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城市在1992年7月1日之前,准备、通过并提交一份减少废物和回收利用的计划。这份计划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提交给各自的县。如果一个城市无法按时完成或因环境报告要求需要更多时间,它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解释延误原因,设定新的完成日期,并在同一日期前将计划草案和该决议一并提交给县。最终计划必须在环境报告完成后,或在1992年12月1日之前提交,以较早者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a)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城市应准备、通过并(城市和县除外)提交一份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给该城市所在的县,该方案应包含本章规定的所有组成部分,并符合第6章(自第41780条起)规定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一个城市确定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且无法遵守第13编(自第21000条起)(在该编要求为该方案准备和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范围内),该城市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1)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该城市应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其无法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及无法完成并认证该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原因。该决议还应说明该城市何时将遵守(a)款规定的截止日期并完成和认证该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2) 在1992年7月1日或之前,该城市应将其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草案以及根据(1)款通过的决议副本提交给该城市所在的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0(b)(3) 在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并认证后,或在1992年12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该城市应将其最终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方案提交给该县。

Section § 4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制定一项计划,用于处理其产生的垃圾和可回收物。该计划必须符合州政府规定的废物管理优先顺序,具体内容在另一节中有所解释。

Section § 4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城市侧重于实施可行的源头减废、回收利用和堆肥项目。他们还必须确定对于无法通过这些项目处理的废物,需要多少垃圾填埋空间以及废物转化等替代处理方法。

Section § 4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城市制定一份全面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多个组成部分,例如识别产生的废物类型、源头减量策略、回收利用工作、堆肥项目,并确保废物处理设施有足够的容量。

此外,城市还必须注重对公众进行废物减量教育,为这些工作争取资金,并处理需要特殊处理的特定类型废物。

每个城市的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针对计划管辖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组成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a) 废物特性分析组成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b) 源头减量组成部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c) 回收利用组成部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d) 堆肥组成部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e)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容量组成部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f) 教育和公共信息组成部分。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g) 资金组成部分。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1003(h) 特殊废物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