天内收到补助金支票。

与主计长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4143.5条签订了不当困难协议以支付遗产税的森林土地所有者,可每年向主管申请补助金,金额为本日历年度支付的年度分期付款所产生应付利息的50%。要获得此类补助金的资格,森林土地所有者必须证明其森林土地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5(a) 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6.7节(自第51100条起)的木材生产区规定;但条件是,在补助金发放期间,不得有根据《政府法典》第51120条提出的重新分区申请或根据《政府法典》第51130条提出的即时重新分区申请正在审议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5.5(b) 根据第4797条(e)款第(2)项签订的合同。
年度分期付款必须在首次分期付款的周年日或之前支付,否则,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将失去根据本条获得补助金的资格。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应在本日历年度之后向主管提出申请,采用主管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应附上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14143.5条与主计长签订协议的证明、本日历年度遗产税年度分期付款的支付证明,以及构成利息的分期付款金额。符合本款要求的合格土地所有者应被视为已提交一份经批准的申请。在收到批准的申请后60天内,主管应通过挂号信向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寄送相应金额的支票。

Section § 4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为非工业土地上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可覆盖高达100%的成本,具体取决于实际成本还是每英亩的标准费率。这些贷款要求以土地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作为担保。贷款可提前偿还而无需支付罚金;如果森林项目因非土地所有者造成的自然原因遭受严重损害,则可免除偿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利率由局长设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 局长可提供以下与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相关的贷款类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1) 局长可为森林资源改善工作提供贷款,以支付根据第4795条规定所需的小型非工业土地所有者分摊成本的全部或部分。局长应就根据本款提供的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制定合理条款。为确保贷款偿还,森林资源改善贷款应以森林改善项目所适用的土地地块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作为担保。局长应将抵押或信托契据记录在资源改善贷款所涉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2)(A) 局长可为根据第4797条(d)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所有者提供森林资源改善工作贷款,最高可达以下两者中较低者的100%: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2)(A)(i) 土地所有者完成该工作的每英亩实际成本。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2)(A)(ii) 局长根据第4799.02条确定的每英亩现行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a)(2)(A)(B) 根据本款提供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应按现行利率计息。为确保贷款偿还,森林资源改善贷款应以森林改善项目所适用的土地地块的抵押或信托契据作为担保。局长应将抵押或信托契据记录在资源改善贷款所涉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b) 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贷款可在贷款协议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偿还,且不向土地所有者收取利息罚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c) 经委员会认定,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适用的且受贷款约束的地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不要求偿还根据本章提供的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c)(1) 该地块已因火灾、洪水、昆虫、疾病或其他自然原因遭受重大损害。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6(c)(2) 该损害并非由土地所有者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

Section § 4797

Explanation

为符合参与根据第4795条达成的协议或根据第4796条提供的贷款的资格,土地所有者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他们需要完成第4799条规定的申请程序。该人必须拥有林地,如果是共同拥有,所有所有者将被视为一个。对于成本分摊和某些贷款,土地所有者在加州拥有的林地面积必须为5,000英亩或更少。对于其他贷款,项目面积不得超过500英亩,除非土地遭受了严重损害。森林改善项目必须在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上进行,或者根据一份合同,该合同禁止在协议执行或贷款发放后的10年内进行与森林管理不兼容的开发。该合同将被记录,并对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To be eligible for participation in an agre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4795 or loan pursuant to Section 4796,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must be met: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a) The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4799 are satisfied.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b) The landowner is a person owning forest land. Where the land is owned jointly by more than one individual, group, association, or corporation, as joint tenants, tenants in common, tenants by the entirety, or otherwise, the joint owners shall be consider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hapter, as one eligible landowner.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c) With respect to cost-sharing agreements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4795 or loans mad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4796, the amount of forest land in the state within the ownership of the landowner is 5,000 acres or less.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d) With respect to loans made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4796, the acreage of the parcel to which the proposed forest resource improvement project applies, together with the acreage included in any other such project subject to an agreement or loan executed or made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during the same fiscal year, does not exceed 500 acres; provided, that this limit shall not apply to forest resource improvement projects on lands that have been substantially damaged by fire, flood, insects, disease, or other natural causes within 36 months of submission of an application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e) The parcel of forest land to which the forest resource improvement project applies is either: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e)(1) Within a timber preserve zone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6.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1100) of Part 1 of Division 1 of Title 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provided, that the parcel of forest land is not the subject of an application for rezoning or immediate rezoning pursuant to Section 51120 or 51130 of the Government Code.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e)(2) Subject to a contract signed by the landowner providing that the owner agrees not to develop the land for uses incompatible with forest resource management within 10 years following execution of an agre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4795 or the making of a loan pursuant to Section 4796. The director shall record the contract in the office of the county recorder in the county in which such parcel of land is located and, upon recordation, the contract shall be binding upon any person to whom such parcel of land is sold, assigned, devised, or otherwise transferred by agreement or operation of law.

