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资金来源于电子设备销售费。这些资金用于退还费用,并支付电子废物的收集和回收款项。此外,还为嵌入电池的设备设立了一个子账户,其资金规则类似。这些资金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退款、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等特定用途,以确保对废物管理工作的持续支持。

所收取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回收设备的制造商,并且需要特定的条件和文件来确保废物在州内产生和处理。此外,有限的资金被分配用于回收方面的公众教育。制定了回收方法的规定,制造商必须向居民提供免费且便捷的回收选择。CalRecycle负责监督该计划,确保资金有助于可持续的回收市场。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1) 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特此在综合废物管理基金中设立。所有从销售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中收取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用,均应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2)(A) 支付根据第42464条征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的退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2)(B) 根据第42479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授权收集者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2)(C) 根据第42479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用于回收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a)(2)(D) 根据(i)款,向制造商支付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款项。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1) 嵌入电池废物回收费子账户特此在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中设立。所有从销售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中收取的嵌入电池废物回收费用,均应存入嵌入电池废物回收费子账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2)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嵌入电池废物回收费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2)(A) 支付根据第42464条征收的嵌入电池废物回收费的退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2)(B) 根据第42479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的授权收集者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2)(C) 根据第42479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用于回收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b)(2)(D) 根据(i)款,向制造商支付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B)分项)的款项。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 电子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账户中的资金仅可在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A) 用于CalRecycle和DTSC管理本章,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以及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B) 报销CDTFA因根据第42464条征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而产生的注册、收取、退款以及审计零售商和消费者的行政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C) 向DTSC提供资金,以实施和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部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以及涉及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包括DTSC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只要该章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以及涉及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g)款(1)项(A)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D) 建立 (e) 款规定的公共信息计划,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A) 分项),以及涉及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A) 分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1)(E) 用于根据第 17001 条 (a) 款 (2) 项和 (b) 款 (2) 项支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2) 嵌入电池废弃物回收费子账户中的资金,仅在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方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2)(A) 用于 CalRecycle 和 DTSC 对本章的管理,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以及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2)(B) 报销 CDTFA 在注册、收取、退款以及审计零售商和消费者方面的行政管理费用,与根据第 42464 条征收的嵌入电池废弃物回收费相关。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2)(C) 向 DTSC 提供资金,以实施和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0 编第 6.5 章(自第 25100 条起),只要该章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以及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包括 DTSC 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只要该章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以及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2)(D) 建立 (e) 款规定的公共信息计划,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以及涉及受管制电子设备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定义见第 42463 条 (g) 款 (1) 项 (B) 分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c)(3) 根据本章收取的任何罚款或罚金,应存入电子废物罚款子账户,该子账户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电子废物罚款子账户中的资金,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由 CalRecycle 或 DTSC 支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475 条的规定,电子废物回收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应存入该账户,用于根据本章规定支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e) 每年存入电子废物回收账户的资金中不超过 2% 以及每年存入嵌入电池废弃物回收费子账户的资金中不超过 2%,应专门用于建立公共信息计划,以教育公众不当储存和处置受管制电子设备的危害,以及回收受管制电子设备的机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f) CalRecycle 应制定法规,明确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处理或再循环的注销方法。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 CalRecycle 仅可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或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1)(A) 证明该受管制电子废物是由在本州境内使用该受管制电子设备的人产生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1)(A)(B) 在州外产生并随后带入本州的受管制电子废物不符合支付条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1)(A)(C) CalRecycle 应为本项目的目的制定必要的文件要求,以证明受管制电子废物在本州产生并符合支付条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2) 受管制电子废物,包括废物处理产生的任何残余物,应按照所有适用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3) 电子废物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收集者或回收者,依照第42461条(b)款中规定的立法意图,提供免费且便捷的电子废物回收机会。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g)(4) 如果受管制电子废物得到处理,则该受管制电子废物应在本州内依照CalRecycle授权的注销方法进行处理。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h)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基于以下所有原因,本州是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业务的市场参与者: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h)(1) 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式废物回收费(视情况而定)是从本州消费者处收取的,针对在本州销售并供使用的受管制电子设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h)(2) 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和受管制电池嵌入式废物回收费以及后续付款的目的是防止本州产生的废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h)(3) 由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和受管制电池嵌入式废物回收费资助的回收系统,确保为回收材料和组件开发并支持经济可行且可持续的市场,以节约资源并最大化本州内的商业和就业机会。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i)(1) CalRecycle可以向从本州消费者处回收受管制电子设备以在处理设施回收该设备的制造商付款。CalRecycle支付的金额应等于为该设备支付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费或受管制电池嵌入式废物回收费(视情况而定)的价值。为符合本款规定的付款资格,制造商应向CalRecycle证明以下两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i)(1)(A) 申请付款的受管制电子设备曾在本州使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i)(1)(B) 申请付款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包括废物处理产生的任何残余物,已经并将按照所有适用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i)(2) 根据本款获得付款的受管制电子设备,不符合根据第42479条获得电子废物回收付款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付款的资格。

