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8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经营废轮胎处理设施的许可证,它的有效期是五年。你需要在它到期前续期,除非它被暂停或撤销。

Section § 42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拒绝废旧轮胎设施的许可证申请,如果该设施的运营者现场存放的废旧轮胎数量超过了另一项法规设定的限制。如果申请被拒绝,部门还可以禁止该设施运营者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更短时间)在同一地点重新申请。

Section § 4284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废旧轮胎设施的许可证持有人虚报事实或在违反法规后未能遵守命令,部门可以撤销、暂停或拒绝其许可证。如果存在此类问题,许可证可能会受到长达三年的影响。如果违规行为是长期性的或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则后果可能长达五年。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可能导致更长的处罚期限。部门必须将任何许可证行动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并且这些行动在听证会结束前一直有效。在收到抗辩通知后,听证会将在15天内安排,并在90天内举行,除非另有约定。主管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60天内对案件作出决定;否则,该行动将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 如果许可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有以下任何行为,部门可以根据第42852条的规定,通过个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问题陈述书,撤销、暂停或拒绝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期限最长为三年: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1) 申请人在其申请中虚报或未能披露重要事实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2) 废旧轮胎设施的运营者在过去三年内的任何时候,在收到违规通知后,未能遵守关于合规的命令,原因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2)(A) 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2)(B) 违反第19章(自第42950条起)或根据该章通过的法规。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a)(2)(C) 运营者的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的条款或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b) 如果部门认定第(a)款第(2)项中规定的违规行为表明存在长期、反复出现的不合规模式,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或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风险,或者如果违规行为尚未纠正或未取得合理的纠正进展,部门可以根据第(a)款规定的程序,暂停、撤销或拒绝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五年。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c) 如果部门认定第(a)款第(2)项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已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部门可以根据第(a)款规定的程序,暂停、撤销或拒绝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期限为五年或更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d) 部门应将许可证的撤销、暂停或拒绝以及撤销、暂停或拒绝的生效日期通知许可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根据本条发出的撤销或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主管发布决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e) 部门收到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对问题陈述书的抗辩通知后,应在15天内安排在主管面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安排日期后的90天内举行,除非部门和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双方同意延期。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3(f) 听证会结束后,主管应在案件提交后的60天内发布决定,包括一份载明许可证的签发、暂停、撤销或拒绝的命令。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发布决定,则撤销或暂停将不再有效。

Section § 4284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在必要时暂停许可证,以防止对公众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紧急威胁。如果许可证被暂停,部门必须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并提供正式指控。收到通知后,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回应,并且必须在15天内安排听证会,听证会最迟应在通知后30天内举行。暂停将一直有效,直到听证会结束并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60天内作出。如果部门未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暂停将被解除。

Section § 4284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需要特殊许可证的废旧轮胎处理设施的管理。如果您储存或管理废旧轮胎不遵守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命令您进行清理或整改。如果您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设施,您必须清除所有废旧轮胎,并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接收新的废旧轮胎。

部门会进行额外的检查以确保合规,这些检查费用需要由您承担。如果您不理会清理命令,检察长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强制您遵守。如果检察长在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当地的地区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以介入。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a)(1) 任何在根据本章规定需要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的地点储存、堆积或累积废旧轮胎,或违反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本章规定或根据本章通过的法规的人,均应根据部门的命令,清理这些废旧轮胎或消除废旧轮胎的影响,或在存在污染或滋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a)(2) 如果部门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是针对未获得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而运营废旧轮胎设施的人,部门应要求运营该设施的人从现场移除所有废旧和使用过的轮胎,并禁止运营该设施的人在指定期限内在该现场接收任何额外的废旧或使用过的轮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b) 部门应在根据(a)款发出的命令中包含一项条件,即部门应在违规地点进行检查,这些检查是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另行要求的检查之外的,自命令发出之日起最长一年内,检查频率由部门确定。该命令所针对的人应向部门偿还根据本款进行的额外检查费用,包括准备检查、往返检查地点以及撰写检查报告的费用,费用金额应与部门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每年确定并批准向执法人员收取的金额相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c) 如果根据废旧轮胎设施许可证运营废旧轮胎设施的人未能遵守根据(a)款发出的清理或消除命令,检察长应根据部门的请求,向该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要求该人遵守该命令。在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事实需要,发布禁止性或强制性禁令,无论是初步的还是永久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d) 如果运营未经许可的废旧轮胎设施的人未能遵守因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任何法规而发出的违规通知,检察长应根据部门的请求,向该县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要求该人遵守该命令。在任何诉讼中,法院有权根据事实需要,发布禁止性或强制性禁令,无论是初步的还是永久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5(e) 如果检察长根据(c)款或(d)款,在部门请求后的30天内拒绝或无法向适当的高级法院申请发布禁令,该县的地区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可根据部门的请求,向高级法院申请发布(c)款或(d)款中规定的禁令。

Section § 42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委员会在存在污染或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风险时,花钱进行清理或补救项目。委员会可以自行采取行动,也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即使责任方尚未采取行动,或者正在寻求法院命令。

