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7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获得全县选址要素的批准,该要素是关于垃圾填埋场等设施选址的计划。通常,它需要县以及县内建制区人口占多数的多数城市的批准。如果一个城市在90天内未作出决定,则自动视为已批准。

对于将废物转化为能源的设施(EMSW转化设施)存在例外;这些计划仅需由设施所在城市批准,或者,如果设施不在城市内,则由县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a) 全县选址要素须经县以及县内多数城市批准,这些城市的人口占县内建制区总人口的多数,但在只有两个城市的县除外,在此情况下,该要素须经县内建制区总人口占多数的城市批准。各市应在收到选址要素后90天内就该选址要素采取行动。如果一个城市在收到选址要素后90天内未就该选址要素采取行动,则该市应被视为已批准所提交的选址要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b) 尽管有(a)款规定,规定设立EMSW转化设施的选址要素仅需由其所在城市批准,或者,如果EMSW未设在城市内,则由县批准。

Section § 417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修改县管理固体废物设施选址的计划。要进行修改,县和拥有县内多数人口的大多数城市都必须同意,除非只有两个城市,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多数人口的那个城市必须同意。

个人或机构可以通过向县提交场地详细信息来提议修改。县必须在20天内将这些详细信息分享给各城市,城市有90天时间回应。如果它们不回应,则视为批准。如果任何城市或县不批准,它们需要发送书面通知解释原因。

不批准必须基于项目造成重大损害的有力证据。如果对某项决定存在异议,人们有45天时间将案件提交法院,并使用现有记录作为证据。此过程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下的特定法律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a) 全县选址要素的任何修正案,须经县以及县内包含县域内多数人口的多数城市批准,但仅有两个城市的县除外,在此情况下,该修正案须经包含该县域内多数人口的城市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b) 任何提议开发固体废物处置或转化设施的个人或公共机构,可通过向县监事会提交场地识别和描述,启动对全县选址要素的修正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c) 县须在场地识别和描述提交给县监事会后20天内,将该场地识别和描述提交给县内的各城市。各城市须在收到拟议修正案后90天内对其采取行动。如果城市未能在收到拟议修正案后90天内对其采取行动,则该城市应视为已批准所提交的拟议修正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d) 如果县或城市不批准拟议修正案,县或城市须在不批准后10天内,通过一级邮件向提议修正案的个人或公共机构邮寄其决定的通知,并说明其不批准的理由。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e) 任何县或城市均不得不批准拟议修正案,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确定该修正案将导致拟议项目在其辖区内造成一项或多项重大不利影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1721.5(f) 在县或城市不批准拟议修正案之日起45天内,或委员会根据第44009条决定不同意颁发、修改或修订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之日起45天内,任何个人均可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令状,以审查该不批准或该决定。法院审理的证据应包括县或城市不批准拟议修正案之前的记录,或委员会决定不同意颁发、修改或修订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之前的记录。《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应管辖根据本款进行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