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88

Explanation
本节将本章指定为“维修权法”,这意味着本章可以此名称被提及或引用。

Section § 4248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阻止制造商设置限制或阻碍独立维修店进行维修的障碍,来确保电子产品和电器维修市场的公平性。

Section § 4248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电子和电器产品的制造商,根据产品价格,在特定期限内向所有者、维修机构和经销商提供维修其产品所需的文档、零件和工具。对于价格在50美元至99.99美元之间的产品,制造商必须提供至少三年的维修支持。对于100美元或以上的产品,支持必须持续到产品最后生产日期之后至少七年。此义务不强制制造商披露商业秘密或提供产品的源代码。

未经制造商授权的维修机构必须告知客户其并非官方服务提供商,并披露是否使用非制造商提供的零件。制造商无需提供未经同意即可绕过安全措施的特殊工具,也无需在零件停产后继续提供。除非是由于产品预先存在的缺陷,否则制造商不对未经授权方维修造成的损害负责。

本节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如果制造商提供质量相同或更优的免费替换产品,则本节不适用。该法律还将某些设备(如视频游戏机)排除在这些要求之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家批发价(售予零售商或直接零售以外的其他方)不低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九十九美元九十九美分 ($99.99) 的电子或电器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向产品所有者、服务和维修机构以及服务经销商提供足够的文档、功能性零部件和工具,包括任何更新,以公平合理的条件,自产品型号或类型最后制造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实现产品的诊断、维护或维修,无论该三年期限是否超出产品的保修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家批发价(售予零售商或直接零售以外的其他方)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电子或电器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向产品所有者、服务和维修机构以及服务经销商提供足够的文档、功能性零部件和工具,包括任何更新,以公平合理的条件,自产品型号或类型最后制造之日起至少七年内,实现产品的诊断、维护或维修,无论该七年期限是否超出产品的保修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c) 除为遵守本节规定所必需外,本节不要求制造商泄露商业秘密或许可任何知识产权,包括版权或专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d) 本节不要求分发产品的源代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e) 非制造商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和维修机构或服务经销商,应当在维修该电子或电器产品之前,向寻求维修的任何客户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客户其并非该产品的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并应披露其是否使用任何旧的替换零件或由产品制造商以外的供应商提供的替换零件。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制造商提供特殊文档、工具和零件,在未经产品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能够禁用或覆盖所有者设置的防盗安全措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制造商出售维修零件,如果该维修零件不再由制造商提供或不再提供给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1) 制造商或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均不对因服务经销商或所有者进行的维修、诊断、维护或改装而对任何电子或电器产品、人员或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1)(A) 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或后果性损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1)(B) 任何数据、隐私或利润损失。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1)(C) 电子或电器产品无法使用或功能降低。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h)(2)(1) 款不适用于在本节规定的维修、诊断、维护或改装之前或独立于其存在的任何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i) 如果制造商根据 (j) 款 (1) 项 (B) 目被视为授权维修服务提供商,本节不要求制造商提供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i)(1) 制造商自身仅用于通过电话、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方式免费进行虚拟诊断服务的文档或工具,且不涉及制造商实际处理客户的电子或电器产品,除非制造商也将该文档或工具提供给与制造商无关联的个人或企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i)(2) 专门用于由同时操作多个电子或电器产品的机器完成维修的文档或工具,前提是制造商向产品所有者、服务和维修机构以及服务经销商提供了足够的替代文档和工具,以实现电子或电器产品的诊断、维护或维修。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1)(A) “授权维修服务商”是指与制造商无关联的个人或企业,且与制造商达成确定或不确定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制造商授予该个人或企业使用商号、服务标志或其他专有标识的许可,以制造商的名义提供电子或电器产品的诊断、维护或维修服务,或与制造商达成协议,代表制造商提供电子或电器产品的诊断、维护或维修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1)(A)(B) 如果制造商未与无关联的个人或企业达成(A)项所述的协议,则提供其电子或电器产品诊断、维护或维修服务的制造商,就被视为该电子或电器产品的授权维修服务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2) “文档资料”是指制造商提供给授权维修服务商的任何电子或电器产品手册、图表、报告输出、服务代码说明、原理图或类似信息,或者如果制造商没有授权维修服务商,则供制造商使用的此类信息,用于对电子或电器产品进行诊断、维护或维修服务。