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减少有机废弃物以实现回收目标的重要性。它指出需要大量投资来发展有机材料回收能力,并呼吁州和地方层面提供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以扩大回收能力。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a) 有机废弃物处置减量目标对实现第41780.01条中确定的全州回收目标至关重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b) 实现有机废弃物处置减量目标需要大量投资以发展有机物回收能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c) 需要更健全的州和地方资助机制以支持有机物回收能力的扩展。

Section § 426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制定法规,以在2025年前减少加州的有机废物。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对废物产生者施加规定以实现这些目标,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该法律还旨在到2025年,将目前丢弃的可食用食物中20%以上转用于人类食用,而非直接丢弃。特定区域必须探索回收食物的本地效益和潜在用途,包括用作动物饲料。

碳农业和土壤健康激励措施也是计划的一部分,但垃圾填埋场不会设定废物处置限制。该法规还会根据管辖区的进展调整时间表,并可能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罚款。罚款将从2023年开始,在不同的采购目标水平上生效。拥有特殊豁免的农村地区有直到2037年的时间来遵守规定,而其他管辖区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合规成本。

地方管辖区如果无法在2022年前遵守规定,需要通知部门,可能会获得罚款减免并需要一份纠正行动计划。这些法规优先考虑本地效益,允许某些堆肥活动,并促进堆肥分发,同时为废物处理设施提供财政支持选项以减少排放。覆盖物和可食用食物回收计入采购目标,确保用于堆肥或覆盖物的公共资金服务于公共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 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制定法规以实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6条中规定的2020年和2025年有机废物减量目标。该法规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1) 可要求地方管辖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产生者或其他相关实体施加要求,并可授权地方管辖区对不遵守规定的产生者施加罚款。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2)(A) 应包括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的要求:到2025年,目前被丢弃的可食用食物中,不少于20%被回收用于人类食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2)(A)(B) 部门应评估如何最大化可食用食物回收计划的本地效益,并探索回收食物可能更适合用于本地动物饲料操作的情况。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3) 不应为单个垃圾填埋场设立有机废物处置数量限制。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4) 应评估激励促进健康土壤的碳农业的方法。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5) 可根据地方管辖区在实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6条中规定的2020年和2025年有机废物减量目标方面的进展,为其设定不同程度的要求和分阶段的时间表。部门应根据相关因素确定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41825条进行的审查、与2014年水平相比的有机废物处置量、人均处置率、第42653条要求的审查以及地方管辖区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6)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A) 可包括由部门对不遵守规定施加的罚款。如果包含罚款,其金额不应超过根据第41850条授权的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A)(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未能采购达到或超过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3.1条设立的回收有机废物产品采购目标数量的地方管辖区,应根据以下时间表施加行政民事罚款: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A)(B)(i) 自2023年1月1日起,每个管辖区应采购达到或超过其回收有机废物产品采购目标30%的回收有机废物产品。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A)(B)(ii)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个管辖区应采购达到或超过其回收有机废物产品采购目标65%的回收有机废物产品。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6)(A)(B)(iii) 自2025年1月1日起,每个管辖区应采购达到或超过其回收有机废物产品采购目标100%的回收有机废物产品。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7) 应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但根据第(1)款施加罚款的规定应在法规生效之日起两年后方可生效。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8) 为了确定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3.1条规定的管辖区回收有机废物采购目标,该管辖区的人口不应包括部门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84.12条授予的低人口或高海拔豁免中的居民人数。
(9)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9) 鉴于农村管辖区在有机废物回收和采购方面持续面临经济和物流挑战,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84.12条(c)款(截至2024年1月1日该条文的规定)拥有农村豁免的管辖区,应继续免于遵守《加州法规》第14篇第7部第12章第3条(自第18984条起)规定的有机废物收集服务要求,以及第12条(自第18993.1条起)规定的采购要求,直至2037年1月1日。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在该日期之后续期豁免的程序,每次续期最长五年。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10) 规定防熊垃圾桶无需遵守《加州法规》第14篇第7部第12章(自第18981.1条起)设立的盖子颜色要求。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a)(11) 部门可酌情制定调整后的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时间表,该时间表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要求,并应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b) 地方管辖区可收取费用,以弥补其在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c) 面临在2022日历年期间开始的、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的持续违规行为的地方管辖区,可按照本条所述向部门提交一份遵守意向通知。经部门批准并由地方管辖区实施符合 (e) 款要求的遵守意向通知后,地方管辖区可有资格获得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c)(1) 根据 (d) 款获得的2022日历年行政民事罚款减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c)(2)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8996.2条制定的纠正行动计划。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d)(1) 对于在经部门批准符合 (e) 款要求的遵守意向通知中披露的违规行为,如果地方管辖区根据 (e) 款第 (4) 项提出的时间表实施拟议行动,则部门应免除2022日历年期间根据 (a) 款第 (6) 项施加的行政民事罚款,且2022日历年期间不应根据 (a) 款第 (6) 项累积行政民事罚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d)(2) 对于在2022日历年开始并持续到2023日历年的违规行为,行政民事罚款可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累积。自2023年1月1日起累积的行政民事罚款,在完全遵守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8996.2条制定的纠正行动计划的条款后应予免除。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d)(3) 如果地方管辖区未能遵守根据 (e) 款第 (4) 项在遵守意向通知中描述的拟议行动和时间表,部门可撤销其对遵守意向通知的批准,并对2022日历年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追溯至违规日期施加行政民事罚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d)(4) 尽管地方管辖区根据 (e) 款第 (4) 项在经批准的遵守意向通知中提供了任何拟议行动和时间表,部门仍可改为通过纠正行动计划处理该通知中披露的任何可能需要超过180天才能纠正的违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根据 (e) 款第 (4) 项通过经批准的遵守意向通知提供的拟议行动和时间表应在纠正行动计划最终确定之前具有约束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e) 如果部门认定遵守意向通知符合本款要求,则部门应批准该通知。