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92年7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都应制定一项计划,以安全管理家庭有害废物,包括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如果一个县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或无法完成必要的环境报告,它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延迟的原因,提出新的完成日期,并提交计划草案。最终,该计划应在环境报告完成后或最迟在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通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a)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各县应制定一项家庭有害废物要素,其中确定一项计划,用于安全收集、回收、处理和处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17条所定义的、由县非建制区家庭产生且应与固体废物流分离的有害废物。在根据本节制定县家庭有害废物要素时,如果该计划符合本条和第41802条的要求,县可以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135.1条制定的县有害废物管理计划的组成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县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且在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编制和认证该要素的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无法遵守该分部规定,则县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1)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县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县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环境影响报告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2) 1992年7月1日或之前,县应将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委员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0(b)(3) 在家庭有害废物要素的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县应通过其家庭有害废物要素。

Section § 415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各县制定计划,安全处理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例如针头)。各县可以设立专门的地点供人们投放锐器,例如医院、诊所或消防站。此外,还鼓励各县向公众宣传将锐器送回这些地点,并推广邮寄回收计划。

此外,各县应估算安全收集和处置锐器所需的成本,并考虑为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实惠的方案。

县级家庭有害废物要素可包含一项针对家庭产生的锐器废物进行安全收集、处理和处置的计划。该计划可包含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2(a) 指定授权收集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有害废物收集设施、指定医院和诊所,以及消防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2(b) 努力告知并鼓励公众将锐器废物送回指定收集地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2(c) 努力告知并鼓励公众订阅由美国邮政局授权的邮寄回收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512(d) 估算锐器废物安全收集、处理和处置所需的开支,并考虑为老年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成本邮寄回收计划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