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2(a) 市、县和区域机构根据第41730、41731或41750.1条(视情况而定)编制的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包括对为实施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并以此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所必需的任何新的固体废物设施以及现有固体废物设施的扩建的描述。非处置设施要素可以包括对为实施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所必需的新固体废物设施的具体地点或一般区域的识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2(b) 在遵守(a)款要求时,管辖区应当利用在非处置设施要素编制时其可获得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