Section § 42476.5

Explanation

如果您要将电子废物或设备出口到其他国家或通过其他州最终出口到国外进行回收或处置,您必须提前60天通知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

您的通知应详细说明废物的目的地、内容物和数量。

您还需要证明出口是为了回收或处置,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允许进口,并且符合所有必要的美国或国际法律。您必须将所有许可证或执照发送给DTSC。

在国外处理废物的设施必须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定的环境标准。即使目的地国家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也必须达到这些标准。

最后,您必须证明您已尝试寻找州内的电子废物回收商,但未能成功。

出口受管制电子废物,或拟用于回收或处置的受管制电子设备到外国,或到另一个州最终出口到外国的人,须在出口前至少60天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a) 通知DTSC拟出口的用于回收或处置的废物或设备的目的地、处置方式、内容物和体积,并在通知中附上根据(b)至(f)款(含)要求提供的证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b) 证明该废物或设备是为回收或处置目的而出口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c) 证明该废物或设备的进口不受目的地州或国家的适用法律禁止,且任何进口都将按照所有适用法律进行。作为此证明的一部分,所需的进口和运营许可证、执照或其他适当的授权文件须转交DTSC。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d) 证明该废物或设备的出口是按照适用的美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法进行的。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e)(1) 证明该废物或设备将在目的地国家内仅在运营符合或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正在出口的废物或设备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和实施指南的设施进行管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e)(2) 本款所要求的证明适用于任何目的地国家,尽管该国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6.5(f) 证明该人曾尝试寻找州内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且该废物或设备无法由州内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进行管理。

Section § 42476.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电子设备的某个部件被送往经授权的收集者或回收者,以便再利用或制成新的电子元件,则42476.5条的规定不适用。简而言之,对于出口某些电子部件进行回收或再利用的情况,存在一项豁免。

Section § 4247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日,加州资源回收与再生局(CalRecycle)与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必须制定一项支付计划,以支付在加州境内收集、整合和运输电子废物(如旧电子产品)的费用。这确保了人们可以免费便捷地处理电子废物。CalRecycle负责将这些款项直接支付给收集商或通过回收商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7(a) 2004年7月1日,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14.10.1节另有规定的,以及此后每年的7月1日,加州资源回收与再生局(CalRecycle)应与有毒物质控制局(DTSC)合作,制定一项针对本州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的电子废物回收支付计划,以弥补授权收集商运营免费便捷系统,用于收集、整合和运输本州产生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的平均净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7(b) 加州资源回收与再生局(CalRecycle)应根据本条规定,将电子废物回收款项直接支付给授权收集商,或支付给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由其支付给授权收集商。

Section § 42478

Explanation

自2004年7月1日起,加州回收局(CalRecycle)与有害物质控制部(DTSC)合作,为加州的电子废物回收制定了支付计划。该计划旨在覆盖回收商处理不同类型电子废物的平均成本。在新支付计划出台之前,某些类型的废物回收费率为每磅0.28美元。

加州回收局将在2025年前制定新法规,规定回收商如何申请电子废物回收款项。从2026年4月1日起,他们将开始接受针对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收集的废物的支付申请。

