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听证会并进行调查。这些行动旨在帮助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举行任何听证会并进行任何调查,以履行其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40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以实施废物管理和回收计划。这些规则应符合特定的政府程序,并且拟议的法规必须应要求向公众公布。委员会还必须为地方回收计划制定紧急法规,这些法规对公共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在通过这些规则之前,委员会必须向公众提供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布通知。任何紧急规则必须在1993年底前提交,并且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a)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以执行本分部,并符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任何人提供拟议法规的副本。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1) 委员会应制定关于城市、县和区域机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以及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法规,这些要素须根据第41791.5条提交给委员会,这些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法规,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认定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这些紧急法规不得改变第41791条规定的县级和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提交截止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2) 在根据第 (1) 款要求通过紧急法规之前,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2)(A) 应请求向任何人提供拟议法规的副本,至少在通过前30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2)(B) 在州内不同地区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以征求公众对法规的意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b)(2)(C) 在《加州法规公告登记册》上发布通知,内容包括拟议通过紧急法规、委员会中可获取拟议法规副本的联系人身份,以及根据第 (B) 款要求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2(c) 委员会根据第 (b) 款第 (1) 项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应在最早可行日期,但不迟于1993年12月31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第 (e) 款的规定,根据第 (b) 款第 (1) 项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自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Section § 4050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的总部必须设在萨克拉门托县,但如果需要,它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地方开设额外的区域办事处。

Section § 4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签订它认为必要的任何合同,以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Section § 40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接受拨款、赠与和捐赠,以支持本分部概述的活动和目标。

Section § 40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董事会将其贷款在二级市场出售,并将这些贷款集合起来。通过这些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回原本用于接收贷款还款的相同账户。

还有一条规定是,如果出售贷款的折扣超过其原始金额的25%(不计算出售所需的任何成本或准备金),董事会就不能出售这些贷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6.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可将其根据本分部发放的任何贷款在二级市场出售,并可将其贷款进行集合。所有收益应存入与每笔贷款的还款本应存入的相同账户,且收益的使用应限于这些账户的授权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6.1(b) 如果贷款出售导致本金金额折价超过25%(不包括作为贷款出售条件所需的任何费用或准备金),董事会不得根据本条出售其贷款。

Section § 40506.5

Explanation

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在获得财政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接受联邦拨款以满足该局的需求。这些拨款将存入一个特别基金,并且必须遵守联邦规定。如果该局不小心将过多资金存入普通基金,或者因协议终止而需要退款,可以通过向审计长提交申请来办理退款,审计长将授权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6.5(a) 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经财政局局长批准,可以代表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及其各部门,接受联邦拨款,用于资源回收和再生局设立的宗旨。这些拨款应存入《政府法典》第16370条规定的州金库特别存款基金,并可根据联邦政府可能要求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6.5(b) 无论何时,当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向州金库普通基金账户存入的款项金额过高或有误,或因协议终止或其他合法理由,应向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退还全部或部分款项时,退款应在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向审计长提交索赔申请后支付。审计长应为此目的所作的任何拨款中开具支付令以支付退款。

Section § 405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通过各种方式分享其工作信息,例如发行出版物和举办展览。该部门可以将出版物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办公室。它还可以与类似的组织交换出版物。出售这些出版物所得的任何款项都将上缴州财政,用于普通基金,除非这些款项来自该部门的独立部分。

为了传播与其活动、权力、职责或职能相关的信息,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可以发行出版物、建造和维护展览,并执行资源回收和再生部主任认为最能有效传播信息的行为和职能。这些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州政府部门和州官员。资源回收和再生部可以与同期出版物交换副本。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所有款项,不包括该部门任何独立部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款项,应缴入州财政,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40507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部门在每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前一年与废物管理相关的关键项目和行动。报告必须包括资金充足性的最新情况,特别是来自综合废物管理基金的资金,并提出支持回收目标的替代资金方案。

