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10(a) 县可以暂时保留一个或多个区域,用于新建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选址或现有转化或处置设施的扩建,即使该区域的保留与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不一致。县级选址要素中保留的区域是暂定的,直到其与适用的市或县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10(b) 如果一个县已在其县级选址要素中初步确定了一个场地扩建或一个用于新建固体废物转化或处置设施的潜在场地,该初步场地确定可被视为一个暂定区域,为第41711条和第41712条之目的。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暂时划定区域,用于新建或扩建固体废物设施,即使这些区域与当前的市或县总体规划不符。然而,这些划定是暂时的,直到它们与适用的规划相符。
如果县的规划中为这些目的确定了某个场地,它可以被暂时认可,以便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推进,即第41711条和第417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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