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市和县展示他们将从何处获得资金,以制定、批准并实施某个特定的计划或要素。

Section § 41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收取费用,以弥补制定和实施全县废物管理计划的成本。这些费用根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确定,并且必须反映制定和管理这些计划以及设定和收取费用本身的实际成本。这些费用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 66016 条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市、县或市县可以征收足以支付根据本分部制定的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通过和实施费用的费用。费用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或数量确定,并应用于支付市或县在制定、通过和实施该计划以及设定和收取地方费用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费用金额时,市或县应仅包括与计划的制定、通过和实施以及地方费用的设定和收取直接相关的费用。市、县或市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66016 条征收费用。

Section § 41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可以自己收取与废物管理相关的费用,也可以让垃圾收集公司代为收取这些费用。

Section § 41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对其废物处理设施接收的、来自其他地区的废物收取特别费用。但是,除非市或县已经制定并正在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和回收计划,否则它们不能将自己的废物运往其他地方。有一个例外情况是,在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一段时间内,废物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如果市或县已尽一切可能减少废物和进行回收,或者如果出口废物实际上有助于实现这些环保目标,那么这些规定可以放宽。

市或县可以对从县外运入公共或私人设施的废物征收合理数额的特别费用。任何市或县不得向任何其他管辖区出口固体废物,除非该出口市或县在第41791条规定的日期或委员会确定或允许的较晚日期起一年内,已拥有并实施了经批准的市或县家庭危险废物要素和源头减量与回收要素,或已提交并遵守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但是,在第41791条规定的日期或委员会确定的较晚日期起一年内,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固体废物出口。如果委员会确定该市或县正在实施所有额外的合理源头减量和回收计划,或者委员会确定废物出口系统支持或增强了该市或县的源头回收和循环利用要素,则委员会可以豁免本条的要求。

Section § 41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那些再利用和回收捐赠物品的非营利慈善机构的,它解释了地方政府如何管理这些机构的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费用。“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被定义为收入超过50%来自销售其回收的捐赠物品的慈善机构,而“残余物”则指其回收活动产生的废物。

该法律认可这些慈善机构通过再利用和回收来减少废物,这有助于实现加利福尼亚州的废物管理目标。它允许地方政府为这些慈善机构减少或免除某些废物处理费用,从而使它们更容易承担回收工作的成本。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慈善机构的规模或地点等特定标准来调整费用减免。

市或县可以要求这些机构报告其处理的废物情况,并同意与地方机构合作以达到废物转移目标。本节最终旨在支持这些慈善机构提供的宝贵环境服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a)(1) “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是指联邦《国内税收法》第 501(c)(3) 条所定义的慈善组织,或该慈善组织的一个独立运营单位或部门,其对捐赠的物品或材料进行再利用和回收,并且其超过 50% 的收入来源于对这些捐赠物品或材料的处理和销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a)(2) “残余物”是指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为再利用或回收而接收、收集、运输、分类、加工或销售捐赠物品或材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留在收集、加工或销售场所的固体废物,但不包括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的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例如但不限于使用新材料组装或制造产品、提供慈善服务(如课堂教育、膳食准备和住所)或提供有偿服务(包括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b)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两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b)(1) 除了为贫困、残疾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外,慈善组织通过对许多原本会在处置场所丢弃的物品进行再利用或回收,提供了宝贵的服务。这种再利用或回收是源头减量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加利福尼亚州确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实践中具有最高优先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b)(2) 本节的目的是授权地方机构限制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的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费用,以及本章授权的任何费用,以帮助这些非营利组织承担再利用或回收捐赠物品或材料的成本。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b)(3) 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对原本会被处置的废物进行再利用和回收的活动,有助于地方机构达到第 41780 节的废物转移要求。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c)(1) 市、县、区或区域机构可以对其直接提供的固体废物处理服务或处置服务费用进行结构化,使其仅要求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支付处理和处置其残余物的直接成本,并免除其支付与市、县、区或区域机构行政成本相关的任何费用,或与市、县、区或区域机构根据本分部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相关的任何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c)(2) 市、县、区或区域机构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免除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处理或处置其残余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904(d) 为实施本节,市、县、区或区域机构可以通过条例、决议或其他方式,将任何费用减免或豁免限制于特定类别的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例如根据其规模或地点,或根据所处理或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来源或类型,并可要求非营利慈善再利用者签订合同协议,报告所处置的固体废物和转移的材料数量,保持特定水平的服务和绩效,或执行市、县、区或区域机构为达到第 41780 节的废物转移要求可能需要的任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