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170

Explanation

自1994年1月1日之后,加州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接受大型电器、车辆或金属物品进行处置,如果这些物品含有足够的可回收金属。个人也被禁止将此类物品与普通垃圾混合或在土地上处置,除非将其送往设施进行回收或再利用。如果回收在经济上不可行,填埋场运营者可以处置这些物品。回收金属物品的运营者无需更改其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该法律根据特定的州法规执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a) 自1994年1月1日之后,任何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接受任何大型电器、车辆或其他金属废弃物进行处置,如果其含有足够金属,经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确定具有经济可行性可进行回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b) 自1994年1月1日之后,任何人不得将大型电器或其他金属废弃物放入混合城市固体废物中,或在土地上或土地内处置大型电器或其他金属废弃物,遵守 (a) 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除外。此类材料应送至设施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处理,放置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中进行回收,或者如果回收在经济上不可行,则在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回收大型电器、车辆、其他金属废弃物或其他可回收物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无需修订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许可证即可开展这些活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170(d) 本节应根据第 5 部分第 1 章(自第 45000 条起)的规定执行。

Section § 42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审查回收剩余物如何能用作填埋场的覆盖材料,或者与现有覆盖材料混合使用。这些回收残余物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中列出的特定物理要求。这项评估的结果必须包含在法律另一条款所规定的报告中。

Section § 42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评估回收残余物时,必须咨询特定的州机构,例如有毒物质控制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用作日常覆盖物的回收残余物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性能标准和材料要求。

委员会应与有毒物质控制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水务委员会以及任何其他具有相关管辖权的机构协商,对其回收残余物进行评估。用作日常覆盖物或日常覆盖物延伸剂的回收残余物,应符合根据第 (43020) 条通过的法规中规定的覆盖材料性能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