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a) 为本章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a)(1) “加州统一废旧轮胎清单”或“清单”是指一份运输记录,其中包含部门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所运轮胎数量的准确计量、轮胎类型、货物发运或抵达目的地日期,以及货物的来源和预定最终目的地,并采用部门批准或要求的格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a)(2) “废旧轮胎运输商”是指任何根据第42951条(a)款规定需要在部门注册的人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b) 任何运输废旧轮胎进行场外处理、改造、储存或处置,或进行上述任何组合的废旧轮胎运输商,应以部门批准或要求的方式填写加州统一废旧轮胎清单。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c)(1) 任何废旧轮胎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应以纸质副本或电子方式在运输车辆中随时可查阅加州统一废旧轮胎清单。该清单应部门的任何代表、加州公路巡警的任何警官、《刑法典》第830.1条或第830.2条所定义的任何治安官,或部门指定的任何地方公职人员要求时出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c)(2) 对于每批转运的废旧轮胎,废旧轮胎运输商应在转运时,以部门批准的格式向废旧轮胎设施的经营者提供已填写的清单或已填写的清单信息,该设施是废旧轮胎运输商从中接收或向其转运废旧轮胎的设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c)(3) 每个废旧轮胎运输商应以部门批准或要求的方式,在部门要求的时间段内保留每份已填写清单或已填写清单信息的副本,并应在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以部门要求的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格式)向部门提交每份清单或清单信息的清晰副本。提交给部门的清单或清单信息应包含废轮胎设施的签字确认,该设施是废旧轮胎转出或转入方。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d)(1) 根据本条规定,将废旧轮胎转运给废旧轮胎运输商或从废旧轮胎运输商接收废旧轮胎的每个废旧轮胎设施,应以部门授权或要求的格式保留清单副本或清单信息,以及部门认为追踪废旧轮胎在州内流向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以记录每批转运或接收的废旧轮胎,并应部门要求提供清单副本或清单信息以供审查。提交给部门的副本应包含每个运输商和设施经营者的批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d)(2) 根据本条规定,将废旧轮胎转运给废旧轮胎运输商或从废旧轮胎运输商接收废旧轮胎的每个废旧轮胎设施,应以部门要求的方式,在转运时核对废旧轮胎运输商记录在清单或清单信息中的信息是否正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e) 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个系统,用于审计根据本条提交给部门的清单,以执行本条规定。部门或其代理人应持续对任何产生废旧轮胎、运输废旧轮胎或经营废旧轮胎设施的人提交的清单进行随机抽样和比对,以确保遵守本条规定。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1.5(f)(1) 部门可以要求受本条清单要求约束的任何废旧轮胎产生者、废旧轮胎运输商或废轮胎设施经营者以电子格式记录、保存和提交所需的清单信息,以代替保存和提交纸质清单副本。电子记录应包含加州统一废旧轮胎清单上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部门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