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焚烧野外防火和资源管理实验项目
Section § 4461
本节规定了这项立法的正式名称为《1978年荒地火灾防护和资源管理法案》。它确立了在提及这项法律时可以使用的名称。
Section § 4462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失控野火造成的问题,例如对野生动物和水质的损害、灭火成本的增加以及安全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建议通过管理植被来预防高强度火灾。其中一个解决方案是采用管理性烧除技术,这将造福全州所有居民。
Section § 4464
本节定义了关于荒野火灾管理和预防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危险燃料削减”是指通过控制性烧除或疏伐等措施来降低野火风险。它解释了在此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含义,以及法律上“个人”的定义。“计划烧除队”负责控制和扑灭为土地管理目的而点燃的火。“计划烧除”旨在通过在特定目标下(如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维护空气质量)施加控制性火灾来预防高强度野火并管理土地。“荒野”指任何易发生火灾的区域,特别是那些可能威胁到州责任区的区域;而“荒野火灾”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发生的任何失控火灾,其燃料是“荒野燃料”,如木材或灌木。
Section § 4464.5
这项法律承认,由于缺乏森林资源,萨特巴茨地区的土地不符合州责任区的典型标准。然而,这些土地仍然可以通过受控烧除提供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可以被视为“野地”,用于特定目的,从而允许计划烧除来管理野地燃料并实现各种益处,例如降低火灾风险。
Section § 4465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开展一项管理荒野资源的实验性项目。他们将在两个特定的荒野区域使用诸如控制性烧除之类的技术。
Section § 4466
该部门的任务是制定两份示范计划,通过计划烧除和其他方法管理荒野,分别针对北加州和南加州。所有州机构必须合作,确保这些计划同时考虑行政和环境因素。
计划完成后,局长需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其符合特定要求。该部门必须向非州政府来源寻求资金,并且在获得足够资金来支付一份计划的费用之前,不能开始规划。
重要的是,这两份计划都不能在1983年1月1日之后实施或使用。
Section § 4467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全面的荒地管理计划,以解决减少野火风险、改善空气和水质、保护水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改善林地等问题。该计划必须符合加州的环境法规,并将作为每个指定荒地区域的环境影响报告。计划的制定必须与现有的县和州的土地使用规划相协调,以确保与地方政府的目标保持一致。最终确定的计划副本必须分发给参与实验项目的县、保护区和当地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4468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加州的规定火烧季节期间至少准备两支队伍。一支队伍必须设在北加州,另一支设在南加州。这些队伍旨在支持规定火烧期间的紧急情况。此外,时间表应确保这些队伍可供任何参与规定火烧的人员使用。当不需要执行此目的时,它们可以协助其他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