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立法机构对加州河流和溪流用水申请增加的担忧,特别是用于发电的申请。如果这些申请未经慎重考虑就获得批准,可能会损害依赖这些水源的鱼类和野生动物。这些自然资源不仅对环境至关重要,而且在支持渔业等行业方面也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些行业对加州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机构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0(a) 本州各河流和水道的水资源取用申请数量大幅增加,特别是为了发电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0(b) 这些申请,如果未经充分考虑其对河流流量的累积影响而获批,可能会严重且显著地影响依赖于这些河流和水道的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0(c) 这些渔业和野生动物资源对整个州都至关重要,并与渔业等行业的持续经济生存能力密不可分,而这些行业是本州经济中理想且重要的组成部分。

Section § 1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制定一份清单,列出需要设定最低流量水平的河流和水道。这样做是为了保持鱼类和野生动物种群的健康。这份清单应首先突出最重要的河流,并解释每条河流为何重要。局长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删除河流来更新这份清单,而第一份清单已于1984年1月1日前完成。

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应识别并列出全州范围内需要设立最低流量水平的河流和水道,以确保与河流相关的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持续生存能力。局长应将局长认为重要的河流和水道纳入此识别清单,并附上关于选择该河流或水道原因的调查结果说明。本节要求的识别清单应按设立最低流量水平需求最大的河流和水道开始排序。局长可酌情修订清单,并根据情况需要增加或删除河流或水道。本节要求的初步识别清单应不迟于1984年1月1日完成。

Section § 10002

Explanation

渔业和狩猎局局长负责为特定河流制定建议的水流量水平,以每秒立方英尺为单位测量。这包括与其他州局长和地方政府,以及可能与私人团体进行协商。建议最终确定后,将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审议。最初河流的这一过程应在1989年7月1日之前完成。该局在需要时可以为此任务雇用临时人员。

渔业和狩猎局局长应为根据第10001条确定的每条河流或水道准备拟议的河流流量要求,这些要求应以每秒立方英尺的水量为单位规定。在制定每条河流的要求时,局长应与水资源局局长、公园和娱乐局局长以及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协商。渔业和狩猎局局长还可以与局长认为适宜的任何私人个人、团体或组织进行协商。任何单独的河流或水道的拟议河流流量要求完成后,渔业和狩猎局局长应将这些拟议要求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按照《水法》第1257.5条的规定,考虑河流内的这些要求。渔业和狩猎局局长应不迟于1989年7月1日完成最初河流的拟议要求准备工作。
渔业和狩猎局可以为准备拟议的河流流量要求而签订临时服务合同。

Section § 10003

Explanation
渔猎局局长有权自行或应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请求,审查并建议修改水流要求。他们提议的任何修改都需要提交给该委员会。

Section § 10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每年利用分配的资金,开始研究制定某些溪流或水道的流量要求。这些研究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目标是该部门每年至少启动对十条不同溪流或水道的研究。

Section § 1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从有鱼类栖息的溪流取水的人,在申请与水相关的许可或变更时,向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支付850美元的费用。这笔费用有助于支付识别溪流和对这些水道进行研究的成本。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小型家庭用水、澄清技术细节的申请,或主要有益于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申请。如果针对相同的水源变更提交多份申请,则只需一份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a)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征收并收取八百五十美元 ($850) 的申请费,以支付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0部(自第10000条起)识别溪流和提供研究的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b) 申请费应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产生的成本成比例,并应每年审查,向立法机关建议调整,以支付 (a) 款规定的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所需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c) 任何用水者,包括拥有河岸权或先占权的个人或实体,如果从有鱼类栖息的水道取水,在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申请任何许可、转让、延期,或改变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时,应向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支付申请费。在支付申请费之前,本节中确定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均无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每六个月将所有收取的费用转交给该部,并提供已收取申请费的每项权利的地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 本节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向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交的以下申请:
(1)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1) 根据《水法》第2部第2章第2.7条(自第1228条起)提交的小型家庭用水登记和牲畜蓄水池证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2) 个人许可的首次延期申请,如果申请中不包括取水点、用水地点或用水目的的任何变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3)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认为仅为行政和技术澄清目的而提交的用水申请。
(4)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d)(4) 其主要目的是造福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用水申请或请愿书。为免除该费用,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应书面确定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的益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0005(e) 如果申请人或请愿人针对相同的取水、转让、延期或变更提交多份申请或请愿书,并且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一并审查和考虑这些申请或请愿书,则这些申请或请愿书只需一份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