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区制定一个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减少和回收废物。最初,他们需要在1995年前通过回收和堆肥等活动减少25%的废物。从2000年起,他们必须减少50%的废物。法律还允许各地区如果愿意,可以超出这些回收和废物减量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a) 各管辖区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应包含一份实施时间表,其中应载明以下两项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a)(1) 对于初始方案,该管辖区应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不迟于1995年1月1日转移所有固体废物的25%。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a)(2) 对于该方案的首次修订和每次后续修订,该管辖区应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自2000年1月1日起转移所有固体废物的5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b) 本节不禁止管辖区实施旨在超出本分部要求的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

Section § 417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目标,即从2020年开始,每年至少减少、回收或堆肥75%的固体废物。然而,它也明确规定,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州政府不能对单个城市或县施加高于50%的废物转移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1(a)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目标是,到2020年及此后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中至少有75%通过源头减量、回收或堆肥处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1(b) 尽管有(a)款规定,但部门不得对城市或县设定或强制执行高于根据第41780条设定的50%的废物转移率。

Section § 417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区域机构、市和县应如何计算他们需要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量,以达到回收目标。基本上,每个区域机构或市/县都应使用自己的固体废物处置计划来预测他们必须从垃圾填埋场转移的废物量。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方法来确定他们可以处置多少废物,同时仍能达到其废物转移目标。

如果需要在 1995 年和 2000 年达到目标,则应根据州委员会制定的指南,对预测进行调整,以反映人口变化和影响废物的其他因素。最后,区域机构需要将其所有成员机构的废物转移目标加总,以实现其总体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1(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要求,为了确定区域机构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需要从处置或转化中转移的固体废物量以满足第 41780 节的转移要求,区域机构应使用其成员机构的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中的固体废物处置预测。应使用第 41780.2 节规定的方法来确定为满足第 41780 节的转移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处置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1(b)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要求,为了确定市或县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和堆肥,需要从处置或转化中转移的固体废物量以满足第 41780 节的转移要求,市或县应使用其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中的固体废物处置预测。应使用第 41780.2 节规定的方法来确定为满足第 41780 节的转移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处置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1(c) 为确定 1995 年和 2000 年第 41780 节转移要求的实现情况,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中的处置量预测应根据人口的年度增减以及影响废物流的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具体由委员会确定。截至 1994 年 1 月 1 日,委员会应研究影响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因素,并制定一套标准方法和指南,供市、县和区域机构按照本节要求调整处置预测时使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1(d) 区域机构为满足第 41780 节转移要求而需要实现的额外转移量,应等于其成员机构转移要求的总和。为确定区域机构为满足第 41780 节转移要求所允许的最大处置量,应将每个成员机构所允许的最大处置量相加,得出该机构的可处置最大值。

Section § 417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县或成员机构应如何计算其需要减少的固体废物处置量。它提供了一个分步方法来确定1995年和2000年可以处置的废物最大和最小量。

实质上,它要求这些实体查看过去的废物产生数据,通过某些计算进行调整,然后使用特定的百分比(如75%、50%和25%)来计算他们在这些年份被允许处置或必须转移的废物量。

总体目标是帮助他们达到减少废物的法律目标,这反过来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任何所需的额外减少量都是通过从这些最低要求量中减去当前的转移量来计算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a) 每个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使用本节规定的方法,确定固体废物处置的减少量以及从基准年数量中所需的额外转移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b) 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将基准年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按照第41780.1条 (c) 款所述方法调整后)乘以0.75,以确定1995年允许的最大处置总量,从而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c) 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将基准年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按照第41780.1条 (c) 款所述方法调整后)乘以0.50,以确定2000年允许的最大处置总量,从而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d) 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将基准年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按照第41780.1条 (c) 款所述方法调整后)乘以0.25,以确定1995年所需的最小转移总量,从而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e) 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将基准年固体废物产生总量(按照第41780.1条 (c) 款所述方法调整后)乘以0.50,以确定2000年所需的最小转移总量,从而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2(f) 市、县或区域机构的成员机构应从根据 (d) 款或 (e) 款确定的所需最小转移总量中减去基准年现有转移总量,以确定为满足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所需的额外转移量。该额外转移量应等于为符合第41780条规定所需的处置量中的最小额外减少量。

