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a) 除分节 (c) 另有规定外,生产者责任组织(PRO)采取的、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分节 (b) 中规定的行动,不构成违反《卡特赖特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2章(自第16700条起))、《不公平商业行为法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4章(自第17000条起))或《不公平竞争法》(《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部第2编第5章(自第17200条起))的行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b) 分节 (a) 适用于生产者责任组织(PRO)采取的所有以下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b)(1) 依据第4条(自第42984.8条起)经部门批准的计划的制定、实施或管理,以及依据该计划确定修理、再利用、回收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涵盖产品的类型或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b)(2) 经批准计划的成本和结构的确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b)(3) 与资助本章实施相关的费用的设立、管理、收取或支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c) 分节 (a) 不适用于从事以下任何一项的协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c)(1) 固定涵盖产品的价格,但与参与经部门批准的计划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且符合本章其他规定的协议除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c)(2) 固定涵盖产品的产量或生产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84.25(c)(3) 限制涵盖产品销售的地理区域或销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