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要求农村援助
Section § 41787
本节允许加州乡村地区降低回收和垃圾分流要求。乡村城市或县必须证明,由于其面积小、人口少和垃圾产生量低,达到标准目标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它们仍必须实施特定的垃圾减量、回收和教育计划。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它们不再符合减量资格,就必须再次达到常规要求。
Section § 41787.1
本法律允许乡村城市和县联合组建乡村区域机构,共同处理废物管理问题。如果达成协议,该机构可以负责遵守回收和废物分流规定。如果市场或经济条件使得机构难以达到这些要求,它可以申请减免,但前提是必须先建立起回收、采购和公共教育等关键项目。
如果被处以罚款,罚款将仅适用于未能达到目标的特定城市或县,而非整个机构。机构可以在成员之间分摊罚款,成员必须各自追踪其回收合规情况。不合规的具体情况和责任归属等因素可能会影响罚款决定。如果某个成员的失败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努力,罚款上限为每天一万美元。
Section § 41787.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乡村地区如何合作处理废物。一个已获得或有资格获得废物分流要求减免的乡村城市或乡村县,可以加入一个乡村区域机构,以帮助实现这些目标。该机构将根据常规和减免的分流标准计算允许的废物量。
如果该机构由两个以上的乡村县组成,则未经特别批准,该机构不得承担废物分流的合规责任。批准取决于确保加入不会损害该地区实现废物管理目标的能力。
Section § 41787.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乡村城市、县或区域机构,如果因无法控制的市场或经济问题而无法达到废物分流目标,可以申请两年的延期。要符合条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州委员会必须找到证据支持其关于不可避免困难的主张;乡村地区必须提交一份纠正计划,说明为实现未来目标所采取的步骤和资金来源;并且他们必须最大限度地努力减少、回收或堆肥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