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700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局局长在与委员会协商后,需要审查并调整购买道路铺设和施工材料的要求,以纳入再生材料。这包括再生沥青、碎混凝土和铸造炉渣等。他们还需要在这些项目中利用轮胎碎胶、灰烬和玻璃等再生产品。然而,公路和高速公路材料的质量不应受到损害。

交通局局长在与委员会协商后,应审查并修改所有与采购铺路材料以及使用再生材料的基层、底基层和透水回填材料相关的招标规范。再生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再生沥青路面、碎混凝土底基层、铸造炉渣、由废油再加工或再精炼生产的沥青助熔剂,以及利用再生材料的铺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轮胎碎胶、灰烬、玻璃和玻璃质骨料。这些规范应基于交通部为再生铺路材料以及再生基层、底基层和透水回填材料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和规范应规定使用再生材料,且不得降低公路和道路建设的质量标准。

Section § 4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采购官在为交通部和其他州机构采购铺路和底基层材料时,优先购买含有再生组分的材料。但是,如果交通局局长认为这些材料不具成本效益,则可以不予采用。成本效益的判断标准是路面的使用寿命和相关的维护成本。

这项要求也适用于与总务部或其他州机构合作提供施工和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再生材料可以包括再生沥青、碎混凝土以及交通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物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1(a) 在为交通部和任何其他提供施工和维修服务的州机构采购用于铺路或铺路底基的任何材料时,州采购官应签订合同采购那些在铺路材料以及基层、底基层和透水回填材料中利用再生材料的物品,除非交通局局长认定使用这些材料不具成本效益。在确定本节所涉材料的成本效益时,局长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1(a)(1) 含有这些材料的路面的使用寿命和耐用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1(a)(2) 含有这些材料的路面的维护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1(b) 本节也适用于与总务部或任何其他州机构签订合同提供这些施工和维修服务的任何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1(c) 再生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再生沥青、碎混凝土底基层、铸造炉渣,以及使用汽车轮胎碎橡胶、灰烬、玻璃和玻璃质骨料的铺路材料。规格应基于交通部关于再生铺路材料以及再生基层、底基层和透水回填材料的标准。

Section § 42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交通部在州高速公路项目中使用回收轮胎制成的橡胶碎粒沥青,而不是其他材料。自2007年1月1日起,交通部必须每年增加橡胶碎粒的使用量。到2013年,要求是每公吨沥青至少使用11.58磅橡胶碎粒。这些要求是全州平均的,因此并非每个项目都必须使用含橡胶碎粒的沥青。

交通局必须每年分析橡胶碎粒沥青与普通沥青之间的成本差异。如果橡胶碎粒沥青的成本没有更高,则强制要求增加使用。所使用的橡胶碎粒必须来源于美国境内拥有和运营的车辆的废旧轮胎,并且交通部在项目影响东湾市政公用事业区基础设施时,必须与该区协调。此外,还应制定在其他项目中利用橡胶碎粒的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a) 除(d)款另有规定外,交通部应当要求在以沥青作为建筑材料的州高速公路建设或维修项目中,以以下水平使用橡胶碎粒替代其他材料: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a)(1) 自2007年1月1日起,交通部应当年均使用不少于每公吨所用沥青铺路材料总量6.62磅的CRM。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a)(2) 自2010年1月1日起,交通部应当年均使用不少于每公吨所用沥青铺路材料总量8.27磅的CRM。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a)(3) 自2013年1月1日起,交通部应当年均使用不少于每公吨所用沥青铺路材料总量11.58磅的CRM。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b)(1) (a)款所要求的橡胶碎粒年均使用量应当在全州范围内实现,且不要求在每个单独项目或不适合使用该材料的地方使用含橡胶碎粒的沥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b)(2)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之前,为遵守(a)款的要求所使用的沥青路面中,不少于50%应当是橡胶沥青混凝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b)(3) 自2015年1月1日起,交通部可以使用符合含橡胶碎粒沥青定义的任何材料,就产品类型或规格而言,以遵守(a)款的要求。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1) 交通局局长应当在每年1月1日或之前,准备一份比较含橡胶碎粒沥青与常规沥青之间成本差异的分析报告。该分析应当包括每铺设一车道英里所需沥青产品的成本,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1)(A) 沥青材料的使用寿命和持续时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1)(B) 沥青材料的维护成本以及部门可能实现的其他成本节约,包括但不限于因橡胶沥青混凝土的降噪特性而减少的隔音墙建设成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1)(C) 每种类型或规格的含橡胶碎粒沥青之间的差异,单独比较每种类型或规格的成本效益与常规沥青铺路材料的成本效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2)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局长在完成(1)款所要求的分析后,确定含橡胶碎粒沥青的成本超过常规沥青的成本,交通部应当继续满足(a)款(1)项中规定的要求,且不实施(a)款(2)项中规定的要求。如果局长根据(1)款准备的分析确定含橡胶碎粒沥青的成本不超过常规沥青的成本,交通部应当在该确定后一年内实施(a)款(2)项,但不得早于2010年1月1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c)(3)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交通部延迟实施(a)款(2)项,交通部不得在部门实施(a)款(2)项之日起三年内实施(a)款(3)项的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d) 为遵守(a)款的要求,只能使用在美国制造的、来源于在美国拥有和运营的车辆的废旧轮胎的橡胶碎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e) 交通部和委员会应当制定在其他项目中利用橡胶碎粒和其他轮胎衍生产品的程序。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f) 交通部在使用含橡胶碎粒沥青进行覆盖东湾市政公用事业区基础设施的州高速公路建设或维修项目之前,应当通知该区并与其协商。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g)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g)(1) “含橡胶碎粒沥青”指任何含有再生轮胎橡胶并经交通部指定使用的沥青路面施工、修复或维护材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3(g)(2) “橡胶碎粒”或“CRM”的含义与第42801.7节中定义的相同。

