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废物管理定义
Section § 40105
本节将“授权回收代理人”定义为任何经地方政府或私人企业许可或雇佣,负责收集可回收废弃物的个人或实体。该代理人可能是市政收集服务机构、私人垃圾公司、私人回收企业,或私人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40106
本法律条款将“生物质转化”定义为通过燃烧或使用其他热技术处理与固体废物分离的特定材料,从而生产热能、燃料或电力的过程。生物质转化可利用农业残余物、园林修剪物、木材废料和不可回收纸张。
它明确排除了燃烧可回收纸张、污水污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它进一步解释说,不可回收纸浆或纸张包括因制造、处理或污染而无法回收的材料。
Section § 40110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这个词,它指的是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指的是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部长。
Section § 40115.5
本节将“封闭式处置场”定义为已停止接收固体废物,并已按照其关闭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闭的场所。
Section § 40116
堆肥是指蔬菜残渣、庭院修剪物和木材等有机废物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物分解后产生的物质。这个过程要求这些材料与普通垃圾分开,可以在源头进行分离,也可以在集中式设施进行。重要的是,堆肥不属于危险废物。
Section § 40117
本节将“气化”定义为一种不通过燃烧,将固体废物转化为清洁燃料以发电的过程。它列出了这项技术必须满足的具体标准。它不能使用空气或氧气,除非是为了控制温度;并且它不得排放空气污染物,包括温室气体。此外,它不得向州水域排放,也不得产生危险废物。在转化之前,它应移除所有可回收和可堆肥的材料,并且必须确认这些材料将被回收或堆肥。该设施必须遵守所有法律,并确保当地废物管理机构遵守废物减量规定,且有证据表明它们已将送往垃圾填埋场的废物量减少了至少30%。
Section § 40120
本法律将“指定回收收集地点”定义为回收代理人收集回收物的地方。该代理人必须与地方政府或私人团体签订合同。这些地点可以包括家门口路边或商业区后面的服务巷等。
Section § 40120.1
Section § 40124
“分流”一词指的是旨在减少或消除被丢弃在垃圾填埋场的固体废物的努力。这包括为相关分部和相关条款而旨在减少废物的各种活动。
Section § 40127
Section § 40130
本节定义了在本特定分部中“执法机构”的含义。它指的是被指定执行这些规定的地方机构,或者在没有机构被指定的情况下,指委员会本身。
Section § 40131
本节将“执法计划”定义为委员会根据法律特定章节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Section § 40131.2
本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工程化城市固体废物转化”(EMSW转化)。它必须涉及高效地转化固体废物以补充化石燃料,不产生危险废物,并且必须最大化能量输出。废物的水分含量应低于25%,不属于危险废物,并应进行高效处理,且储存和转化量受限。EMSW设施是指进行这种特定类型转化的设施。转型设施如果符合所有必要标准,可以选择成为EMSW设施,但所有运营都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它仍被视为转型设施。
Section § 40131.5
本节将“联邦法案”一词明确定义为1976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包括其所有修订。该法案是一项关于有害废物管理和资源保护的美国法律。
Section § 40135.1
本法律条款将“账户”一词具体定义为综合废物管理账户,该账户是根据第48001条设立的。
Section § 40141
危险废物是一种根据其危险特性识别的废物,其定义来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它可能因其数量、浓度或物理、化学或传染性性质而具有危险性。
此类废物可能导致严重的、致残的疾病,或增加死亡风险。此外,如果管理不当,它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威胁。
除非另有规定,此定义还包括极度危险废物和急性危险废物。
Section § 40145
Section § 40148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大型州立设施”的含义。它包括加州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的校区、惩教局下属的监狱,以及州交通局和其他州机构的建筑。这些是否被视为主要设施,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40150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地方管理机构”。它指的是市、县或特别区中,有权管理固体废物服务(例如垃圾收集和处理)的立法团体。
Section § 40150.1
“多县区域机构”是一种区域机构,它覆盖至少两个或更多乡村县的区域。
Section § 40150.2