遵守意向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地方管辖区管理机构通过正式决议,并最迟于2022年3月1日提交给部门。遵守意向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e)(1) 对持续违规行为的具体描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e)(2) 详细解释地方管辖区为何无法遵守的原因,并附有文件支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e)(3) 描述COVID-19疫情对遵守情况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e)(4) 描述地方管辖区将采取的、在《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8996.2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纠正违规行为的拟议行动,并附有拟议的时间表。拟议行动应量身定制,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f) 部门应在收到遵守意向通知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地方管辖区,回复内容包括批准、不批准、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时间表。如果部门因通知不符合 (e) 款要求而拒绝批准遵守意向通知,部门应在回复中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g) 尽管有《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6.2条的规定,本部门可以在纠正行动计划中设定其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必要且适当的任何最长合规期限,以纠正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的违规行为。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h)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地方管辖区采购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可获得积分,而无需与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的最终用户签订直接服务提供商协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h)(1) 任何实体对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的使用是由于该管辖区采纳或执行了条例、法规、决议或政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h)(2) 该管辖区遵守了与采购目标相关的所有其他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包括经本部门确定的,实体代表该管辖区进行采购的核实。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h)(3) 该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未计入其他管辖区的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1) 地方管辖区可以将从以下堆肥作业中生产和采购的堆肥计入其回收有机废弃物采购目标,这些堆肥作业按照《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条(截至2024年1月1日的文本)的描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1)(A) 蚯蚓堆肥作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1)(B) 对绿色材料、农业材料、食物材料和植物性食物材料进行堆肥的作业,如果任何时候现场的原料和堆肥总量不超过100立方码和750平方英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1)(C) 蘑菇堆肥。“蘑菇堆肥”是指作物完全收获后剩余的堆肥化生长基质。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2)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i)(2)(1) 款适用,如果地方管辖区采纳一项条例或其他可执行机制,要求该管辖区采购的堆肥和蚯蚓堆肥符合本款规定,并以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条 (a) 款第 (24.5) 段 (A) 项中“土地施用”定义的,且符合适用于现有堆肥设施的病原体、金属和物理污染物限制的方式使用。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 地方管辖区可以将其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的最多10%计入以下两种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1) 由该管辖区或根据合同为该管辖区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进行的树木修剪作业产生的覆盖物,当施用于该管辖区拥有或管理的景观区域,或分发给居民时,如果地方管辖区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1)(A) 地方管辖区提供关于覆盖物使用和分发数量以及施用地点的文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1)(B) 地方管辖区采纳一项条例或其他可执行机制,要求覆盖物以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条 (a) 款第 (24.5) 段 (A) 项中“土地施用”定义的,且符合适用于现有堆肥设施的病原体、金属和物理污染物限制的方式使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2) 从位于该管辖区内的商业食物产生者处回收的、符合《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1.1条的可食用食物。用于将每个管辖区年度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中的吨位转换为等量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的换算系数应为: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中每吨有机废弃物对应一吨可食用食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j)(3)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管辖区可计入其回收有机废弃物采购目标的、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3.1条 (f) 款(截至2024年1月1日的文本)描述的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的比例。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k) 为了将 (i) 款和 (j) 款中列出的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计入其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地方管辖区应遵守适用法规。
(l)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l)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l)(1) 在符合 (2) 段的规定下,且截至2035年12月31日,地方管辖区的以下直接支出可计入其回收有机废弃物产品采购目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l)(2)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其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根据第 (1) 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但不得由其废止,并应保持有效直至2024年1月1日。
(q)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q) 为了减少可能成为甲烷排放潜在来源的固体废物设施的排放,部门可与加州污染控制融资局和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合作,向这些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信息,关于可能用于资助设施改进以增加甲烷排放捕获或减少甲烷逸出的融资。
(r)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5(r) 根据Scott诉平等委员会案(1996年)50 Cal.App.4th 1597和Schettler诉圣克拉拉县案(1977年)74 Cal.App.3d 990的判决,司法管辖区免费提供或为使用堆肥或覆盖物提供激励性付款构成公共目的,从而带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土壤生产力和保水能力以及促进有机废物分流的公共利益,因此不应被解释为违反《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款的公共资金赠与。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42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规的某个特定部分要到2025年1月1日才生效。这一延迟取决于是否满足另一法规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条件,并确保在2025年之前,每年产生的生物固体中,不超过50%被填埋处理。实质上,这是关于在规定时间内控制废物处置做法。