Section § 47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您获得了政府用于森林改善项目的财政援助,并且在10年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分区,或者违反了您的协议,您必须连本带息地退还这笔钱。如果您为项目申请了贷款,在相同条件下,贷款也必须立即偿还。如果您未能按要求偿还,政府可以对您的财产设定留置权,这意味着在您还清债务之前,政府对该财产拥有债权。该留置权将在当地县级办公室正式登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a) 任何根据第4795条预付的成本分摊款项,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应退还给主管: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a)(1) 在根据第4795条签订协议之日起10年内,根据《政府法典》第51120条或第51130条提交重新分区或即时重新分区的申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a)(2) 违反根据第4797条(e)款订立的合同。
退款应自本款(1)项或(2)项规定的违约之时起,按现行利率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b) 任何根据第4796条发放的贷款,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应立即到期并支付: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b)(1) 在根据第4796条发放贷款之日起10年内,根据《政府法典》第51120条或第51130条提交重新分区或即时重新分区的申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b)(2) 违反根据第4797条(f)款订立的合同。
退款应自本款(1)项或(2)项规定的违约之时起,按现行利率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7.5(c)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能退还此类款项或偿还贷款,主管可以对实施了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地块设定留置权。主管应在相应的县级办公室记录该留置权。

Section § 4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为森林改善提供的款项或贷款与联邦援助结合使用。但是,这些州政府的款项或贷款不能用于支付土地所有者必须分摊的费用,也不能用于偿还联邦贷款。此外,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成本,或主管设定的每英亩标准成本,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根据本章规定,费用分摊款项或贷款可用于森林资源改善工作,该工作也属于根据联邦法律提供的款项或其他援助的范围;但根据本章规定,不得使用这些款项或贷款来满足土地所有者根据联邦法律分摊费用的要求,或偿还根据联邦法律获得的贷款;并且,州和联邦的合并款项,以及任何要求的土地所有者费用分摊款项,合计不得超过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成本,或根据第4801条由主管确定的每英亩现行成本,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Section § 4799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希望参与森林资源项目的协议或获得贷款,他们需要做几件事。首先,他们必须制定并提交一份长期森林和土地管理计划,该计划必须由专业林业师编制或批准。这份计划需要涵盖所有相关的林地,包括森林状况、管理目标以及如何管理土地以最终采伐木材而不损害环境的详细信息。它还必须解释如何保护和改善森林、防止水土流失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木材生长。

其次,土地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包含评估所需详细信息的项目申请。第三,他们必须同意遵守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州和联邦法律。最后,他们必须遵守任何协议或贷款附带的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指南。未能遵守这些措施可能导致当局的处罚。

