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由州长任命,并可由州长随时免职。该任命需要参议院确认。局长的薪水由《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规定,且具体的政府雇佣规定适用于该局长。

Section § 404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局的负责人可以雇佣工作人员,包括副手、官员和其他雇员,以协助履行该部门的职责。这些工作人员的招聘和雇佣必须遵守州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

资源回收和再生局局长可以任命其认为履行资源回收和再生局职能所必需的副手、官员和其他雇员。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州公务员制度的相关体系和程序。州公务员法 (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500) of Division 5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 适用于这些人员。

Section § 40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部长通常负责处理委员会和州的法律案件。但如果司法部长同时代表案件中的另一个州机构,存在利益冲突,则情况不同。在这种冲突情况下,如果委员会和该另一机构都书面同意,司法部长仍可代表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可以聘请私人律师,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法律顾问。此外,某些政府法典条款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于委员会。

司法部长应在涉及委员会事务的诉讼中代表委员会和州,除非司法部长代表的是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州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长可在获得委员会和该另一州机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040条的规定聘请私人律师服务,或者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可以代表委员会。《政府法典》第11041、11042和11043条不适用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