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评估和政策法案
Section § 4789
这项法律被称为1977年森林和牧场资源评估与政策法案。它本质上只是为本章命名和进行介绍。
Section § 4789.1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森林资源在经济和环境方面的重要性。它指出,对这些资源的需求预计会增长,但资源是有限的。
该法律强调需要良好的信息才能最好地利用这些森林,并指出目前没有足够的数据可用。
立法机关旨在评估这些资源,以制定有效的管理政策。
Section § 4789.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森林和牧场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资源规划法案”是一项关于可再生资源的联邦法案。“评估”是法律要求进行的一项具体森林资源分析。“局长”指林业和消防保护局局长。“森林和牧场资源”包括来自土地的资源和价值,如木材、野生动物和娱乐。
“林地”包括用材林地和从木材生产中撤出的土地,如公园。“用材林地”指拥有大量商业树木或潜在商业树木,且未用于其他目的的土地。“木材”是指用材林地上商业树种的木材。“牧场”是指适合牲畜放牧的土地,包括天然和人工管理的植被类型,如草地和稀树草原。
Section § 4789.3
本节涉及评估和分析加利福尼亚州森林和牧场资源的过程。局长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并与资源局局长协商,必须准备这些资源的初步和更新评估报告。分析应考虑所有权差异,并包括对木材、娱乐、野生动物和牧场潜力等资源的评估,同时审查联邦对此类土地的政策。此外,评估报告必须评估当前的州项目并预测未来的资源需求。需要公共和私人机构的投入,并且可以成立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准备工作。局长还应侧重于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提高这些评估的准确性和质量。
Section § 4789.4
本节规定,在评估森林资源后,一个委员会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政策声明来管理这些资源。该政策必须解决公共和私人森林所有者各自的独特需求和机遇。它必须明确森林管理中的具体需求和机遇,讨论优先事项以及成本和挑战,并探讨不同的政策如何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4789.5
Section § 4789.6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主任的帮助下,每两年评估加州的森林管理研究需求,并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推荐项目。
主任可以建立一个管理森林状况信息的计划,该计划应与其他州和联邦数据系统协同工作。
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主任还负责开发一个系统,以监测林地用于木材生产的可用性如何受到分区和土地使用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