《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3.1条(h)款第(5)项,截至2022年1月1日该条文的规定,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不适用,只要《加州法规》第14篇第18993.1条(h)款第(1)项至第(4)项(含)所列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并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前一历年产生的生物固体中,作为年平均值,不超过50%被运往构成垃圾填埋处置的活动。

Section § 426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小型地方管辖区申请豁免某些废物处置法规,如果它们人口少于7,500人,并且在2014年处置的固体废物少于5,000吨。它们可以获得豁免,直至2028年12月1日。申请时,这些管辖区必须提供信息证明它们符合标准,如果2014年的废物处置数据之前未报告,则需提供该数据。从2027年1月1日起,该部门可以选择续签此类豁免。“地方管辖区”可以是市、县或特别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8984.12条(该条文截至2023年1月1日时的内容)(a)、(c)或(d)款获得豁免资格,且在2014年处置的固体废物少于5,000吨,以及人口少于7,500人的地方管辖区,有资格获得豁免,直至2028年12月1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b) 寻求根据(a)款获得低人口豁免的地方管辖区应向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b)(1) 证明该地方管辖区符合(a)款中标准的资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b)(2) 如果该地方管辖区在2014年未直接向该部门的废物处置报告系统提交2014年数据,则需提供该地方管辖区在2014年处置的固体废物吨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c) 自2027年1月1日起,该部门可酌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8984.12条(b)款续签根据(a)款签发的豁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2.8(d) 就本条而言,“地方管辖区”包括市、县、市县或特别区。

Section § 42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评估废物处理行业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在实现2020年和2025年有机废物减量目标方面的进展。这项分析将重点关注新有机物回收设施的建设、克服监管障碍以及回收有机产品的市场状况。

如果进展不足,该部门可以引入新的激励措施或规定来帮助实现这些目标,并可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这些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3(a) 不迟于2020年7月1日,本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分析废物处理部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实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6条设立的2020年和2025年有机废物减量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该分析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3(a)(1) 新有机物回收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包括州政府资金的承诺以及为支持基础设施扩建而对固体废物和回收服务费用的适当提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3(a)(2) 在减少有机物回收设施选址的监管障碍方面的进展,以及将促进有机物回收基础设施许可的政策的时机和有效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3(a)(3) 有机物回收设施所产生产品的市场现状,包括具有成本效益的电力并网和消化器沼气通过公共承运管道注入,以及堆肥、沼气和有机废物回收产生的其他产品的市场现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3(b) 如果本部门认定在根据(a)款分析的项目上未取得显著进展,本部门可在第42652.5条所述的法规中纳入激励措施或额外要求,以促进实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9730.6条设立的2020年和2025年有机废物减量目标。本部门可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向立法机关建议修订这些有机废物减量目标。

Section § 42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加州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与本章相关的自己的规则或法规,即使这些规则超出了州法规已有的要求。它允许地方当局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并在他们选择时设定更严格的标准。

Section § 42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部门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一道,负责协助地方政府遵守特定章节的规定,包括根据第42652.5条制定的任何规则。然而,它也明确指出,这种协助并不免除地方政府独立遵守这些规定和法规的责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5(a) 部门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协助地方管辖区遵守本章的规定,包括部门根据第42652.5条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5(b) 本节不限制地方政府遵守本章规定(包括部门根据第42652.5条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义务。

Section § 42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在2027年1月1日前,为处理可堆肥材料的小型和中型设施建立一个简化的许可程序。这些设施必须处理农业、食物和绿色废弃物。目标是让地方更容易建立此类设施,确保有机废弃物得到高效利用。法律对农业、食物和绿色材料的构成,以及根据处理量如何界定小型或中型堆肥设施,都有具体的定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a) 在2027年1月1日前,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应根据《加州法规》第14篇第15168节的规定,制定并认证一份计划环境影响报告,以简化州内接受农业、食物和绿色材料的小型和中型可堆肥材料处理设施或运营的许可程序。该计划环境影响报告应简化各管辖区建设和选址此类设施或运营的流程,以确保州内的有机材料得到最高效和最佳利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1) “农业材料”具有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2) “可堆肥材料处理设施或运营”具有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3) “食物材料”具有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4) “绿色材料”具有与《加州法规》第14篇第17852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5) “中型可堆肥材料处理设施或运营”指在任何给定时间处理的材料量(包括原料、堆肥材料、添加剂、改良剂和成品堆肥)超过5,000立方码但不超过12,500立方码的设施或运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56(b)(6) “小型可堆肥材料处理设施或运营”指在任何给定时间处理的材料量(包括原料、堆肥材料、添加剂、改良剂和成品堆肥)不超过5,000立方码的设施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