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认定和声明
Section § 40000
本节根据1988年的调查结果,强调了加州对更好废物管理实践的迫切需求。当时,产生了超过3800万吨废物,使其成为美国人均废物产生量最高的州,并且是其他工业化国家的两倍多。大部分废物最终进入垃圾填埋场,这可能损害地下水、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随着垃圾填埋空间在1990年代中期耗尽,且没有健全的固体废物策略,人们呼吁采取一种新的、综合的废物管理方法。有效的减量、回收和再利用工作被认为是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关键。
Section § 400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州政府负责协调废物管理方式,以确保安全和效率,并监督地方的废物管理计划。
此外,州政府旨在通过鼓励区域合作和符合州政策的机制,帮助地方政府减少重复工作和成本。最后,市场发展被强调为实现废物转移目标的关键,州政府应主导努力,通过与各行各业合作,扩大再生产品市场。
Section § 40002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它规定地方机构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处理废物管理,并考虑区域需求,同时遵守州的政策和法规。该法律还指出,基于废物来源地设置废物处置限制不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它会阻碍全州和区域的废物管理目标。
Section § 40003
Section § 40004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拥有足够固体废物处理和堆肥设施以有效减少废物的重要性。它承认现有设施的环境效益,并强调需要扩大这些设施以实现废物减量目标。该法律还承认并保留了地方机构管理固体废物处理的能力,因为这有助于实现高废物分流率。此外,该法律旨在通过提供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开发新的或更大的废物处理设施,同时确保新的回收要求不干涉现有地方政府的权利或废物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