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市或县的官方回收代理人之外,任何其他人拿走已在指定回收区域放置、准备收集的纸张、玻璃或铝等可回收材料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确实拿走了这些物品,除非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些可回收物是供授权回收代理人收集以进行回收的,否则他们不会面临任何法律诉讼。一旦可回收物被放置在路边供授权代理人收集,它们就成为该代理人的财产。

Section § 41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商业实体(包括多户住宅综合体)可回收材料的规则。它规定,任何已从垃圾中分离并放置待收集的纸张、玻璃和塑料等可回收材料,均归指定的回收代理人所有。这意味着,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只有指定的回收代理人才能收集这些材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a) 就本节而言,“商业实体”包括多户住宅综合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b)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纸张、玻璃、纸板、塑料、废机油、黑色金属、铝以及其他已与其他废弃物分离并由任何商业或工业实体放置在指定回收收集地点的可回收材料,不得由授权的回收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移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1(c)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自第 (b) 款中规定的可回收材料放置在指定回收地点之时起,该可回收材料即为授权回收代理人的财产。

Section § 41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地以任何他们选择的方式捐赠、出售或处理他们的可回收材料,不受本章法律的任何限制。

Section § 41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未经授权移除可回收材料的处罚。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拿走可回收物,回收代理人可以起诉他们。处罚可以是所拿材料价值的三倍,或者最高达2,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如果违法者在一年内再次犯此行为,处罚将提高到价值的三倍,或者每次事件最高达5,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3(a) 在回收代理人对被指控违反第41950条或第41951条的人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处三倍赔偿金(以被移除的可回收材料的市场价值衡量),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民事罚款,以较高者为准,针对每次未经授权的移除行为,并针对移除可回收材料的未经授权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53(b) 在回收代理人对被指控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第41950条或第41951条的人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处三倍赔偿金(以被移除的可回收材料的市场价值衡量),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以较高者为准,针对每次未经授权的移除行为,并针对移除可回收材料的未经授权者。

Section § 4195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机构就本条所涵盖的问题制定并执行自己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本条冲突。如果地方机构希望通过这些规定施加罚款,则罚款必须获得该机构管理委员会的多数票批准。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地方机构就本条所涉事项制定或执行法规或条例的权力。但是,任何规定民事处罚的条例,须经提议通过该条例的管理委员会多数票批准。

Section § 419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偷窃价值超过50美元但低于950美元的物品,这可能被视为一种轻微犯罪,可以是轻罪或违规。但是,如果他们在一年内,在已经被定罪两次之后再次犯下这种罪行,那么指控将自动升级为轻罪,并根据另一项法律处以特定罚款。

Section § 41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城市或县提供专项拨款。这些拨款旨在资助试点项目。这些项目的目标是创建和测试新方法,以防止可回收材料从企业和其他非住宅场所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