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声明,为了加州人民的福祉,确保采伐迹地(即先前伐木的森林区域)再次恢复生产力至关重要。法律强调,需要对私人所有者未进行维护的土地进行再造林,尤其是在失业期间。州政府旨在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取此类土地进行再造林。

该法律还侧重于获取适合木材生产的林地,建立小型示范林用于教育和研究,并在特定林区设立大型示范区,以展示有效的森林管理。目标是支持可持续林业实践,同时避免触及未受干扰的原始老龄林区域,除非这些区域先前已被扰动。

特此声明,为了本州人民的福祉以及涉及木材、板材、电线杆、桩木和其他林产品使用的产业及其他活动,理想的采伐迹地,包括那些拥有幼龄林木和老龄林木生长的土地,应充分发挥生产力,并且此类土地的持有和再造林是一项必要措施,其依据是原始老龄林木材供应日益减少。进一步声明,本州的政策是通过购买、交换、租赁或赠与方式获取以下所有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a) 此类在私人所有权下无法确保再造林的采伐迹地,以便在失业期间和其他时间对这些土地进行再造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b) 主要适用于木材生产的待采伐林地,可通过预采伐协议获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c) 面积不超过2,000英亩的示范林,适用于在那些小面积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的林业县提供调查、示范和教育的当地需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631(d) 在以下每个林区,即海岸山脉松柏区、北内华达山脉松区和南内华达山脉松区,各设立一个面积不超过约40,000英亩的区域,用于示范经济型森林管理。这些区域不得包含原始林木,除非是先前已采伐区域的附带林木。

Section § 46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州政府保留国有林地用于木材生产,以支持研究和示范工作。 此外,该法律指示州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解决附近地热开发对学校入学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