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a)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城市应准备、通过并(城市和县除外)提交一份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给该城市所在的县,该方案应包含本章规定的所有组成部分,并符合第6章(自第41780条起)规定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且无法遵守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在该编要求为该方案准备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该城市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1)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该城市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并认证该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该城市何时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该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2)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该城市应将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该城市所在的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3) 在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在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该城市应将其最终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提交给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