Section § 417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加州如何评估不同地区(管辖区)是否达到了废物减量目标。从2009年起,州政府会检查一个管辖区的人均废物处置量(人均处置率)自2007年以来是否有所改善,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废物减量目标。能源部门利用这些比率来评估各管辖区是否已尽力通过再利用和回收材料以及处理家庭有害废物来减少废物。

废物主要来自商业或工业活动的管辖区,其比率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会考虑就业人数而非人口数量。如果常规计算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对于农村地区和新建城市等区域,会进行特殊调整,以确保这些比率能准确反映其具体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a) 2009年1月1日之后,根据第41825条授权的审查,部门应通过比较各管辖区后续年份人均处置率的变化与该管辖区在2007年1月1日为满足第41780条要求所需达到的等效人均处置率(根据(c)和(d)款计算),来确定各管辖区自2007年1月1日开始的年份对第41780条的遵守情况。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b)(1) 为第41825条(e)款(5)项之目的,在确定一个管辖区是否已真诚努力实施其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或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部门应考虑,但不限于考虑,该管辖区的人均处置率以及该管辖区是否充分实施了其分流计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b)(2) 在根据第41825条确定一个管辖区是否已真诚努力实施其源头减量和回收要素或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部门应考虑人均处置率的增加是由于该管辖区的处置量增长快于该管辖区的人口增长。部门应将超出等效人均处置率的人均处置率增长作为一项因素,以确定部门是否需要根据第41825条更仔细地审查一个管辖区的计划实施工作。这种审查可能表明一个管辖区需要根据第4条(自第41825条起)和第5条(自第4185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扩大现有计划或实施新计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b)(3) 在根据第41825条和第41850条审查计划实施水平时,部门应将根据(d)款确定的金额作为确定是否遵守第41780条的因素,在比较一个管辖区后续年份的人均处置率时使用。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1) (A)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为本条之目的,“人均处置量”或“人均处置率”指一个管辖区每年总处置量(以磅计)除以由财政部报告的该管辖区总人口,再除以365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1)(B) “人均处置量”不包括第3部分第16章第1条(自第42800条起)中定义的、在EMSW转化设施中转化的废旧轮胎或废弃轮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1)(C) “人均处置量”不包括第40106条(a)款中定义的、在EMSW转化设施中转化的生物质材料。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2)(A) 如果一个管辖区主要由商业或工业活动以及来自这些来源的固体废物产生所主导,部门可以替代性地计算人均处置量以反映这些不同情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2)(A)(B) 在为受本款约束的管辖区进行计算时,“人均处置量”或“人均处置率”指一个管辖区每年总处置量(以磅计)除以由就业发展部报告的该管辖区总工业就业人数,再除以365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2)(A)(C) 部门应为受本款约束的管辖区计算人均处置率,使用该管辖区的工业就业水平而非该管辖区的人口水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c)(3) 如果部门确定由(1)或(2)项提供的计算管辖区人均处置率的方法不能准确反映该管辖区的处置减量,部门可以使用除人口或工业就业之外的替代人均因素,以计算更能准确反映该管辖区固体废物分流努力的人均处置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d) 部门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各管辖区的等效人均处置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d)(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管辖区的等效人均处置率应使用本项中指定的方法确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0.05(d)(1)(A) 2003年至2006年(含)每年计算的产生吨位应乘以0.5,以得出每年50%的等效处置总量。

Section § 417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用于废物转移目的的固体废物基准量。它规定固体废物包括截至1990年1月1日在地方管辖区内产生并经许可设施处置的废物,以及通过减量、回收或堆肥转移的废物。“固体废物”不包括通常不会在处置设施中处置的废物。所需减量的废物量以1990年的水平为基础,仅根据人口或商业变化进行调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a) 除非第41781.1条和第41781.2条另有规定,为确定计算废物转移要求的固体废物基准量之目的,“固体废物”仅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a)(1) 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其种类和数量截至1990年1月1日已在经许可的处置设施中处置。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地方机构在第41030、41031、41330、41331和41332条规定的废物特性鉴定要求之外,额外进行废物特性鉴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a)(2) 通过源头减量、回收或堆肥,从处置设施、转化设施或EMSW设施转移的固体废物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b) 就本条而言,“固体废物”不包括通常不会在处置设施中处置的固体废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c) 就本章而言,衡量所需减量的固体废物量应为1990年1月1日存在的固体废物量,未来仅根据管辖区内人口变化或政府、工业或商业运营数量或规模变化引起的废物量增减进行调整。

