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要求废物分流
Section § 41780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区制定一个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减少和回收废物。最初,他们需要在1995年前通过回收和堆肥等活动减少25%的废物。从2000年起,他们必须减少50%的废物。法律还允许各地区如果愿意,可以超出这些回收和废物减量目标。
Section § 41780.01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目标,即从2020年开始,每年至少减少、回收或堆肥75%的固体废物。然而,它也明确规定,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州政府不能对单个城市或县施加高于50%的废物转移率。
Section § 4178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区域机构、市和县应如何计算他们需要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量,以达到回收目标。基本上,每个区域机构或市/县都应使用自己的固体废物处置计划来预测他们必须从垃圾填埋场转移的废物量。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方法来确定他们可以处置多少废物,同时仍能达到其废物转移目标。
如果需要在 1995 年和 2000 年达到目标,则应根据州委员会制定的指南,对预测进行调整,以反映人口变化和影响废物的其他因素。最后,区域机构需要将其所有成员机构的废物转移目标加总,以实现其总体目标。
Section § 4178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县或成员机构应如何计算其需要减少的固体废物处置量。它提供了一个分步方法来确定1995年和2000年可以处置的废物最大和最小量。
实质上,它要求这些实体查看过去的废物产生数据,通过某些计算进行调整,然后使用特定的百分比(如75%、50%和25%)来计算他们在这些年份被允许处置或必须转移的废物量。
总体目标是帮助他们达到减少废物的法律目标,这反过来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任何所需的额外减少量都是通过从这些最低要求量中减去当前的转移量来计算的。
Section § 41780.05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如何评估不同地区(管辖区)是否达到了废物减量目标。从2009年起,州政府会检查一个管辖区的人均废物处置量(人均处置率)自2007年以来是否有所改善,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废物减量目标。能源部门利用这些比率来评估各管辖区是否已尽力通过再利用和回收材料以及处理家庭有害废物来减少废物。
废物主要来自商业或工业活动的管辖区,其比率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会考虑就业人数而非人口数量。如果常规计算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对于农村地区和新建城市等区域,会进行特殊调整,以确保这些比率能准确反映其具体情况。
Section § 4178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用于废物转移目的的固体废物基准量。它规定固体废物包括截至1990年1月1日在地方管辖区内产生并经许可设施处置的废物,以及通过减量、回收或堆肥转移的废物。“固体废物”不包括通常不会在处置设施中处置的废物。所需减量的废物量以1990年的水平为基础,仅根据人口或商业变化进行调整。
Section § 41781.1
本法律概述了允许将污泥转移计入州回收要求的过程。在污泥被计入之前,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确认其不会威胁公众健康或环境。这需要咨询多个机构关于污泥的安全性,包括水务、卫生、空气和有毒物质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同意或颁发暗示同意的许可证。此外,必须建立持续监测以确保安全。本节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现有的州和联邦要求得到满足,而不增加新的要求,从而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同时确保污泥的安全再利用。
Section § 41781.2
本法律旨在指导城市、县和区域机构管理其废物转移目标,除非有要求,否则无需更新其现有计划。它侧重于确保转移主张与送往处置设施的废物量相符。
它定义了与废物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包括管理机构的“行动”、“废金属”、“惰性固体”和“农业废物”的定义。法律阐明了在转移计算中哪些被视为固体废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某些废物类型,特别是如果它们在1990年之前已被转移。
为实现转移目标,机构必须证明其采取了专门导致废物从处置设施转移的行动。此外,如果需要额外数据以符合规定,可以在初步计划审查后提交。
此外,用于转移的废物基准量包括通过生物质转化处理的材料,如果这种方法是其回收策略的一部分。
Section § 41781.3
本法律条款涉及固体废物在填埋场的使用和回收实践。它规定,将固体废物用于填埋场的某些目的,例如作为替代性日常覆盖物,通常算作回收而非处置。然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绿色材料用作填埋场覆盖物不再算作回收——它被视为处置。因此未能达到回收目标的当地管辖区必须报告并解决回收绿色材料的障碍,包括在必要时制定计划。此外,用于覆盖的绿色材料不收取处置费。在新法规制定之前,现有条件适用,并且州政府部门提供指导。本法律不改变地方在土地使用决策方面的权力。
Section § 4178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塑料废物出口何时被视为回收,何时被视为处置。通常,出口混合塑料废物被算作处置,而不是回收。但是,如果出口的废物包含特定塑料(如聚乙烯、聚丙烯或PET),并且每种塑料都单独回收,那么它就算作回收。此外,此类出口不得违反目的地国的法律或条约。截至2024年1月1日或某些协议结束之前,向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出口不属于本规则所指的出口。
Section § 41782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市、县或区域机构证明由于某些情况无法实现废物转移目标时,对这些目标进行调整。其中一种情况是,来自管辖区外的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经过处理后变成固体废物。另一种情况是,区域回收设施处理来自管辖区外的材料,导致产生无法转移的固体废物。这些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委员会才会考虑进行调整。
如果获得调整,管辖区必须报告有关残余废物的详细信息、为何无法转移、以及任何变化或为改善废物转移所做的努力。如果以前无法转移的废物变得可以转移,委员会可以撤销调整。立法机关强调,废物设施仍必须报告处置吨位并持有适当的许可证。
Section § 41783.1
如果加州的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提交回收计划,他们可以通过生物质转化来计算其50%的废物分流要求中最多10%的份额。但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些条件包括:项目必须只处理生物质、遵守空气质量法律、检测残余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确保有效实施回收和堆肥措施,并且其计划中不能包含“转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