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a)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城市应编制、通过并向其所在县提交一份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该要素应明确一项计划,用于安全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由城市家庭产生且应与固体废物流分离的有害废物。
城市在根据本节编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如果城市有害废物计划符合本条和第41802条的要求,则可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35.7条(c)款编制的城市有害废物计划的组成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城市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且无法遵守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在该部要求为该要素编制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城市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1)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城市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并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城市何时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2)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城市应将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其所在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00(b)(3) 在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城市应将其最终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提交给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