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a) 为本节之目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a)(1) “汽车拆解商”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220节中的定义相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a)(2) “机动车”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415节中的定义相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a)(3) “车辆制造商”的定义与《车辆法典》第672节中的定义相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 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前,环境保护秘书应召集锂离子汽车电池回收咨询小组,审查并就本州随同机动车销售的锂离子车载电池的回收和再循环政策向立法机关提供建议。在2022年4月1日之前,该咨询小组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该咨询小组应与在电池回收领域进行过研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商以及回收行业进行协商。环境保护秘书应从以下每个类别中至少任命一名成员加入咨询小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1) 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2) 有毒物质控制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3) 一家车辆制造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4) 一个代表一家或多家车辆制造商的组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5) 一家电子废物回收商或一个代表一家或多家电子废物回收商的组织。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6) 一家汽车维修经销商或一个代表一家或多家汽车维修经销商的组织。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7) 一家汽车拆解商或一个代表一家或多家汽车拆解商的组织。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8) 一个专门从事废物减量和回收的环境组织。
(9)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9) 能源存储行业的代表。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10) 一家锂离子车载电池制造商。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b)(11) 一个专注于汽车工程的标准制定组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c) 在2022年4月1日或之前,锂离子汽车电池回收咨询小组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政策建议,旨在确保本州尽可能接近100%的锂离子车载电池在其寿命结束时以安全且经济高效的方式被再利用或回收。政策建议应反映锂离子车载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考量,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电池从车辆中取出后作为储能系统再利用的机会和障碍、这些电池在寿命结束时的最佳管理考量,以及不同管理实践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在制定政策建议时,咨询小组应考虑州内和州外锂离子车载电池回收方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0.5(d)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