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A) “电子或电器产品”或“产品”是指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制造并在加利福尼亚州首次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属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01条(h)、(i)、(j)或(k)款所述的产品,且制造商向授权维修服务商提供工具、零件和文档资料,并包括向学校、企业、地方政府销售或通过其他非直接零售方式销售的上述款项所述产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A)(B) “电子或电器产品”或“产品”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A)(B)(i)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部第28章(第22900条起)所定义的设备或维修零件。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A)(B)(ii)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90.1条(c)款所定义的“警报系统”的产品或组件,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消防法典所定义的消防系统。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3)(A)(B)(iii) 视频游戏机。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4) “公平合理的条款”是指以下各项(视情况而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4)(A) 成本和条款应与制造商向授权维修服务商提供零件、工具或文档资料的最优惠成本和条款相当,并考虑到制造商向授权维修服务商提供的任何折扣、回扣、便捷及时的交付方式、实现完全恢复和更新功能的方式、使用权或其他激励或优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4)(B) 对于文档资料,包括任何相关更新,应免费提供,但当以实体印刷形式索取文档资料时,可收取准备和发送副本的合理实际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4)(C) 对于工具,制造商应免费提供,且不得对工具的获取或使用施加阻碍,以诊断、维护或维修并实现产品的全部功能,或以损害任何此类诊断、维护或维修的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但当以实体形式索取工具时,可收取准备和发送工具的合理实际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4)(D) 如果制造商不使用授权维修服务商,“公平合理的条款”是指价格应反映制造商准备和交付零件、工具或文档资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任何已发生的研发成本。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5) “零件”是指电子或电器产品制造商提供给授权维修服务商的任何新的或旧的替换零件或零件组件,以便利制造商所售产品的维护或维修。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6) “服务经销商”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9801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7) “工具”是指电子或电器产品制造商向授权维修服务商提供的,用于诊断、维护或修理产品的任何软件程序、硬件设备或其他装置,包括用于配置、编程、配对部件、提供或校准功能,或执行将产品或部件修复至完全功能状态所需的任何其他功能的软件或其他机制,包括任何更新。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8) “商业秘密”具有与《民法典》第3426.1条(d)款或《刑法典》第499c条(a)款第(9)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9)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j)(9) “视频游戏机”是指主要供消费者玩视频游戏的计算设备,包括其组件和外围设备,例如主机、手持游戏设备或其他设备或系统。“视频游戏机”不包括通用或多功能计算机,包括但不限于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或手机。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k) 如果制造商免费向客户提供等同或更好、易于获得的替代电子或电器产品,则本节不适用。
(l)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2(l) 本节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424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县或州在法院起诉个人或实体,如果他们明知或理应知道自己违反了本章所述的法律。罚款标准为:首次违规每日1,000美元,第二次违规每日2,000美元,第三次及后续违规每日5,000美元。诉讼必须在涉嫌违规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从这些罚款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将归提起诉讼的地方或州法律办公室所有。如果总检察长收取款项,则会存入一个用于公共权利执法的专项基金。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3(a)(1) 城市、县、市县合一的政府或州可以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对明知违反本章规定,或理应知道其违反本章规定者施加民事责任,对于首次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每日罚款一千美元($1,000),对于第二次违反行为,每日罚款两千美元($2,000),对于第三次及后续违反行为,每日罚款五千美元($5,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3(a)(2) 第 (1) 款所述的任何诉讼应在涉嫌违规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3(b) 根据 (a) 款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市检察官办公室、县法律顾问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应存入公共权利执法专项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8.3(c) 本条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