此外,部门还负责全年提交各项项目的进展报告。这些项目包括地方执法、研究与开发、公众教育、市场开发、废油、规划和地方援助以及场地清理。

报告应涵盖地方机构的认证、研究成果、废物减量教育工作、市场开发策略、废油回收的审计结果以及协助地方机构制定废物管理计划的举措。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a)(1) 每年3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重点介绍部门在前一个日历年期间为根据本分部实施项目而开展的重大项目或行动。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b)款所述的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a)(2) 2015年3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根据第(1)段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提供关于综合废物管理基金为根据本分部或第31分部(自第50000条起)实施的项目提供资金充足性的最新情况,包括对在处置设施接收且不受根据第48000条征收的费用约束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的资金充足性。在其报告中,部门可以建议替代资金机制,以实现本分部和第31分部(自第50000条起)的要求和政策目标,包括根据第41780.01条规定的75%的全州回收目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 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涵盖部门在前一个财政年度开展的活动和行动。部门应根据其决定,在整个日历年期间准备并可向立法机关电子提交以下项目的进展报告: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1) 地方执法机构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2) 研究与开发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3) 公众教育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4) 市场开发项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5) 废油项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6) 规划和地方援助项目。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b)(7) 场地清理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 进展报告应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1) 根据(b)款第(1)段,关于根据第4部分第2章(自第43200条起)对地方执法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估的现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2) 根据(b)款第(2)段,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2)(A) 根据第3部分第13章(自第42650条起)设立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结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2)(B) 根据第42520条,关于与建立塑料回收信息交换所相关的信息和活动的报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2)(C) 关于实施根据第43030条设立的垃圾填埋气地下迁移监测和控制项目进展的报告,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项目的建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2)(D)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7章(自第42860条起)资助的废轮胎回收或转化过程的比较成本和效益的报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 根据(b)款第(3)段,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A) 对部门为教育和告知产生固体废物的个人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关于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重要性所采取行动的审查,以及关于将告知和教育这些方的行政或立法行动的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B)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2章(自第42600条起)要求实施的公共信息项目有效性的报告,包括关于改进项目的行政和立法变更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C)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2.5章(自第42620条起)实施的学区源头减量和回收项目现状和有效性的报告,包括关于改进项目有效性的行政和立法变更建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D) 关于根据第34分部第4部分(自第71300条起)实施的综合废物管理教育项目和教师培训计划有效性的报告,包括关于改进项目的行政和立法变更建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3)(E) 根据第42600条(a)款设立的加州材料交换项目所产生的可用和所需材料的摘要、参与者概况以及从处置场转移的废物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 根据(b)款第(4)段,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A) 委员会根据本分部对市场开发战略进行的审查,以确保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转移的材料有市场,包括促进这些市场扩张的行政和立法行动建议。这些建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A)(i) 建议采取行动,与州内私营制造业建立更直接的联系,以促进在制造过程中增加回收原料的利用。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A)(ii) 建议采取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将回收活动纳入县级整体经济发展计划。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A)(iii) 建议采取行动,利用现有财政资源扩大回收行业产能。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A)(iv) 改进州、地方和私营行业产品和材料采购实践的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B) 制定和实施一项计划,以协助地方机构根据第40913节,识别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从处置设施转移的材料市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C)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章第3条(自第42010节起)执行的回收市场开发区贷款计划的报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D)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5章(自第42230节起)实施的堆肥市场计划的报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E)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42005节起)制定和实施综合市场开发计划进展情况的报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F) 总务部根据第42414节在上一财政年度购买的翻新轮胎数量。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G) 根据第42415节与总务部协商进行的研究结果,以确定总务部采购的翻新轮胎是否符合新轮胎的所有质量和性能标准,包括任何扩大、修订或削减该计划的建议。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H) 总务部根据第42443节在上一财政年度购买的回收铅酸电池数量。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I) 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2162节(c)分部(1)段,列出上一财政年度已确定的回收纸制品价格优惠清单。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4)(J) 关于根据第3部分第10章(自第42560节起)实施的白色办公用纸回收计划的报告。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5) 根据(b)分部(5)段,以下两项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5)(A) 关于根据第7部分第4章(自第48600节起)设立的废油回收计划年度审计的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5)(B) 工业和润滑油销售及回收率摘要,根据第7部分第4章(自第48600节起)资助的计划结果,对该计划的法定修改建议(如有),包括第48650节要求的付款金额和回收激励措施的变更,以及未来两年内将实施的当前和未来计划。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6) 根据(b)分部(6)段,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6)(A) 部门根据第40912节制定的县级或区域性选址要素范本和县级或区域性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范本,包括其在协助地方机构方面的有效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6)(B) 部门采纳一项计划,根据第40912节(c)分部,向市、县或区域机构提供协助,以制定和实施源头减量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6)(C) 部门根据第41787.3节制定的示范计划和材料,以协助农村县市准备市县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c)(6)(D) 关于回收或以其他方式从填埋或堆放处置中转移的轮胎数量的报告。

