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项目政府机构综合废弃物管理计划
Section § 42920
到2000年2月15日,应采纳一项州机构废物减量、回收和堆肥示范计划。各州机构必须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制定自己的废物管理计划,利用现有项目和州示范计划来减少废物、重复利用材料、回收利用并采购回收产品。这些计划必须在2000年7月15日之前提交审批,未获批准计划的机构将从2001年1月1日起默认采用委员会的示范计划。
每个机构都必须设有一名废物减量和回收协调员,负责履行这些职责并与其他机构联络。委员会负责协助各机构制定计划。
Section § 4292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和大型州立设施管理其废物。截至2002年1月1日,它们必须通过减少、回收或堆肥的方式,转移至少25%的固体废物。从2004年1月1日起,这一要求提高到以同样的方式转移至少50%的所有固体废物。
Section § 42921.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自2007年起,如何评估加州州机构和大型州设施遵守废物管理要求的情况。2009年1月1日之后,这些实体的废物处置情况将通过比较其当前人均处置率与2007年为符合规定所需的处置率来评估。委员会在确定机构执行其废物管理计划的有效性时会考虑这个人均处置率,但这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如果一个州机构的处置率增长超出预期,这可能会促使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可能导致现有计划的扩大或新计划的实施。“人均处置率”通常指年度废物总量除以员工人数和该年度的天数,但如果存在大量非员工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特殊情况,则可以例外处理。
Section § 42924
这项法律要求,到2000年2月15日,必须制定在州政府建筑物内收集、储存和装载可回收物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可以参照一个示范条例。州政府机构或大型设施在签订新租赁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时,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空间和人员来处理可回收物。此外,在设计和建造州政府办公场所和设施时,必须根据这些指导方针预留用于可回收物的空间。
Section § 42924.5
Section § 42925
当加州州机构通过其综合废物管理计划节省资金时,应努力将这些节约的资金用于资助其废物管理策略的持续成本。州政府还将设立一个奖励计划,以表彰那些提出并实施创新废物管理计划的机构和大型州设施。
Section § 4292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在每年5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总结其在减少固体废物方面的进展。报告必须包含废物处置量的变化、各种因素造成的影响、废物管理计划的进展,以及是否正在使用地方废物处理项目等详细信息。如果不使用,他们必须确定其他的废物处置方案。他们还需要说明遵守特定废物管理法规的情况。这份报告有助于确定该机构的废物管理计划是否需要修改。请注意,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地区农业协会。
Section § 42927
这项法律要求社区学院学区优先使用出售可回收物所得的资金来支付回收计划的开支。此外,实施其废物管理计划所产生的任何节约必须重新投入到该计划的持续实施中。学区还必须根据委员会和学区设定的时间表,每年报告其回收的材料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