Section § 417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允许将污泥转移计入州回收要求的过程。在污泥被计入之前,必须在公开听证会上确认其不会威胁公众健康或环境。这需要咨询多个机构关于污泥的安全性,包括水务、卫生、空气和有毒物质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同意或颁发暗示同意的许可证。此外,必须建立持续监测以确保安全。本节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现有的州和联邦要求得到满足,而不增加新的要求,从而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同时确保污泥的安全再利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 在确定污泥转移可计入根据第41780条规定的转移要求之前,但在收到此类请求后的180天内,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 在公开听证会上,基于充分证据,作出污泥已得到充分分析且对于所提议的再利用不会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的认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在根据本款作出所需认定之前,委员会应咨询以下各机构,并在各机构对污泥或其预期再利用的管辖范围内,获得它们对该认定的同意: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A)(i) 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A)(ii) 州卫生服务部。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A)(iii) 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A)(iv) 有毒物质控制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1)(B) 如果,在委员会根据本款作出所需认定之前,(A)项中指定的机构为污泥的再利用颁发许可证、废物排放要求或施加其他条件,则该机构应被视为已同意该认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a)(2) 建立,或确保(1)款(A)项中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机构建立持续监测要求,以确保所提议的污泥再利用不会对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威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1(b) 本节无意要求委员会或(a)款(1)项(A)项中列出的机构,除了州和联邦法律已施加的要求和审批程序之外,对污泥或污泥再利用申请施加额外的要求或审批程序。本节的意图是要求委员会确定每一项寻求转移积分的污泥转移均符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要求,从而为公众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

Section § 417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指导城市、县和区域机构管理其废物转移目标,除非有要求,否则无需更新其现有计划。它侧重于确保转移主张与送往处置设施的废物量相符。

它定义了与废物管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包括管理机构的“行动”、“废金属”、“惰性固体”和“农业废物”的定义。法律阐明了在转移计算中哪些被视为固体废物,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排除某些废物类型,特别是如果它们在1990年之前已被转移。

为实现转移目标,机构必须证明其采取了专门导致废物从处置设施转移的行动。此外,如果需要额外数据以符合规定,可以在初步计划审查后提交。

此外,用于转移的废物基准量包括通过生物质转化处理的材料,如果这种方法是其回收策略的一部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a)(1)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不要求城市、县和区域机构在将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提交给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之前进行修订,除非委员会根据本部分另行要求修订这些要素。根据第41801.5节和第41811.5节,当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根据第41791.5节提交给委员会时,本节的遵守情况应由委员会确定。然而,任何城市或县可以选择在委员会审查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之前修订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或其任何组成部分,以遵守本节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a)(2)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准确确定对第41780节转移要求的遵守情况,其依据是在经许可的处置设施处置的固体废物与随后对该固体废物提出的转移主张之间的关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b)(1) “城市、县、区域或地方管理机构的行动”指特许经营或合同条件、费率或收费表、分区或土地使用决定、处置设施许可条件,或废物运输商、回收商或处置设施运营商代表城市、县、区域机构或地方管理机构进行的活动,或地方管理机构的其他行动,如果该地方政府行动与所主张的转移具体相关。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b)(2) “废金属”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废铝、其他金属和汽车车身,但不包括铝罐、钢罐或双金属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b)(3) “惰性固体”包括岩石、混凝土、砖块、沙子、土壤、细料、沥青以及未经分类的建筑和拆除废物。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b)(4) “农业废物”包括源自植物和动物的固体废物,这些废物是农场或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产物,包括粪肥、果园和葡萄园修剪物以及作物残余物,这些废物从产生地点移走以进行固体废物管理。农业指标准行业分类代码 (SIC Codes) 011至0291(含)。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c) 为了确定计算本条转移要求的固体废物基准量,“固体废物”不包括农业废物、惰性固体(包括用于结构填充的惰性固体)、废弃的白色涂层大型家电以及废金属的转移,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c)(1) 城市、县或区域机构证明,该材料已通过城市、县或区域机构专门导致该转移的行动,从经许可的处置设施转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c)(2) 城市、县或区域机构证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声称已转移的固体废物以所主张的转移量在经许可的处置设施进行了处置。如果没有历史处置数据,该证明可以基于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可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证实对处置量的合理估计,该估计在没有历史处置数据的情况下尽可能准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c)(3) 城市、县或区域机构正在实施并将继续实施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中所述的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d) 如果城市、县或区域机构根据本章提交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包括在1990年1月1日开始的年份之前的年份中,分节 (c) 中规定的任何废物的转移,则该转移不适用于第41780节的转移要求,除非满足分节 (c) 中的标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2(e) 如果城市、县或区域机构根据本章提交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不包含足以让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向委员会证明分节 (c) 中的标准是否已满足的信息,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可以在委员会根据第41791.5节审查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后提供补充信息。在提供补充信息时,第41801.5节和第41811.5节应适用。