除了第4797条的规定外,为符合资格参与根据第4795条达成的协议,或根据第4796条获得贷款,土地所有者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a) 提交一份长期森林和土地管理计划,供主管批准。如果拟议项目包括管理计划的编制,则该计划在申请时无需完成;但前提是,在根据本款批准该管理计划之前,主管不得批准同一所有权下未被管理计划涵盖的林地上的任何其他森林资源改善项目。该计划应涵盖同一所有权下所有包括或邻接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适用地块的林地。该计划应阐明对林地状况和能力的分析,包括其原始森林类型(如果可确定)。该计划应描述土地所有者的管理目标,并应规定在计划编制者确定的合理时间内最终采伐原木。该计划还应描述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所需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和其他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a)(1) 保护、维护和增强森林资源系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a)(2) 预防或减轻侵蚀、土壤资源退化以及自然和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a)(3) 在保持当前和未来相关森林资源生产力的前提下,优化土地的木材生长潜力。
该计划应由注册专业林业师编制或就其内容进行批准。经主管批准后,此类计划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1113条(c)款(2)项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主管应编制并提交给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指导方针,其中应明确根据本条提交的管理计划中应考虑的因素和应包含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b) 提交一份由主管规定的项目申请表,其中包含主管认为评估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需的此类信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c) 同意遵守适用于根据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开展工作的州或联邦法律。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d) 同意遵守作为根据第4795条或第4796条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或贷款协议一部分可能规定的林地保护措施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指南。此类措施应旨在确保根据此类协议开展的工作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增强和维护森林资源系统的方式进行。如果未遵守规定的土地保护措施或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指南,并因此对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主管可根据第4607、4608、4609、4610和4611条的程序采取纠正措施。

Section § 479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森林改善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主任会选择那些能带来最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并考虑其必要性和潜在效益。对于在申请前三年内因自然灾害受损的林地项目,会给予额外优先权。如果项目涉及后续工作、增加公众娱乐机会、适用于高质量林地、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位于高失业率地区或涉及小型企业,则会获得额外优先权。评估这些项目的指南由委员会制定和审查,以确保专家意见的纳入。在杰克逊示范州立森林的特定管理计划更新并获批之前,支出资金不得超过1999-2000财政年度的水平。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a) 在根据本章分配可用资金时,主任应根据其判断,选择那些能产生最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并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a)(1) 如果项目得以实施,森林资源建立或改善的需求和潜在效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a)(2) 由林地保护措施、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或其他工作所产生的,对森林资源系统长期生产、维护和提升的需求和潜在效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b) 如果项目适用于在根据本章提交申请后36个月内因火灾、洪水、昆虫、疾病或其他自然原因受到严重损害的林地,主任应给予该项目更高的优先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 如果存在以下每个因素,主任也应给予项目优先权: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1) 项目涉及大量后续工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2) 项目或土地所有者的其他行动将增加公众的娱乐机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3) 项目所适用的林地相当于或优于三级立地质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4) 项目将比其他拟议项目提供相对更多的就业机会。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5) 项目位于失业率高的县。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c)(6) 小型企业实体将实施拟议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d) 与 (a)、(b) 和 (c) 款中规定的标准一致,主任应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拟议指南,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评估和批准标准。委员会应审查、批准或修订主任在执行本章时应遵循的指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e) 主任应与相关人员或机构协商,并在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制定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审查程序。这些程序应确保将部门专家以及水质、水土流失控制和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其他专家纳入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审查中。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1(f) 在委员会完成、审查并最终批准一份符合适用州和联邦法律的杰克逊示范州立森林更新管理计划之前,根据本章分配的资金在任何财政年度均不得超过1999-2000财政年度期间支出的总金额。

Section § 4799.02

Explanation

本节授权主任制定管理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需的规章和指南。这些规定应涵盖各种具体事项,例如符合协议或贷款条件的森林工作类型、相关成本、成本分摊细节、如何处理违规或违约情况、选择项目林地的标准以及管理计划要求。

