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00

Explanation
每个县都必须制定一个计划,概述废物转化、废物能源转换(EMSW)和废物处置设施将在何处开发。该计划应与县和市现有的减少废物和增加回收的努力保持一致。

Section § 41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县的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应包含具体内容。它必须制定目标和政策,以安全处理那些无法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废物。各县必须估算未来15年内处理此类废物所需的空间,并说明现有废物设施的容量。如果在此期间需要更多空间,法律要求确定新地点或扩建现有设施,并与市或县的规划保持一致。此外,对于2003年1月1日之后更新的计划,各县必须描述他们如何与当地社区(包括少数族裔和低收入群体)互动以征求他们的意见。

每个全县选址要素及其修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a) 关于无法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进行环境安全转化或处置的目标和政策声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b) 对15年期间安全处理县内产生的无法减少、回收或堆肥的固体废物所需的转化或处置总容量(以立方码计)的估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c) 在编制选址要素或对其进行修订时,现有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剩余总容量(以立方码和年计)。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d) 如果县确定现有容量将在15年内耗尽或需要额外容量,则确定符合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的新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选址区域,或现有设施的扩建区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1(e) 对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或修订的全县要素,描述市或县为征求受影响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少数族裔和低收入人群)的公众参与所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41702

Explanation

本法规阐明了在何种情况下,一个区域被视为符合市或县的总体规划,特别是与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相关的方面。首先,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在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法律标准。其次,为新建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指定的区域,必须与总体规划中此类用途的区域相符。最后,附近区域的土地使用必须兼容,不得与拟议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计划相冲突。

一个区域符合市或县总体规划,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2(a) 市或县已通过一项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分部第3章第5条(自第65300条起)要求的总体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2(b) 为新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现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扩建而预留的区域,位于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中指定或授权用于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区域内,或与该区域范围一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02(c) 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中授权的、毗邻或靠近为设立新的固体废物转化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或扩建现有设施而预留区域的土地使用,与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设立或扩建相兼容。

Section § 4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确定一个县的垃圾填埋场容量将在未来15年内用尽,或者需要更多容量,并且根据当地规划,没有合适的区域用于新建或扩建现有垃圾处理场,那么就需要一个详细的计划。这个计划应该说明县将如何处理超出当前可管理范围的废物。

Section § 41704

Explanation
任何新的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其选址必须位于或邻近市或县总体规划中已获批准用于此类用途的区域,除非有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