Section § 417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固体废物在填埋场的使用和回收实践。它规定,将固体废物用于填埋场的某些目的,例如作为替代性日常覆盖物,通常算作回收而非处置。然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绿色材料用作填埋场覆盖物不再算作回收——它被视为处置。因此未能达到回收目标的当地管辖区必须报告并解决回收绿色材料的障碍,包括在必要时制定计划。此外,用于覆盖的绿色材料不收取处置费。在新法规制定之前,现有条件适用,并且州政府部门提供指导。本法律不改变地方在土地使用决策方面的权力。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固体废物用于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中的有益再利用,包括使用替代性日常覆盖物,根据第 40124 条减少或消除固体废物处置量,应构成通过回收实现的转移,且不应被视为本分部目的下的处置。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2)(A)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绿色材料用作替代性日常覆盖物不构成通过回收实现的转移,且应被视为本分部目的下的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2)(A)(B)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因无法将绿色材料用作替代性日常覆盖物而申报转移,导致不符合第 41780 条要求的当地管辖区,应在根据第 41821 条要求提交的下一份年度报告中,识别并解决回收绿色材料的障碍,并且,如果预计在根据第 41825 条进行的下一次审查之前,回收绿色材料设施的足够产能无法投入运营,应包含一项计划,以解决当地管辖区可控范围内的这些障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2)(A)(C)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固体废物填埋场用作替代性日常覆盖物的绿色材料不受根据第 48000 条对已处置固体废物征收的费用限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a)(3)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当地管辖区应在根据第 41821 条要求提交的电子年度报告中包含关于当地管辖区打算如何解决第 (2) 款 (A) 项的要求以及转移正在用作替代性日常覆盖物的绿色材料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b) 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部门根据第 40502 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部门应通过法规,为替代性日常覆盖物的使用制定符合本分部的条件。在制定法规时,部门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b)(1) 部门过去通过的政策中确立的、影响替代性日常覆盖物使用的条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b)(2) 为确保本州堆肥行业的持续经济发展、经济可行性和就业机会所必需的条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b)(3) 为确保符合州最低标准的公共健康和安全保护所必需的性能标准和最大功能厚度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c) 在制定额外法规之前,替代性日常覆盖物的使用应受部门在其现有法规中确立的条件管辖,这些条件载于《加州法规》第 14 篇第 18813 条 (b) 款第 (3) 项和 (c) 款第 (3) 项,以这些条款在 1997 年 1 月 1 日时的文本为准,以及部门于 1995 年 1 月 25 日通过的政策中确立的条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d) 在根据本分部制定规章制度时,包括但不限于第 2 部分(自第 40900 条起),部门应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关于替代性日常覆盖物使用的任何条件和限制的指导,以确保这些规章制度得到适当执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修改、限制或废除当地管辖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分区或设施选址决策方面的权力。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f) 就本条而言,“绿色材料”与《加州法规》第 27 篇第 20690 条 (b) 款中定义的“加工绿色材料”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不包括堆肥过程剩余的材料、材料回收过程剩余的材料(通常称为“细料”)或加工过的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3(g) 就本条而言,“加工过的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与《加州法规》第 27 篇第 20690 条 (b)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417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塑料废物出口何时被视为回收,何时被视为处置。通常,出口混合塑料废物被算作处置,而不是回收。但是,如果出口的废物包含特定塑料(如聚乙烯、聚丙烯或PET),并且每种塑料都单独回收,那么它就算作回收。此外,此类出口不得违反目的地国的法律或条约。截至2024年1月1日或某些协议结束之前,向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出口不属于本规则所指的出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混合塑料废物的出口不构成通过回收进行的转移,就本分部而言,应被视为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4(b) 如果混合塑料废物的出口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则应构成通过回收进行的转移,且就本分部而言,不应被视为处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4(b)(1) 该塑料废物出口是包含聚乙烯、聚丙烯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混合塑料废物,且该出口旨在对每种材料进行单独回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4(b)(2) 该塑料废物出口未被目的地国的适用法律或条约所禁止,且该塑料废物进口到目的地国将按照目的地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条约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1.4(c) 就本节而言,“出口”指向国外出口。截至2024年1月1日或与加拿大或墨西哥相关贸易协定或安排到期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出口”不包括向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出口。

