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a) 自1994年1月1日之后,任何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接受任何大型电器、车辆或其他金属废弃物进行处置,如果其含有足够金属,经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确定具有经济可行性可进行回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b) 自1994年1月1日之后,任何人不得将大型电器或其他金属废弃物放入混合城市固体废物中,或在土地上或土地内处置大型电器或其他金属废弃物,遵守 (a) 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除外。此类材料应送至设施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处理,放置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中进行回收,或者如果回收在经济上不可行,则在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回收大型电器、车辆、其他金属废弃物或其他可回收物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无需修订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即可开展这些活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d) 本节应根据第 5 部分第 1 章(自第 45000 条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