委员会可以使用租赁的工具和设备,无论是否配备操作员,并且可以口头或书面签订合同,以获取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和材料。这些合同无需总务部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6(a) 委员会可支出可用资金,以执行第42845条规定的情形下所需的任何清理、减轻或补救工作,其认为这些工作因工作量之大或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以防止严重的污染、滋扰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的损害而必需。该行动可在违规者或其他人未进行补救工作的情况下,或在其补救工作之外采取,无论是否正在寻求禁令救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6(b) 委员会可自行开展工作,或由其他政府机构或与其合作开展工作,并可使用租赁的工具或设备,无论是否配备操作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就该工作签订口头合同,且合同,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均可包括设备租赁条款,并额外包括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和材料。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这些合同免于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4284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有人拥有的财产上非法堆放废旧轮胎,并且拒绝让当局清理这些废旧轮胎,清理人员仍然有办法进入。如果当局因违规行为获得了命令,并且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重大风险,他们就可以进入该财产。

如果废旧轮胎被非法储存、堆积或累积的财产所有人拒绝允许委员会或其承包商进入该财产并执行根据第 42846 节授权的所有必要的清理、清除或补救工作,则在委员会或其根据第 42850 节 (c) 款指定的人员已根据第 6 条(自第 42850 节起)针对财产所有人发出或获得民事责任裁定,且委员会发现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重大威胁的情况下,委员会或其承包商应被允许合理进入该财产以执行该活动。

Section § 42847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清理了废弃轮胎或阻止了它们的有害影响,那么非法储存轮胎的责任人必须支付清理费用。这包括那些曾威胁要非法储存轮胎的人。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并且如果可能,委员会用于清理的任何资金也可以追回。

如果废弃轮胎被清理,轮胎的影响被消除,或者在存在污染或滋扰威胁的情况下,任何政府机构采取了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则非法储存、堆积或累积废弃轮胎的人员,或非法允许储存、堆积或累积废弃轮胎的人员,或威胁造成或允许非法储存、堆积或累积废弃轮胎的人员,应向该政府机构承担责任,赔偿其在清理废弃物、消除其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方面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的金额应通过民事诉讼由政府机构和委员会追回,并支付给它们,追回金额以委员会从可用资金中对清理费用的贡献为限。如果可行,委员会应追回其费用。

Section § 428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部门为清理某处房产而花费资金,他们可以对该房产设立一项法律主张,即留置权。这项主张确保部门能够收回成本,即使房产所有人无力支付。

设立此留置权的过程包括通知房产所有人,所有人有权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一名未曾参与该房产事务的中立官员将决定是否应设立该留置权。

部门不会仅仅因为设立留置权而被视为对该房产负有责任。留置权将一直存在,直到费用支付完毕或法院裁定费用无法支付。如果留置权被记录在案,它将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并且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用于支持一项特定的回收计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a) 部门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害,构成对任何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所拥有的、且须进行补救措施的不动产的留置权。无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是否资不抵债,该留置权均应附着。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应在部门首次就该场地补救措施产生费用时产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b) 根据本节设立的留置权应遵守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在施加留置权之前,部门应通过挂号信向财产所有人寄送一份“留置权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规定,财产所有人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在一名中立官员面前进行的非正式程序,对留置权的施加提出异议。该中立官员应为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且该官员不得曾参与过该场地事务。中立官员审理的问题应是部门是否有合理依据认定本节规定的留置权设立的法定要素已满足。在此程序中,财产所有人可以提交信息或文件,或两者兼有,以证明部门不应按提议设立留置权。中立官员应确保对程序进行记录,并应发布书面决定。该决定应说明财产所有人是否已确立任何事实或法律问题以改变部门提交留置权的意图,并说明决定的依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c) 部门不得仅因根据本节施加留置权而被视为已修复场地的责任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d) 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应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规定产生的费用或损害赔偿责任,或针对责任方的判决得到履行。但是,如果法院裁定针对责任方的判决将无法履行,部门可以行使其在留置权下的权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e) 根据本节施加的留置权,在其登记于留置权所涉财产所在县时,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和优先权。该留置权应包含受补救措施影响或涉及的房地产的法律描述、评估员地块编号,以及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的登记所有人的姓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7.5(f) 根据本节为部门的废旧轮胎稳定和减量计划追回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根据第42885节设立的加州轮胎回收管理基金。

Section § 428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尽管已努力寻找,但仍无法查明谁应对非法储存或堆积废旧轮胎,或造成污染或滋扰负责,那么委员会就不必发布命令要求进行清理或其他纠正措施。

Section § 4284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威胁”定义为一种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人员、财产、自然资源或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

如果委员会发现存在严重威胁或符合上述描述的威胁,他们可以召开紧急会议,以决定应对措施,包括法律、执法或清理工作。这种情况根据《政府法典》被视为“紧急情况”,从而允许加快决策过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9(a) 就本条而言,“威胁”或“威胁”指造成实质性损害可能性的情况,当损害的可能性和潜在程度使得采取即时行动以预防、减少或减轻对人员、财产、自然资源或公共健康或安全的损害成为合理必要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49(b) 如果委员会发现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存在(a)款所定义的威胁,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以确定可采取的法律、执法、清理或其他必要行动,以纠正该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威胁。委员会的此类认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就《政府法典》第11125.5条所述情况而言,并作为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