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a) 就本节而言,“商业实体”包括多户住宅综合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b)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纸张、玻璃、纸板、塑料、废机油、黑色金属、铝以及其他已与其他废弃物分离并由任何商业或工业实体放置在指定回收收集地点的可回收材料,不得由授权的回收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移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c)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自第 (b) 款中规定的可回收材料放置在指定回收地点之时起,该可回收材料即为授权回收代理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