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加州的市、县或区域机构制定与处理非垃圾废物相关的计划时,这些计划必须描述为支持其回收和废物减量工作所必需的任何新的或扩建的废物设施。这些计划还可以确定这些新设施可能位于的具体地点或大致区域。

此外,在制定这些计划时,机构必须利用当时所有可用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其计划准确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2(a) 市、县和区域机构根据第41730、41731或41750.1条(视情况而定)编制的非处置设施要素,应当包括对为实施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并以此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所必需的任何新的固体废物设施以及现有固体废物设施的扩建的描述。非处置设施要素可以包括对为实施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所必需的新固体废物设施的具体地点或一般区域的识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2(b) 在遵守(a)款要求时,管辖区应当利用在非处置设施要素编制时其可获得的有关信息。

Section § 41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非处置设施计划必须包括所有回收或再利用至少5%接收材料的固体废物设施和扩建项目。回收率低于5%的转运站也必须包含在这些计划中,但计划中涉及这些设施的部分不需要委员会批准。

Section § 41734

Explanation

在市、县或区域机构通过非处置设施计划之前,它们必须首先将其提交给指定的特别工作组进行审查和反馈。如果区域机构的管辖范围跨越多个县,它们需要从每个县的特别工作组获取意见。这些特别工作组负责评估潜在的废物设施可能如何影响该区域,并且必须在90天内将它们的评论分享给市、县或机构以及州部门。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a)(1) 在通过非处置设施要素之前,市、县或区域机构应当将该要素提交给根据第40950条设立的特别工作组进行审查和评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a)(2) 在通过区域机构非处置设施要素之前,如果区域机构的管辖范围超出单个县的边界,该区域机构应当将该要素提交给区域机构管辖范围内每个县根据第40950条设立的每个特别工作组进行审查和评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b) 特别工作组的评论应当包括对潜在分流设施区域影响的评估,并应当在收到非处置设施要素供审查和评论之日起90天内提交给市、县或区域机构以及该部门。

Section § 41734.5

Explanation

当市、县或区域机构采纳非处置设施计划后,它们必须用最新的设施信息来保持计划的更新。如果有任何变化,这些更新需要在30天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更新后的信息也应提供给地方工作组,并与当前的非处置设施计划一并保存。

地方工作组无需审查或评论这些更新,部门也无需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5(a) 一旦非处置设施要素被采纳,市、县或区域机构应更新所有要求包含在该非处置设施要素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现有、新建或拟建非处置设施的新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5(b) 更新信息应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后的30天内提交给部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5(c) 更新信息的副本也应提供给地方工作组,并应附在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非处置设施要素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5(d) 地方工作组无需审查和评论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更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4.5(e) 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更新无需部门批准。

Section § 41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非处置设施要素被创建或更新时,不需要进行环境审查。此外,地方机构可以向项目提案人收取费用,以弥补更新这些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成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5(a) 尽管有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非处置设施要素的采纳或更新无需进行环境审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35(b) 地方机构可以向项目提案人收取费用,以支付其准备和批准非处置设施要素更新的必要和实际成本。

Section § 41736

Explanation
本法阐明,立法机关无意要求市和县必须改变其减少废物和回收利用的计划,以遵守本章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