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某些情况,CalRecycle和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应停止执行有关电子废物回收的规定。首先,如果制定了一项联邦法律,其作用与加州法律旨在实现的所有目标相同——例如管理电子废物的收集和回收,并为这些活动提供足够多的资金,其金额与加州通过收费所获得的资金相当或更多。此外,它还必须确保设备得到安全处置,并且不会以有害方式出口。其次,如果法院裁定不能强制州外制造商或零售商收取回收费用,那么加州也将停止执行这项收费。

除非第42486条(b)款另有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CalRecycle和DTSC不得实施本章: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 一项联邦法律,或多项联邦法律的组合,生效并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1) 建立一项计划,用于收集、回收和妥善处置受管制电子废物,该计划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所有受管制电子设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2) 向州提供收入,以支持受管制电子废物的收集、回收和妥善处置,其金额等于或大于根据第42464条征收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a)(3) 要求受管制电子设备制造商、零售商、处理商、加工商和回收商以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方式处置这些设备,并禁止以对公众健康或环境构成重大风险的方式出口这些设备进行处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5(b) 初审法院作出判决且未上诉,或上诉法院发布命令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要求州外制造商或零售商(或两者)收取本章授权的费用。州外制造商或零售商(或两者)应在上诉程序期间继续收取该费用。

Section § 4248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的规定一旦发生另一节(第42485条)所列的某些事件,将停止生效。本章将仅对收取在这些事件发生前应付的费用、退款、实施抵免、处理已收取的资金以及启动与本章相关的任何法律行动保持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6(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将在第42485条(a)款或(b)款所述事件之一发生之日失效;如果两者都发生,则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86(b) 在(a)款规定的日期,本章规定仅对以下事项保持有效:收取在该日期之前产生的费用、退款、实施抵免、处置所收资金,以及根据本章提起诉讼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