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84.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的职责,即维护一份在线名单,列出符合涵盖产品相关特定法规的生产者。每年7月1日前,部门将更新其网站上的这份名单,包括品牌详情。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在线市场必须核查这份名单,以确保他们只处理来自合规生产者的产品。

如果生产者在名单公布后才变得合规,他们可以被添加到在线名单中,或获得一份合规证明。零售商及其他方不得销售不合规产品,除非他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现有库存,或产品在销售时是合规的。

如果生产者不再合规,其详细信息将被移除,直到他们纠正情况。该名单及其变更将以易于阅读和使用的格式提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a) 在根据第42984.2条制定的法规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符合本章规定的生产者名单。部门应酌情列出每位生产者的涵盖产品的报告品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b) 根据(a)款未列入部门互联网网站名单的生产者,如在部门公布下一份名单之前证明符合本章规定,可被添加到互联网网站上,或获得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声明该涵盖产品的生产者符合本章规定。部门的合规实体名单应以机器可读格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c)(1) 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在线市场应监测部门公布合规生产者的互联网网站,如(a)款所规定,以确定该涵盖产品的生产者、品牌或涵盖产品是否符合本章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c)(2) 除(d)款另有规定外,自部门根据第42984.8条批准计划之日起,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在线市场不得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分销、要约销售或进口涵盖产品,除非该涵盖产品的生产者根据本条规定被列为符合该品牌和涵盖产品的规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d)(1) 尽管有(c)款第(2)项的规定,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在线市场可以销售、要约销售、进口或分销涵盖产品,如果该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在线市场已根据第42984.3条(s)款第(6)项履行了其销售、要约销售、进口或分销的那些涵盖产品的义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d)(2) 尽管有(c)款第(2)项的规定,零售商、进口商、经销商或在线市场可以销售、要约销售、进口或分销涵盖产品,如果在该零售商或经销商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或要约销售涵盖产品之日,该生产者、品牌或涵盖产品被列为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合规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d)(3) 尽管有(c)款第(2)项的规定,零售商或经销商可以销售或分销在部门根据(a)款公布首次名单之前已有的任何库存,以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e)(1) 如果部门确定生产者不符合本章规定,部门应将该生产者及其品牌和涵盖产品从根据(a)款公布在部门互联网网站上的合规生产者名单中移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0(e)(2) 如果部门随后确定生产者符合本章规定,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列出该生产者及其品牌和涵盖产品。

Section § 42984.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违反本章具体法律的处罚。罚款最高可达每日1万美元,如果违规是故意或明知的,则为5万美元。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规者的经济影响以及为遵守规定所做的努力等因素。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纺织品回收及相关活动的基金。部门必须有一个罚款评估程序,其中包括非正式听证会,并且听证会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a) 部门可对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的人处以最高金额如下的行政民事罚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a)(1) 每日一万美元($10,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a)(2) 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或明知的,每日五万美元($50,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 在评估或审查根据(a)款对违反本章规定行为处以的民事罚款金额时,部门或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1) 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2) 违规行为的数量和严重程度。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3) 罚款对违规者的经济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4) 违规者是否采取了善意措施遵守本章规定,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时间长短。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5) 违规者不当行为的故意性。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6) 施加罚款对违规者和受监管社区的威慑作用。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b)(7)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因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c) 部门应通过根据第42984.2条通过的法规,建立一个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一个非正式听证程序,以评估罚款。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d) 部门应将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罚款存入纺织品管理回收罚款账户,该账户特此在纺织品管理回收基金中设立。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纺织品管理回收罚款账户中的资金可供部门用于与受管制产品收集和回收相关的活动、相关用途的拨款以及本章的行政管理和执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1(e) 《行政裁决权利法案》(载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4.5章(自第11425.10条起))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听证会,并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

Section § 42984.22

Explanation
如果生产者、制造商或零售商等企业未能遵守本节的重要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动。他们可以撤销或要求修改该企业已批准的计划。他们还可能要求提供更多报告,以确保企业开始遵守规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企业首先有机会对调查结果作出回应。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2(a) 撤销PRO的计划批准,或要求PRO重新提交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2(b) 要求提供与遵守本章未达到的实质性要求相关的额外报告。

Section § 4298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生产者、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进口商向加州资源部提供对其设施和记录的访问权限,以确保其遵守规定。如果提出要求,他们必须允许访问并在14天内提供必要的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五年,并如实提交,否则将承担伪证罪责任。如果他们未能提供访问权限或记录,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在线公开宣布其不合规情况,列出受影响的品牌和产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a) 生产者、PRO、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两项义务: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a)(1) 应要求,向部门提供部门确定的合理且及时的访问权限,以访问其设施和运营,此举是确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所必需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a)(2) 应要求,在14天内向部门提供确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所必需的相关记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b) 本章要求的记录应当保存并可供查阅五年。根据本章规定向部门提供的所有报告和记录,均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供。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c)(1) 对于未能根据本节要求向部门提供访问权限的生产者、PRO、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进口商,部门可以根据第42984.21节施加行政民事处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3(c)(2) 部门可以在根据第42984.20节维护的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公告,声明未能根据本节向部门提供访问权限的生产者,连同该生产者的品牌和涵盖产品,不再符合本章规定。

Section § 42984.24

Explanation

一旦对某项裁决的上诉期结束,相关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讨任何未支付的罚款或执行裁决。这可以在小额索赔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具体取决于欠款金额和所需的救济类型。部门只需提供最终裁决的认证副本,法院书记员就会立即将其转化为判决。这个判决的效力与普通法院判决相同,并且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法院会将追讨这些罚款视为高度优先事项。

在《政府法典》第11523条规定的司法审查期限届满后,部门可根据管辖金额和寻求的任何其他救济,向部门施加罚款、赔偿金或其他救济的县的小额索赔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请判决,以追缴任何未支付的民事罚款或赔偿金,或执行本章规定的任何其他救济。该申请书应包括最终机构命令或决定的经认证副本,并应构成足以签发判决的充分证明。法院书记员应立即根据申请录入判决。如此录入的判决应具有与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应受所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且可以与法院的任何其他判决以相同方式执行。法院应将判决的执行作为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