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大型废旧轮胎处理设施许可证
Section § 428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取得大型废旧轮胎设施运营许可证的规则。它要求委员会在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的建议下,制定规章,说明如何获得这些许可证。这些规则还必须包含州消防局长制定的安全规章。
州消防局长负责制定专门针对大型废旧轮胎场地防火的安全规则。此外,如果一个废旧轮胎设施是已获得许可的更大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的一部分,则无需单独的许可证。
Section § 42821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大型废轮胎设施许可证的要求。它强制要求提交详细的运营计划,包括防火、安保和病媒控制措施、轮胎堆放限制以及关闭计划。此外,它还要求制定一项计划,通过聚合物处理、橡胶回收、热解或焚烧能量回收等方法减少或消除现有轮胎堆。此外,运营方必须提供财务担保证明,如保证金或保险,以支付潜在损害赔偿和必要的关闭费用。
Section § 42822
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发放大型废轮胎设施的许可证。一旦提交申请,这一过程需遵循特定规定。
Section § 42823
Section § 4282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水泥制造厂符合某些条件,可以免除办理废旧轮胎许可证的要求。要符合条件,工厂储存的废旧轮胎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供应量,这个量是根据其月平均使用量或燃料供应中允许的百分比来计算的。他们还必须遵守所有关于轮胎储存和处置的规定。申请豁免时,必须书面提交关于工厂的详细信息和符合规定的证明。这些信息的任何变更必须在30天内报告。委员会将在收到信息后60天内决定是否给予豁免,并且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可以检查工厂是否符合规定。获得豁免的工厂必须允许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记录。
Section § 42824
Section § 428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许可证的大型设施接收废旧轮胎,或者明知故犯地将废旧轮胎运到或遗弃在该类设施,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这些处罚包括每次违规每日1,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除非当事人报告违规行为并遵守当局发出的任何命令,否则违规行为持续的每一天都将被视为一项单独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