Section § 417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市、县或区域机构证明由于某些情况无法实现废物转移目标时,对这些目标进行调整。其中一种情况是,来自管辖区外的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经过处理后变成固体废物。另一种情况是,区域回收设施处理来自管辖区外的材料,导致产生无法转移的固体废物。这些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委员会才会考虑进行调整。

如果获得调整,管辖区必须报告有关残余废物的详细信息、为何无法转移、以及任何变化或为改善废物转移所做的努力。如果以前无法转移的废物变得可以转移,委员会可以撤销调整。立法机关强调,废物设施仍必须报告处置吨位并持有适当的许可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 委员会可以对根据第41821.5条(a)款和(c)款报告的量进行调整,如果市、县或区域机构证明,且委员会基于记录中的充分证据同意,由于以下任一情况,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无法实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1) 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025条(a)款的定义)接收产生于管辖区之外的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用于处理,且该医疗废物在处理后成为固体废物。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2)(A) 管辖区内的区域转移设施接收产生于管辖区之外的材料,且该材料的转化或处理导致产生无法实际转移的残余固体废物。根据本款提供的任何调整仅适用于作为处理材料结果而产生的残余固体废物中,不受第41821.5条(a)款和(c)款报告要求约束且无法实际分配给原始管辖区的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2)(A)(B) 为了批准(A)项中规定的减免以及为了计算符合第41780条的转移要求,“区域转移设施”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设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1) 该设施接收来自其所在市或县管辖区内部和外部的用于回收的材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2) 设施接收的所有材料在到达设施之前已进行源头分类,目的是进行处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3) 设施产生的残余固体废物是设施内回收过程的副产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4) 根据第43020条,该设施不是固体废物设施或固体废物处理操作。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a)(5) 该设施有助于区域努力将固体废物从处置中转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 如果委员会根据(a)款进行调整,则设有(a)款所述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或区域转移设施的管辖区根据第41821条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1) 设施产生的残余固体废物总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2) 残余固体废物中无法实际转移的废物类型和数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3) 继续阻碍这些废物类型实际转移的因素。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4) 自调整申请获批或自上次年度报告以来的任何变化。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b)(5) 管辖区为转移设施产生的废物所做的额外努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c) 根据根据(b)款提交的信息,如果委员会在根据第41825条进行的两年期审查中发现,以前无法转移的残余固体废物现在可以转移,委员会应撤销与残余吨位转移量相称的调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2(d) 立法机关无意免除任何固体废物设施或处理操作根据委员会根据第41821.5条(a)款和(c)款通过的法规进行定期跟踪和报告处置吨位,或免除根据第43020条的许可要求。

Section § 41783.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提交回收计划,他们可以通过生物质转化来计算其50%的废物分流要求中最多10%的份额。但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些条件包括:项目必须只处理生物质、遵守空气质量法律、检测残余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确保有效实施回收和堆肥措施,并且其计划中不能包含“转化”技术。

对于任何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提交给部门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第41780条(a)款第(2)项规定的50%分流要求可通过生物质转化包含不超过10%,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3.1(a) 生物质转化项目仅处理生物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3.1(b) 生物质转化项目符合所有适用的空气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3.1(c) 生物质转化项目产生的灰烬或其他残余物应定期检测,以确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如果确定为危险废物,则该灰烬或其他残余物应送至1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3.1(d) 部门在公开听证会上,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认定该城市、县或区域机构正在并将继续有效实施所有可行的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措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83.1(e) 该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在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中不包含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