此外,本节还概述了保护措施、项目评估指南和审查程序。这些要素旨在确保全州森林资源的妥善管理、保护和改善。

为执行本章规定并促进参与本章授权的项目,主任可颁布其认为适当的规章、指南或出版物。此类规章、指南或出版物应在本章要求时,以及即使本章未要求但主任认为适当以供其指导时,提交给委员会审查或批准。规章、指南或出版物应明确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a) 森林资源改善工作的范围,如第4794条所述,可根据第4795条或第4796条为此签订协议或发放贷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b) 在全州林地的各种场地条件下,开展各种类型和方法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的现行成本,如第4795条和第4796条所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c) 成本分摊百分比表,如第4795条所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d) 在违反根据第4795条或第4796条签订的成本分摊或贷款协议,或拖欠根据第4796条应支付的贷款本金或利息情况下的应遵循程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e) 符合第4793条(g)款的规定,确定已显示出改善森林资源管理潜力,并因此可能有资格根据第4797条(e)款第(2)项的规定获得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林地的标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f) 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应包含在根据第4799条提交的管理计划中的信息。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g) 用于根据第4795条或第4796条提交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标准申请表。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h) 在开展森林资源改善项目工作时应遵循的林地保护措施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指南,如第4799条所规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i) 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评估和批准指南,如第4799.01条(d)款所要求。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j) 主任和相关人员或机构审查拟议森林资源改善项目的程序,根据第4799.01条(e)款的规定。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2(k) 主任认为有效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其他事项。

Section § 479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局长与各种政府机构合作,以改善森林资源。局长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技术帮助、人员、树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以实现森林改善的目标。

局长还应与就业和环保组织合作,为森林改善项目培训工人,并探索在该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州土地可用于培训目的。此外,鼓励局长让志愿者参与森林资源改善工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 局长应与地方、州和联邦政府的其他公共机构合作,鼓励这些机构开展森林资源改善工作,并以其他方式实现本章的宗旨。局长有权与这些机构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以提供: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1) 技术援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2) 必要的监督人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3) 树种、树苗或幼苗。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4) 必要的设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a)(5) 为实现本章宗旨可能必要和适当的其他援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b) 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局长应与就业发展部、加州环保青年团、合作推广机构、资源保护区、行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合作,以培训所需工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促进创造森林资源改善工作机会。本部门或其他州机构有权根据本款规定利用州土地开展所需培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3(c) 局长还应努力与其他个人和公共机构合作,为可能对志愿从事此类工作感兴趣的人员提供自愿、无偿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机会。

Section § 4799.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该部门如何支持加州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它允许该部门收集高质量种子,确保幼苗适应种植地点,并鼓励幼苗生产。该部门还可以向苗圃提供技术援助,认证种子质量,并增加基因改良种子的供应。它可以开展研究以保护树种的遗传多样性,并改善环境和经济。该部门有权购买设备、雇用员工并提供培训计划。它可以接受捐赠以支持森林项目,但来自《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资金不能存入森林资源改善基金。此外,如果资金来源禁止分摊成本要求,可以免除土地所有者的分摊成本要求。

为实现本章宗旨,本部门有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a) 收集或签订合同以获取充足的优质种子,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根据本章开展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种植的种子或幼苗适应种植地点,并采取措施确保森林物种的适当多样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b) 签订幼苗生产合同,并与州、地方和联邦其他机构合作,鼓励小型商业实体在将进行种植的区域内或附近生产本州再造林所需的幼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c) 向私人幼苗苗圃提供技术援助,并开展一项计划,对根据本章开展的森林资源改善项目所提供的种子和树木幼苗的质量和适应性进行认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d) 通过扩大种子园或其他公认的树木改良技术,增加基因改良种子和种植材料的供应。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e) 与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或个人合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e)(1) 开展必要研究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保护森林树种的遗传完整性和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种子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e)(2) 开展研究并向公共和私人实体或个人提供赠款或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涉及旨在增加树木对改善本州自然环境和经济的贡献的措施,以及旨在以其他方式实现本章宗旨的措施。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f) 购买必要的设备或材料,并根据《州公务员法》(始于《政府法典》第18570条),任命必要的副手、官员和其他雇员。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g) 与其他公共和私人实体及个人合作,建立适当的培训和教育计划,以增加具备必要技能的工人数量,从而开展种子收集、幼苗生产和森林资源改善项目。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h) 接受来自任何来源的设备、幼苗、材料或资金的赠款和捐赠,以支持或促进根据本章规定开展的森林资源改善工作。任何收到的资金应由主任存入根据本部分第3章(始于第4799.13条)设立的森林资源改善基金。作为《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公法111-5)一部分收到的联邦资金不得存入森林资源改善基金。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4(i) 如果经授权的森林改善工作的资金来源禁止分摊成本要求,则免除本章规定的土地所有者分摊成本要求。

