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全县选址要素及其修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a) 关于无法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进行环境安全转化或处置的目标和政策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b) 对15年期间安全处理县内产生的无法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所需的转化或处置总容量(以立方码计)的估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c) 在编制选址要素或对其进行修订时,现有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剩余总容量(以立方码和年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d) 如果县确定现有容量将在15年内耗尽或需要额外容量,则确定符合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的新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选址区域,或现有设施的扩建区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e) 对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或修订的全县要素,描述市或县为征求受影响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少数族裔和低收入人群)的公众参与所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