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该部门在总务部批准下,签订协议以获取产权,用于消防和森林管理等目的。这些交易必须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总务部负责所有相关的接受证书。重要的是,本节不允许购买土地用于瞭望站等行政用途。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1(a) 部门经总务部批准,可以签订协议、地役权、许可或准许,以取得不动产权利,用于设立消防、防火、灭火、示范国有林、病虫害防治、森林和牧场保护以及改良活动和相关用途,依照 (b) 款和 (c) 款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1(b) 依照 (a) 款签订的所有协议、地役权、许可或准许,不得超过公平市场价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1(c) 总务部应当依照《政府法典》第 27281 条的规定,签署所有依照 (a) 款签订的适用接受证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1(d) 本条不允许部门购买土地用于瞭望站或其他行政目的。

Section § 4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林业和消防部门出租其不动产,但用途必须与其自身用途兼容。租金必须根据不动产的具体用途,反映其公平市场价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除非立法机关或公共工程委员会在预算程序中批准。如果需要例外情况,公共工程委员会可以在通知相关立法委员会后,批准超过五年的租赁。任何此类行动都必须在下一份州长预算中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2(a) 部门可以出租为林业和消防目的而购置的任何地块不动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任何用途,如果局长认为该用途与部门的用途兼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2(b) 租金应基于该不动产用于其出租目的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2(c)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本节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须经总务部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2(d) 不得签订超出5年期限的租赁合同,除非立法机关已作为年度预算程序的一部分审查并批准了拟议的租赁合同,或者公共工程委员会已确定,在审议预算案的过程中,无法将拟议的租赁合同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查和批准,并且将该审查和批准推迟到立法机关下次审议预算案时进行将不利于公共利益。在作出该决定后,委员会可以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发出至少20天书面通知其拟议行动后,审查并批准拟议的租赁合同。委员会根据本款采取的所有行动应在下一份州长预算中向立法机关报告。

Section § 4033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发放临时许可证,以便进入和穿越部门管理的土地,主要用于采伐木材和研究等活动。这些许可证包括穿越土地的通行权,但附有特定条件,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获得许可证的人负责建造和维护任何通道,并且必须遵守许可证条款,否则可能面临撤销。部门还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与情况类似的其他方共享通道。此外,可能会对此类通道收取合理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许可证是临时的,不授予永久权利,并且可以随时撤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a) 部门可以为进出和穿越其管辖下的所有财产提供临时许可证,以便为采伐木材、进行研究以及在部门土地上通行和放置设备提供便利的通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b) 部门可以授予穿越其土地的通行权许可证,但须沿该路线并受部门可能确定的条件以及施工和维护规范的约束,这些条件和规范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部门土地自然特征的改变,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使用森林的干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c) 许可证持有人应自行承担费用,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建造和维护进出通道,任何部分不遵守均应成为撤销该许可证的正当理由。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d) 部门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许可证持有人允许其土地情况类似的其他申请人使用这些临时进出通道。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e) 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土地的通行收取合理的费用。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f)(1) 根据本节授予的通行许可证是临时的,并不意味着同意永久地役权,且许可证中应包含说明此点的措辞。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33(f)(2) 这些许可证现在和将来都可随时撤销。

Section § 4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现有设施不足时,临时租赁房产用于消防站、仓储或办公空间等用途。但是,如果总务部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节规定为该部门租赁土地,则本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