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85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粗心大意地违反了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法规,他们可能会面临每项违规500到5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他们可能会按每天被罚款。

执行这些罚款的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即在法庭之外处理。

如果市或县提出请求,并且委员会书面同意,它们可以被授予执行这些规定的权力。即使市或县正在执行这些规定,委员会仍然可以介入,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妥善执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a) 任何因疏忽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违反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任何许可、规则、条例、标准或要求的个人,应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或不高于五千美元 ($5,000),对于违反每项单独规定,或对于持续性违规,按违规持续的每一天计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b) 根据本条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可根据本条规定通过行政方式强制执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c) 经市、县或市县请求,该市、县或市县可由委员会书面指定,以行使本章授予委员会的执法权力。任何被如此指定的市、县或市县应遵循本条为委员会规定的相同程序。此指定不应限制委员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本章执行的权力。

Section § 428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本章规定的规则或要求,他们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刑事处罚包括每日违规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也可以施加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或违规持续的每一天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这些民事罚款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方式强制执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1(a) 任何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任何许可、规则、条例、标准或要求的人,一经定罪,应处以每日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1(b)(1) 任何故意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发布或采纳的任何许可、规则、条例、标准或要求的人,应承担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责任,每次违反单独规定,或对于持续性违规,违规持续的每一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0.1(b)(2) 本款项下的责任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可根据本条通过行政方式强制执行。

Section § 4285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可能根据本章规定承担民事罚款,部门会向他们发出指控书,说明他们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以及他们可能欠多少钱。这份通知会直接送达或通过挂号信寄送,并告知他们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被指控人想对指控进行抗辩,他们需要告知部门。部门随后会在60天内安排一次听证会,除非他们放弃听证。

如果没有听证会或者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部门就会决定罚款金额。一旦以这种方式决定,这就是最终决定——不能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上诉。如果举行了听证会,局长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60天内决定罚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1(a) 部门可以向根据本章规定可能被施加民事责任的人送达行政指控书。该指控书应指控构成责任基础的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拟议的民事责任金额。该指控书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1(b) 部门收到对指控书的辩护通知后,应在15天内安排在局长面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安排日期后的60天内举行,除非当事人放弃听证权。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1(c) 如果当事人放弃听证权,部门应发布命令,确定指控书中拟议的责任金额,除非部门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部门应发布命令,确定和解协议中规定的责任金额。如果当事人已放弃听证权,或者部门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则该命令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审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1(d) 举行听证会后,局长应在案件提交后的60天内发布决定,包括(如有)确定应施加的民事罚款金额的命令。

Section § 42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主管如何处理违规听证会。听证会通常遵循非正式程序,但必要时可以转为正式程序。在决定处罚时,主管会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过往行为、其支付罚款的能力以及罚款预期的影响。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该地点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接受更频繁的检查。被认定违规的一方必须支付这些额外检查的费用,包括准备、差旅和报告相关的费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2(a) 本章所要求的听证会应由主管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中规定的非正式听证要求进行,但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中规定的正式听证要求初步提起听证会,或将听证会转换为根据该要求进行。在作出关于拒绝、撤销、暂停或处罚的决定时,主管应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违规者过去和现在为预防、减轻或清理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或环境构成威胁的状况所做的努力,违规者支付拟议民事罚款的能力,以及施加拟议罚款对违规者和整个受监管社区将产生的预防作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2(b) 在主管或行政法法官作出最终决定后,如果听证会转换为正式听证会,且该决定基于对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的违规认定,则部门应在违规地点进行检查,这些检查是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另行要求的检查之外的额外检查,检查频率由部门确定,期限最长为一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2(c) 答辩方应向部门偿还根据 (b) 款进行的额外检查费用,包括准备检查、往返检查以及撰写检查报告的费用,偿还金额应与每年确定并批准的、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向执法人员收取的相同。

Section § 42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支付民事罚款的命令,该命令立即生效并最终确定。你必须在30天内支付罚款,除非主管给你更多时间。该命令将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寄给你,任何参与听证会并想要副本的人也会收到一份。

根据本节发出的民事责任裁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支付,除非主管另有命令。这些裁定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被指控方以及出席听证会并要求获取副本的其他人员。

Section § 428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质疑局长作出的决定,您需要在3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如果您错过了这个期限,以后就不能在法庭上争议该决定的公平性或有效性了。

此类法院复核的程序遵循《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这一特定的法律准则,如果局长的决定有证据支持,法院将支持该决定。

提交您的申请不会阻止任何与该决定相关的要求行动或罚款继续进行。但是,法院仍可在其权力范围内提供任何适当的救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4(a) 在局长作出的决定副本送达后30天内,收到送达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执行令申请书,以复核该决定。任何未能在30天期限内提交申请书的人,不得在为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而提起的司法程序中,质疑局长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或有效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4(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适用于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程序。根据本款进行的所有程序中,如果局长的决定是基于整个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法院应支持该决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4(c) 强制执行令申请书的提交不中止根据本章要求的任何纠正措施,也不中止根据本章评估的任何罚款的产生。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54(d) 本条不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救济。

Section § 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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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从轮胎回收违规行为中收取的罚款如何分配。如果州委员会的律师处理案件,这笔钱将进入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如果市或县的律师提起诉讼,他们将保留这些资金,这些资金必须用于与轮胎回收相关的执法和清理工作,以及相关的执法努力。

根据第42850条收取的全部罚款,如果提起诉讼的律师代表委员会,则应存入根据第42885条设立的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如果提起诉讼的律师代表市、县或市县,则应由根据第42850条(c)款指定的市、县或市县保留。市、县或市县保留的款项应专门用于本章规定的执法和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执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