Section § 479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主管机构向各类实体(如私人组织和部落)提供拨款并签订协议,以改善森林健康和减少温室气体。它允许向某些获得拨款的机构预付高达25%的资金,并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及时的报告。

来自温室气体减排基金的资金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景观尺度项目的资金将用于清除有害材料,并支持疏伐树木、野生动物适应等项目,优先考虑可持续林业实践。

联邦土地上的某些项目,包括防火和再造林,如果符合《国家环境政策法》等联邦法律,则可免于州环境审查。由特定部落项目资助的项目也免于州审查。关于预付款的报告要求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而某些联邦项目的豁免期至2028年1月1日结束。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1) 局长可向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或非政府实体、美洲原住民部落或地方、州和联邦公共机构在内的实体提供拨款,或与之签订合同或其他合作协议,以实施和管理旨在改善森林健康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计划。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 局长可授权向根据本节授予拨款的非营利组织、地方机构、特别区、私人林地所有者或美洲原住民部落支付预付款。单笔预付款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25%。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B)(i) 受助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后六个月内支出资金,除非部门放弃此要求。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B)(i)(ii) 受助人应在收到资金之日起四个月内向部门提交问责报告,此后每四个月提交一次。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C)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C)(i) 部门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部门使用预付款结果的报告。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C)(i)(ii) 根据本分段提交的报告应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a)(2)(A)(C)(i)(iii)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i)项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b) 本节所述的任何使用根据《政府法典》第16428.8条设立的温室气体减排基金资金资助的项目或计划,均应遵守适用于该基金资金使用的所有法定和计划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c) 拨给部门用于景观尺度项目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c)(1) 补贴清除小直径材料,特别是地表燃料和梯级燃料,以及枯树,以帮助为材料的有利用途开发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垫料、生物炭、交叉层压木材、覆盖物、定向刨花板、纸浆、木桩、碎木和单板产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c)(2) 用于多重效益项目,例如疏伐树木、碳封存、森林恢复力和改善生态成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流域健康和功能以及支持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适应气候变化。部门应优先向在项目范围内实行异龄林管理、拥有不同年龄、尺寸和物种类别的弹性森林,且其活动根据经批准的伐木计划、非工业伐木计划或作业森林管理计划进行的林地所有者提供拨款。根据本段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包含对拟议项目如何增加平均树干直径以及通过扩大树木年龄类别和物种多样性并持续至少50年,从而对森林复杂性提供其他特定地点改进的描述。部门还应优先向同意部门规定的长期森林管理目标的林地所有者提供资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c)(3) 用于国家森林土地上的活动,以增加林分异质性,创建小于一英亩的森林空地,并增加剩余树木的平均林分直径。根据本段提供的任何拨款应由部门与包括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在内的相关州机构合作批准。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d)(1) 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在联邦土地上进行的、旨在降低高强度野火风险的计划烧除、再造林、栖息地恢复、疏伐或燃料减少项目,或项目描述中包含的相关活动,如果这些项目已根据1969年联邦《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卷第4321条及后续条款)进行审查,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d)(1)(A) 州或地方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或人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d)(1)(B) 州或地方机构根据联邦《睦邻授权法》(公法113-79)或根据公法113-79与联邦政府签订的管家协议开展这些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99.05(d)(2) 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州或地方机构为第(1)段所述项目颁发许可证或其他项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