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第42486条(b)款另有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CalRecycle和DTSC不得实施本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 一项联邦法律,或多项联邦法律的组合,生效并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1) 建立一项计划,用于收集、回收和妥善处置受管制电子废物,该计划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所有受管制电子设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2) 向州提供收入,以支持受管制电子废物的收集、回收和妥善处置,其金额等于或大于根据第42464条征收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3) 要求受管制电子设备制造商、零售商、处理商、加工商和回收商以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方式处置这些设备,并禁止以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风险的方式出口这些设备进行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b) 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且未上诉,或上诉法院发布命令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要求州外制造商或零售商(或两者)收取本章授权的费用。州外制造商或零售商(或两者)应在上诉程序期间继续收取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