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续展、中止或吊销
Section § 42841
Section § 42843
本节解释了如果废旧轮胎设施的许可证持有人虚报事实或在违反法规后未能遵守命令,部门可以撤销、暂停或拒绝其许可证。如果存在此类问题,许可证可能会受到长达三年的影响。如果违规行为是长期性的或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则后果可能长达五年。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可能导致更长的处罚期限。部门必须将任何许可证行动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并且这些行动在听证会结束前一直有效。在收到抗辩通知后,听证会将在15天内安排,并在90天内举行,除非另有约定。主管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60天内对案件作出决定;否则,该行动将失效。
Section § 42844
Section § 42845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需要特殊许可证的废旧轮胎处理设施的管理。如果您储存或管理废旧轮胎不遵守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命令您进行清理或整改。如果您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设施,您必须清除所有废旧轮胎,并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接收新的废旧轮胎。
部门会进行额外的检查以确保合规,这些检查费用需要由您承担。如果您不理会清理命令,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您遵守。如果检察长在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当地的地区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以介入。
Section § 42846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委员会在存在污染或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时,花钱进行清理或补救项目。委员会可以自行采取行动,也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即使责任方尚未采取行动,或者正在寻求法院命令。
委员会可以使用租赁的工具和设备,无论是否配备操作员,并且可以口头或书面签订合同,以获取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和材料。这些合同无需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42846.5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拥有的财产上非法堆放废旧轮胎,并且拒绝让当局清理这些废旧轮胎,清理人员仍然有办法进入。如果当局因违规行为获得了命令,并且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重大风险,他们就可以进入该财产。
Section § 42847
如果政府机构清理了废弃轮胎或阻止了它们的有害影响,那么非法储存轮胎的责任人必须支付清理费用。这包括那些曾威胁要非法储存轮胎的人。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并且如果可能,委员会用于清理的任何资金也可以追回。
Section § 4284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部门为清理某处房产而花费资金,他们可以对该房产设立一项法律主张,即留置权。这项主张确保部门能够收回成本,即使房产所有人无力支付。
设立此留置权的过程包括通知房产所有人,所有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一名未曾参与该房产事务的中立官员将决定是否应设立该留置权。
部门不会仅仅因为设立留置权而被视为对该房产负有责任。留置权将一直存在,直到费用支付完毕或法院裁定费用无法支付。如果留置权被记录在案,它将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并且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用于支持一项特定的回收计划。
Section § 42848
Section § 42849
本法律将“威胁”定义为一种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人员、财产、自然资源或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严重威胁或符合上述描述的威胁,他们可以召开紧急会议,以决定应对措施,包括法律、执法或清理工作。这种情况根据《政府法典》被视为“紧急情况”,从而允许加快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