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材料再生材料
Section § 42700
加州交通局局长在与委员会协商后,需要审查并调整购买道路铺设和施工材料的要求,以纳入再生材料。这包括再生沥青、碎混凝土和铸造炉渣等。他们还需要在这些项目中利用轮胎碎胶、灰烬和玻璃等再生产品。然而,公路和高速公路材料的质量不应受到损害。
Section § 4270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采购官在为交通部和其他州机构采购铺路和底基层材料时,优先购买含有再生组分的材料。但是,如果交通局局长认为这些材料不具成本效益,则可以不予采用。成本效益的判断标准是路面的使用寿命和相关的维护成本。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与总务部或其他州机构合作提供施工和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再生材料可以包括再生沥青、碎混凝土以及交通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物品。
Section § 427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在州高速公路项目中使用回收轮胎制成的橡胶碎粒沥青,而不是其他材料。自2007年1月1日起,交通部必须每年增加橡胶碎粒的使用量。到2013年,要求是每公吨沥青至少使用11.58磅橡胶碎粒。这些要求是全州平均的,因此并非每个项目都必须使用含橡胶碎粒的沥青。
交通局必须每年分析橡胶碎粒沥青与普通沥青之间的成本差异。如果橡胶碎粒沥青的成本没有更高,则强制要求增加使用。所使用的橡胶碎粒必须来源于美国境内拥有和运营的车辆的废旧轮胎,并且交通部在项目影响东湾市政公用事业区基础设施时,必须与该区协调。此外,还应制定在其他项目中利用橡胶碎粒的程序。
Section § 427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局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制定在道路施工材料中使用最高达40%再生沥青路面 (RAP) 的规则。交通局也可以选择制定超过此百分比的指导方针。截至2016年3月1日,他们应向立法机关报告自2011年以来在制定和使用这些规范方面取得的进展。该报告要求于2020年3月1日失效。
Section § 42704.5
截至2017年1月1日,负责其辖区内街道或公路的当地机构必须采纳使用再生铺路和回填材料的州标准,或在公开听证会上解释为何不采纳这些标准。
Section § 42704.6
这项法律鼓励在街道和公路维护中使用先进技术和回收材料,旨在降低成本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地机构应在可行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采用允许在道路项目中利用回收材料的标准规范。在三年内,这些规范必须允许回收材料的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交通部2018年标准中设定的水平。这适用于回收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回收沥青以及混凝土中各种回收成分等材料。
本法律不适用于较小的管辖区,具体指人口为25,000或更少的城市,以及人口为100,000或更少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