本节将“轻微违规”定义为违反执法机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或规定,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风险的行为。如果违规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是故意为之、反复发生,或使违规者通过不合规行为获利,则不被视为轻微违规。它也排除了需要紧急响应的违规行为。轻微违规通常指未能遵守某项规定或要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Section § 40170
本节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指个人,而且还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实体,例如公司、政府机构和协会。
Section § 40171
本节将“污染”定义为水、土壤或空气中的废物或物质使其质量或用途退化的任何情况。如果废物的数量、类型或条件对环境造成负面改变,则被视为污染。
Section § 40172
处理是指任何用于改变固体废物的方法,包括减少、分离、回收、转化或对其进行回收利用。
Section § 40180
“回收”或“循环利用”是指将废弃材料进行收集、清洁和加工,并将其重新转化为可用于制造新产品的原材料。回收有助于避免材料被填埋,并使其重新回到经济循环中。它不包括焚烧或能源回收等过程。
Section § 40181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区域机构”。它是一个根据《政府法典》特定章节设立的机构,这些章节允许成立联合权力协议。这些协议使不同的政府实体能够在区域问题上进行合作。
Section § 40183
本法律将“乡村城市”或“乡村区域机构”定义为根据第40184条中的标准,位于乡村县的城市或机构。它规定,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委员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授予乡村城市的某些义务的现有减免将保持不受影响。然而,委员会保留根据第41787条的规定,审查并可能修改这些减免的权利。
Section § 40184
这项法律将“乡村县”定义为每年处理固体废物不超过20万吨的县。它还提到,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授予乡村县的任何废物减量优惠将不受影响,除非相关委员会选择审查并更改这些优惠。
Section § 40190
本节定义了可回收物料“与其他废弃物料分离”的含义。它指出,分离可以通过将可回收物放入单独的容器中、单独捆扎它们或将它们与其它废弃物进行物理分离来实现。
Section § 40190.5
“利器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如皮下注射针头、注射器或采血针等物品。
Section § 40191
本节定义了何为“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各种形式的废物,如垃圾、废弃物和工业废物。但它明确排除了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如果未经处理,不能倾倒在普通填埋场,除非经过处理并归类为固体废物。
Section § 40192
本节解释了“固体废物处置”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将固体废物最终倾倒在土地上、排入大气中或水体中。然而,在法律的不同部分中存在例外情况。对于某些部分,它特指在经许可的设施中通过垃圾填埋或其他技术管理固体废物。对于其他部分,它则严格指倾倒在土地上。
Section § 40194
Section § 40195
本节将“固体废物处理”定义为与管理固体废物相关的活动,包括收集、移动、储存、转运或加工处理固体废物。
Section § 40195.1
“固体废物填埋场”是指倾倒固体废物的地方,但它不包括仅处置矿物加工产生的废物的设施,或仅处理其自身草屑和花卉废物的墓地。对于某些法规而言,固体废物填埋场也不包括仅处理木材生产产生的非危险木材废物的场所。这些木材废物设施必须为处置废物支付一项在1992年设定的州费用。
Section § 40196
这项法律将“源头减量”定义为任何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行动。例如,减少使用不可回收材料,用可重复使用的物品替代一次性物品,以及减少包装和庭院垃圾。它还鼓励制定垃圾收费标准,以奖励减少废物和更好地利用纸张、塑料等日常材料的行为。但是,它不包括废物已经产生后进行的活动,也不包括将废物问题转移到空气或水而非土地的行动。
Section § 40196.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州机构”的范围。它包括所有州办公室、部门、司、委员会、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州实体。它特别提到加州社区学院和加州州立大学属于此定义范围。此外,它建议加州大学董事会也应遵循本分部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0197
在本节中,“州水务委员会”一词特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402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什么是“转运或处理站”以及它不包括什么。本质上,这种站点是处理固体废物的设施,通过接收、储存、处理或转运废物,有时将废物从小车辆转移到大车辆。然而,此定义不包括主要处理粪肥的设施、处理预分类废物以供再利用的设施、经许可的固体废物处理商业务的附带操作,或EMSW(工程城市固体废物)转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