Section § 405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新型废物转化技术的年度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非焚烧方法,如气化和热解;化学处理方法,如酸水解;以及某些生物方法。

报告必须定义每种技术,将其与传统废物处置方法进行环境比较,描述其技术特点,并评估其对回收市场的影响。报告需要经过外部科学评审,并且在准备过程中需要咨询其他相关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a) 作为董事会根据第40507条规定,于2003年3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董事会应包含一份关于新兴转化技术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非燃烧热技术,如气化和热解;化学技术,如酸水解或蒸馏;以及除堆肥以外的生物技术,如酶水解。董事会应仅评估那些在固体废物转化和处置方面,能提供已证实环境效益的转化技术。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a)款规定的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1) 对所评估的每种转化技术的具体和独立的定义及描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2) 对每种转化技术的全生命周期环境和公共健康影响的描述和评估,并与固体废物转化和处置所产生的环境和公共健康影响进行比较。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3) 对每种转化技术所使用的技术性能特征、原料、排放物和残余物的描述和评估,并识别最清洁、污染最小的转化技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b)(4) 对每种转化技术对回收和堆肥市场影响的描述和评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c) 董事会应要求该报告接受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7004条进行的外部科学同行评审程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07.1(d) 董事会在准备本节要求的报告时,应咨询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以及其他州、联邦或国际政府机构。

Section § 40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定该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官方机构,负责根据联邦法律管理固体废物,包括《1976年联邦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以及任何未来与固体废物相关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40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收到县监事会请求时,就可能的固体废物处置场址提供技术帮助和建议。委员会还可以请求任何州机构协助完成这项任务。

Section § 40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做出的所有正式决定都必须通过点名表决的方式进行。这包括关于废物管理计划、许可证、豁免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这些表决结果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委员会应就所有正式决定采用点名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批准、否决或修订,豁免,延期,根据委员会表决签发的任何许可证的批准、否决和修订,以及其他适当的决定。点名表决应载入委员会会议记录。

Section § 405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2000年12月1日之前,一个与保护部合作的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其项目之间是否存在任何重叠或重复。这些项目包括公共信息和教育、地方政府支持以及回收材料市场开发。报告还应提出任何可能采取的立法、预算或行政措施,以消除这些重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550.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在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在与保护部协商后,准备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指出本分部和第12.1分部(自第14500条起)授权的、由这两个机构管理和资助的以下项目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复或重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1(a)(1) 公共信息和教育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1(a)(2) 地方政府审查和援助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1(a)(3) 回收材料市场开发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1(b) 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议的立法、预算行动或行政行动,这些措施可用于消除这两个机构和项目之间重复或重叠。

Section § 40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设立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旨在与服装制造商合作探索织物回收。该项目旨在为废弃纺织品建立循环经济,重点关注回收利用、创造就业、公众教育以及减少纺织品处置。项目内容可能包括纺织品收集点、纺织品废料整合中心、纤维再制造以及社区修补工作坊。项目必须每年报告其进展和回收的纺织品数量。报告将在网上公布,且项目的州资金需要立法机关批准。该法律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a) 部门应在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设立一个试点项目,与服装制造商合作,以研究和报告织物回收的可行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b) 试点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并应不迟于2027年1月1日结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 试点项目应由申请管辖区提交,旨在为废弃纺织品的最高和最佳利用创建循环经济,包括但不限于创建更清洁、更统一的材料流,为当地工人创造安全和能维持生计的就业机会,教育公众,以及减少加利福尼亚州纺织品的处置。试点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要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1) 设立可及的纺织品收集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2) 建立一个中心,用于整合消费前纺织品废料,以促进其他企业对这些材料的利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3) 纤维的再制造。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4) 提高纺织品分类能力,以创建更清洁、更统一的材料流,无论是通过人工还是通过投资机械和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c)(5) 社区参与和关于“快时尚”影响及替代方案的教育,其中可包括但不限于在社区举办修补工作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d) 试点项目的运营方应每年向部门报告,说明试点项目在实现(a)款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方面的进展。报告应具体说明试点项目前一年收集的纺织品数量(以磅为单位)以及从处置中转移的纺织品数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e) 部门应在试点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27年7月1日,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报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f) 为该试点项目提供的任何州资金均须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0512(g)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