Section § 42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局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制定在道路施工材料中使用最高达40%再生沥青路面 (RAP) 的规则。交通局也可以选择制定超过此百分比的指导方针。截至2016年3月1日,他们应向立法机关报告自2011年以来在制定和使用这些规范方面取得的进展。该报告要求于2020年3月1日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a) 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前,交通部在听取加州交通局/行业石材产品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制定关于在热拌沥青混合料中使用最高达40%的再生沥青路面 (RAP) 的规范。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b)(a)款不限制交通部制定关于在热拌沥青混合料中使用超过40%的再生沥青路面的规范的权力。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c)(1)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前,交通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自2011年以来在制定和实施(a)款所规定的再生沥青路面规范方面的进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款应于2020年3月1日失效。

Section § 42704.5

Explanation

截至2017年1月1日,负责其辖区内街道或公路的当地机构必须采纳使用再生铺路和回填材料的州标准,或在公开听证会上解释为何不采纳这些标准。

截至2017年1月1日,对街道或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应当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5(a) 采纳交通部根据第42700条制定的用于再生铺路材料以及用于再生基层、底基层和透水回填材料的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5(b) 在当地机构立法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定期公开听证会上讨论未采纳这些标准的原因。

Section § 427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在街道和公路维护中使用先进技术和回收材料,旨在降低成本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自2024年1月1日起,当地机构应在可行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采用允许在道路项目中利用回收材料的标准规范。在三年内,这些规范必须允许回收材料的使用量达到或超过交通部2018年标准中设定的水平。这适用于回收基层和底基层材料、回收沥青以及混凝土中各种回收成分等材料。

本法律不适用于较小的管辖区,具体指人口为25,000或更少的城市,以及人口为100,000或更少的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a) 在可行且符合成本效益的范围内,本部门和对街道或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和材料回收技术,旨在降低街道和公路维护与修复成本,并通过材料选择和施工方法展现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降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b)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街道或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应当在可行且符合成本效益的范围内,采用允许在街道和公路中使用回收材料的标准规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c)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止,(b)款所述的标准规范应当允许回收材料的使用量达到或超过本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生效的标准规范所允许的水平,适用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c)(1) 回收基层和底基层材料,依照本部门标准规范第25-1.02节和第26-1.02节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c)(2) 回收沥青路面和其他沥青材料,依照本部门标准规范第39-2.02B节的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c)(3) 回收骨料、粉煤灰、回收塑性混凝土以及其他混凝土材料,依照本部门标准规范第90-1.02节、第90-2.02节和第90-9节的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d)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d)(1) “本部门”指交通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704.6(d)(2) “对街道或公路拥有管辖权的当地机构”不包括任何特殊区域、任何根据最新人口普查人口等于或少于25,000人的城市,或任何根据最新人口普查人口等于或少于100,000人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