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命令固体废物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解决问题,以防止健康风险或环境损害。如果两者都对同一地点发布命令,则委员会的命令优先。对于立即纠正的轻微问题,不能发布命令。如果所有者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遵守最终命令,机构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所有者收取费用,包括可能的利息。这些资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委员会为纠正措施签订的合同无需总服务部批准。此类行动必须遵守州或区域委员会现行的水质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可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固体废物设施或处置场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违反第 44000.5 条规定的人员,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消除滋扰,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或环境。如果委员会和执法机构就同一设施、处置场或人员发布行政命令,且命令之间存在冲突,则委员会发布的命令应优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b) 对于在检查员在场时立即纠正的轻微违规行为,不得发布行政命令。以该方式立即遵守的情况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c) 根据 (a) 款发布的命令生效且所有者或运营者未能在命令中指定的日期前遵守该命令后,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可签订纠正措施合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d) 如果执法机构或委员会根据 (b) 款支出任何资金,固体废物设施或处置场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或违反第 44000.5 条规定的人员,应向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偿还所支出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合同管理费用,以及相当于所支出资金本应获得的利息的金额。所支出的金额可由总检察长应地方执法机构或委员会的请求,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e) 委员会签订的纠正措施合同,根据《公共合同法》第 10295 条的规定,免于总服务部的批准。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0(f) 纠正措施应通过引用纳入州水务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发布的适用废水排放要求,并应符合根据《水法》第 7 编第 4 章第 13170 条和第 3 条(自第 13240 条起)通过的所有适用水质控制计划,以及根据《水法》第 7 编第 3 章第 3 条(自第 13140 条起)通过的、在纠正措施或拟议纠正措施时现行的州水质控制政策。

Section § 45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州水务委员会或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固体废物设施方面执行规定和采取行动的权力保持不变。

Section § 450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的某些部分收到命令,必须告知他们有权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然而,如果有人因轻微违规收到合规通知,他们只能在执法行动源于未能及时纠正或未能及时证明已纠正该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请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4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执法机构应如何处理在固体废物设施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轻微违规行为,机构必须发出“遵守通知”,详细说明违规行为以及如何纠正。违规者有最多30天时间纠正问题,并且必须证明已纠正,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虚假证明属于轻罪。本法律允许通过邮寄或电子提交等多种方式确认合规。

如果有人对列出的违规行为持有异议,他们可以提交书面异议。本法律不阻止后续检查、要求提供文件,或地方或州检察官采取刑事诉讼的法律行动。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a)(1) 执法机构或委员会的授权代表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轻微违规行为时,仅应根据本节对该轻微违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a)(2) 在根据本节采取的执法行动相关程序中,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支持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关于该违规行为是否为轻微违规行为的认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b) 遵守通知应是执法机构或委员会指出轻微违规行为的唯一方式,除非被指出者未能纠正违规行为或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纠正证明,在此情况下,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可采取本部分授权的任何执法行动,包括施加罚款。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1) 执法机构或委员会应根据本节,通过向发生违规行为的固体废物设施或处置场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送达遵守通知,启动执法行动,该通知应明确指出违规行为以及纠正该违规行为的方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2) 收到详细说明轻微违规行为的遵守通知的人,应自遵守通知之日起不超过30天内纠正通知中指出的任何违规行为。在纠正违规行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被指出者或其授权代表应签署遵守通知,证明任何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并将通知退还给发出遵守通知的执法机构或委员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3) 虚假证明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的,应作为轻罪予以惩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4) 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的证明的生效日期应为以下日期之一,以最先发生的为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4)(A) 证明被发出遵守通知的执法机构或委员会收到的日期,包括收到证明的电子版或传真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4)(B) 证明被美国邮政局盖上邮戳的日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c)(4)(C) 证明被全国快递服务接受投递的日期,以收据为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d) 如果发出遵守通知,应就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轻微违规行为发出一份单一的遵守通知,且遵守通知应列出所有轻微违规行为以及每项轻微违规行为可如何达到合规的方式。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e) 如果根据 (c) 小节收到遵守通知的人对遵守通知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被指控的违规行为持有异议,该人应向发出遵守通知的执法机构或委员会提供一份书面异议通知,明确指出该人不同意的指控,连同已签署并退回的遵守通知,证明所有无争议的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如果该人对所有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均持有异议,书面异议通知应在遵守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代替已签署的纠正证明退回。如果发出机构根据有争议的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执法行动,该行动可按照第44307节下任何其他被指控的违规行为的相同方式进行上诉。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f)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f)(1) 阻止为确保遵守本分部而进行的复检,或阻止为确保遵守通知中指出的轻微违规行为已得到纠正以及固体废物设施或处置场符合本分部规定而进行的复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f)(2) 阻止执法机构或委员会要求某人提交支持该人根据 (c) 小节提出的合规主张所需的文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f)(3) 限制市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提起法律另行授权的任何刑事诉讼的权力。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03(f)(4) 阻止执法机构或委员会与第 (3) 款中指定的程序合作或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