从2028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他们将根据新类别的电子废物发展情况调整支付计划以覆盖相关成本。在此之前,针对较新设备类别的回收支付费率设定为每磅0.75美元。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自2004年7月1日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14.10.1条另行规定之日起,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加州回收局(CalRecycle)应与有害物质控制部(DTSC)合作,为本州产生的、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A) 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制定一项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支付计划,以涵盖电子废物回收商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处理和回收由加州回收局确定的每种主要类别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A) 分项)的平均净成本。加州回收局应根据本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a)(2) 在加州回收局采纳新的支付计划以涵盖电子废物回收商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处理和回收由加州回收局确定的每种主要类别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A) 分项)的平均净成本之前,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支付款项的金额应等于每磅0.28美元($0.28),按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并随后处理回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A) 分项)的总重量计算。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b)(1) 加州回收局应制定法规,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以建立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提交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支付申请的流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b)(2) 自2026年4月1日起,加州回收局应开始接受针对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收集的、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的支付申请。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自2028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7月1日,加州回收局应与有害物质控制部(DTSC)合作,为本州产生的、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受管制电子废物,制定一项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支付计划,以涵盖电子废物回收商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处理和回收由加州回收局确定的每种主要类别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平均净成本。加州回收局应根据本条向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商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8(c)(2) 在加州回收局采纳新的支付计划以涵盖电子废物回收商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处理和回收由加州回收局确定的每种主要类别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平均净成本之前,受管制电子废物回收支付款项的金额应等于每磅0.75美元,按从授权收集者处接收并随后处理回收的受管制电子废物(源自废弃受管制电子设备,定义见第42463条 (g) 款 (1) 项 (B) 分项)的总重量计算。

Section § 42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涵盖电子废物的循环利用款项。加州回收局负责向授权收集者和循环利用者支付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款项,并确保付款申请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循环利用者若要获得款项,其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接受检查。此外,还有合规性规定,包括设施管理条例、安全规程以及遵守劳动法典。加州回收局有权审计参与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的实体,以确保款项正确发放,并可以追回任何不当支付的款项。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a)(1) 对于根据第42463条(g)款第(1)项(A)分项所定义的、自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收集用于循环利用的废弃涵盖电子设备所产生的涵盖电子废物,以及对于根据第42463条(g)款第(1)项(B)分项所定义的、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收集用于循环利用的废弃涵盖电子设备所产生的涵盖电子废物,加州回收局应在完成对授权收集者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以加州回收局确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给加州回收局的付款申请的审查后,分别向授权收集者或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支付涵盖电子废物的回收款项和循环利用款项。加州回收局可以自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天内审查付款申请,以验证该申请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出于《证据法典》第1280条的目的,以下各项应被视为官方记录: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a)(1)(A) 付款申请审查或后续付款申请审计的结果。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a)(1)(B) 加州回收局在申请审查或后续申请审计期间汇编的书面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a)(2) 在第42477条授权的范围内,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应在收到授权收集者以加州回收局确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给循环利用者的完整且经核实的账单后,向授权收集者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 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付款: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1) 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23章第7条(自第66273.70条起)的适用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2) 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向加州回收局证明,其用于处理、加工、翻新或循环利用涵盖电子设备的设施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2)(A) 该设施在过去12个月内已由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检查,并被发现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2)(B) 该设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州或地方机构进行突击检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2)(C) 该设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和环境合规计划,并证明符合这些计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b)(2)(D) 该设施达到或超过《劳动法典》第2部第4篇第1章(自第1171条起)、第4部(自第3200条起)和第5部(自第6300条起)中规定的标准;或者,如果全部或部分工作将在另一个州进行,则达到或超过该州的同等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79(c) 加州回收局可以对从加州回收局获得付款的授权收集者、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或制造商进行选择性审计,以确定加州回收局是否根据本章的要求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支付电子废物回收款项、电子废物循环利用款项或向制造商支付的款项。加州回收局可以向授权收集者、涵盖电子废物循环利用者或制造商追回任何不当支付的款项,并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