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a)(1)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继承并被赋予原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职权、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a)(2)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继承并被赋予保护部在履行执行第12.1章(自第14500条起)的职能时的所有职权、职责、权力、宗旨、责任和管辖权。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内应设立回收司,该部可将任何与第12.1章(自第14500条起)相关的活动委托给该司。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b)(1) 原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所有于2010年1月1日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雇员,临时雇员除外,均调至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b)(2) 根据本款调动的上述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受影响,并根据《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自第18500条起))作为其被调入部门的雇员予以保留,公务员制度豁免职位除外。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c)(1) 保护部所有于2010年1月1日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官员和雇员,临时雇员除外,且从事执行第12.1章(自第14500条起)职能的,均应调至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内的回收司。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c)(2) 根据本款调动的上述人员的地位、职位和权利不受影响,并根据《州公务员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自第18500条起))作为其被调入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予以保留,公务员制度豁免职位除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d) 原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和保护部在2010年1月1日之前采纳的、与执行根据(a)款转移的职责和责任相关的规章,且于2010年1月1日生效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并在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之前均可执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0401(e) 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应拥有并控制为根据(a)款已转移其职责、权力、职能的所有机构、部门和官员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所有记录、文件、办公场所、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或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