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 1991 年 12 月 1 日之前通过规定,说明如何为小型废轮胎设施办理许可证。这些规定是与州消防局长和州卫生服务部合作制定的。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已经根据其他章节获得了许可证,那么它就不需要再为处理小型废轮胎办理单独的许可证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0(a) 1991 年 12 月 1 日或之前,委员会应与州消防局长和州卫生服务部协商,通过紧急法规,规定获取小型废轮胎设施许可证所需的程序和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0(b) 根据 (a) 款通过的法规,不得要求已根据第 4 部分第 3 章(自第 44001 条起)获得许可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另行办理许可证。

Section § 42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人免于办理废旧轮胎处理许可证。

首先,轮胎翻新企业如果其场地内废旧轮胎数量不超过 3,000 个,就可以获得豁免。

其次,将废旧轮胎用于农业用途的个人也可以获得豁免,只要这些轮胎存放在使用地点即可。

委员会可豁免以下任一主体免除本条的许可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1(a) 轮胎翻新业务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如果其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废旧轮胎不超过 3,000 个。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1(b) 将废旧轮胎用于农业目的的人,如果废旧轮胎存放在使用地点。

Section § 42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小型废轮胎设施许可证的规定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这些要求包括防火、病媒控制,以及委员会认为对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必要措施。

小型废轮胎设施许可证的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2(a) 防火措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2(b) 病媒控制措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2(c) 委员会确定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Section § 428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为小型废轮胎设施发放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是根据具体的法规,在有人提出申请时颁发的。

Section § 42834

Explanation
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将废旧轮胎送往或运到小型废旧轮胎处理设施,或在该类设施接收废旧轮胎,是违法的,除非运营者有特殊许可证。

Section § 42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次级废旧轮胎设施接收废旧轮胎是违法的。未经许可,将废旧轮胎引导、运输或遗弃到此类设施也是违法的。如果您这样做,每次违规行为可能面临 $500 到 $5,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您知道该设施没有许可证,并且轮胎仍留在那里,那么除非您已报告并遵守任何解决情况的命令,否则轮胎停留的每一天都构成另一项违法行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5(a) 任何人在未获得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或运营授权的次级废旧轮胎设施接收废旧轮胎,或明知故犯地将废旧轮胎引导、运输或遗弃至或在未获得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或运营授权的次级废旧轮胎设施,一旦定罪,将因每次违规行为被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835(b) 就 (a) 款而言,“每次违规行为”指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违反 (a) 款规定,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次级废旧轮胎设施接收废旧轮胎,或明知故犯地将废旧轮胎引导或运输至该设施,废旧轮胎在该设施停留的每一天,且该人知晓此情况,均构成一项单独的额外违规行为,除非该人已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披露该违规行为,并遵守委员会、听证官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废旧轮胎发出的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