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展示并实施在加州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及荒地资源的方法。为此,只要获得财政部的批准,他们就可以与政府机构和私人实体签订协议。他们也被允许为这些活动拨款。

Section § 46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对州属土地上的土壤、植物和森林资源进行调查。如果获得财政部的批准,他们可以与政府机构、大学、企业或个人合作进行这些调查。这些调查可以通过此类合作协议获得资金。

部门可以依照委员会的政策,对州的森林、牧场和流域土地上的土壤、植被和林产品进行调查。部门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与任何政府机构(包括加州大学和联邦政府)以及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签订协议,以从事合作性的土壤、植被和森林调查,并可为此目的进行支出。

Section § 46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经总服务局局长批准的部门与联邦机构合作,研究森林如何影响流域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

Section § 4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经总务部批准,与地方政府(如县、市或区)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可以用于管理和保护其土地上的森林,或在其区域内植树造林。地方政府必须为此目的拨款,协议才能生效。

部门经总务部批准,可以与任何为此目的拨款的县、市或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条款和条件由局长认为明智,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4(a) 保护和森林管理县、市或区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土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4(b) 在县、市或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再造林或植树造林。

Section § 4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和保护加州的流域土地,通过保护水土和预防洪水来造福本州。为实现这一目标,负责的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行动,以维护植被并在洪水期间清理水道中的障碍物。

经总务局局长同意,该部门可以与联邦机构或其他方签订合同,以协助这些工作。这些方以及该部门,可以进入并对任何相关土地进行工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修复分水岭土地以保护水土并预防破坏性洪水,符合公共利益并有益于国家。
为推行此政策,该部门可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计划,并履行所有附带行为,以在分水岭土地上建立和维护植被覆盖,以及在洪峰流量期间保持水道畅通,无自然障碍物或破坏性物质,包括为实现这些目的所需的任何工作。
经总务局局长批准,该部门可与任何联邦机构或第4101条所定义的任何个人签订合同,以实现本条授权的任何目的。
该部门,或已与该部门签订合同以实现本条授权的任何目的的任何联邦机构或个人,在实现该目的时,可进入、在任何土地上进行所需工作并检查这些土地。

Section § 46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州局长启动与土壤和防洪相关的紧急项目的权力。这些项目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进行,例如当自然植被消失,可能导致严重洪水和土壤问题时。如果需要,法律允许局长向联邦机构请求帮助。

如果植被不能及时恢复以阻止侵蚀和洪水,局长可以采取行动。如果树木或碎片堵塞水道,局长在开始工作前必须通知渔猎部门。

这些项目的州资金仅限于州管理的土地,如果这些区域与非州土地重叠,费用必须与联邦机构分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a) 局长可授权为第4675条授权的任何目的进行任何工作,作为局长紧急权力的一种行使,并可请求任何联邦机构或个人协助该工作,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a)(1) 自然植被覆盖已剥蚀到一定程度,以致降水可能造成洪水和严重的土壤枯竭和侵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a)(2) 裸露区域的规模以及地形和土壤特征具有此类性质,以致土壤流失和洪水将对流域价值以及公众健康、安全或福祉产生重大影响。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a)(3) 植被覆盖无法通过自然方式及时恢复,以有效防止过度侵蚀和洪水径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a)(4) 裸露区域内或其直接下游水道河道内或附近的木本植物和碎片将显著阻碍洪水径流或加速河道冲刷。在针对此情况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局长应告知渔猎局局长拟议的工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676(b) 根据(a)款授权的紧急工作的州资金支出应限于根据第1章第3条(自第4125条起)划分为州责任区的土地。任何同时影响州责任区和非分类土地的紧急工作合同,应要求该工作的费用由该部门与其他负责的联邦机构或个人(如第4101条所定义)按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