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设立名为“回收市场发展区”的区域,以促进回收和废弃物材料市场的发展。要提议设立一个区域,地方政府必须认定当前的废物处理实践使其非常适合发展回收业务,并且设立这样的区域将有助于吸引私营回收投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10(a) 地方管理机构可根据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的建议,通过条例或决议,提议将其管辖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地产地块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10(b) 回收市场发展区的提议应基于地方管理机构的以下认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10(b)(1) 当前的废物管理实践和条件有利于消费后废弃物材料市场的发展。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10(b)(2) 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对于协助吸引私营部门的回收投资到该区域是必要的。

Section § 42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或个人通过其地方政府,请求州政府部门将其区域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

Section § 42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规则和指南,用于申请被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它还规定,该部门必须决定这些区域的最大数量,并且这些数量应反映在全县废物管理计划中。

部门应制定关于每份指定申请必要内容的法规和指南,并且,在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中,应确定根据本章规定予以指定的回收市场发展区的最大数量。

Section § 42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在个人或企业申请时,将某些区域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

Section § 42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一个区域是否可以被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时,该部门必须检查当地垃圾填埋场还剩下多少空间。

Section § 42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申请将某个区域指定为回收市场开发区时,申请不会因为一些小错误而被立即拒绝。相反,申请人将有机会纠正这些错误。但是,如果他们在14天内没有完成纠正,申请将被拒绝。

Section § 42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地方政府保留在其区域内就土地使用作出自己决定的权力,不受本法律条款的限制。

Section § 420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计划”,该计划向地方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以促进加州的回收利用。该基金可连续用于贷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些资金产生的利息可用于与贷款计划相关的行政费用。此外,资金还来源于贷款偿还、利息及其他费用,所有收益都将再投资于该计划。

负责部门可将这些资金用于回收区内的推广活动,并且在提供资金前必须确保贷款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该部门还收取申请费,以支付处理和行政费用。如果需要保护州作为贷款方的金融利益,资金可用于止赎等费用。这项法规将于 2031 年 7 月 1 日失效,但偿还贷款的义务将继续存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a) 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子账户特此在该账户中设立,旨在为根据本条设立的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计划提供贷款,并用于根据 (g) 款进行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3340 条的规定,存入子账户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根据本条提供贷款和根据 (g) 款进行支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c) 经年度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付子账户中的资金后,该部门可支出子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用于执行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计划所产生的行政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d) 贷款偿还和费用所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和利息偿还、费用和点数、追偿成本的收回、根据贷款违约收回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以及通过止赎行动收取的资金,应存入子账户。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e) 贷款申请人支付的利息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应存入子账户。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f) 该部门可支出子账户中的资金,向循环市场开发区内的地方管理机构、私营企业和非营利实体提供贷款,或在区外区域提供贷款,在这些区域提供贷款将有利于地方管辖区或协助地方管辖区遵守第 40051 条。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g) 该部门可支出子账户中的资金,向循环市场区内的地方管理机构支付款项,用于与该区推广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宣传、书面宣传材料的开发以及原料可用性的技术分析。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h) 该部门在确定申请人已获得所有重要的适用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证之前,不得资助贷款。该部门应确定哪些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证是重要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i) 该部门应为本节授权的贷款申请设立并收取费用。申请费应设定在足以支付该部门处理贷款申请成本的水平。此外,该部门应为该部门签订的贷款设立费用或点数表,以资助该部门对循环贷款计划的管理。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j) 经年度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付子账户中的资金后,该部门可支出子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计划的管理。此外,经年度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付账户中的资金后,该部门可支出账户中的资金用于管理循环贷款计划。但是,只有在子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完全资助该计划的管理时,才应从账户中提供循环贷款计划的管理资金。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k) 该部门,根据第 47901 条 (a) 款,可预留资金用于支付保护州作为贷款债权人地位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广义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止赎费用、拍卖费、产权调查、评估、房地产经纪费、律师费、抵押贷款支付、保险支付、公用事业费、维修费、收回设备和库存的搬运和储存费,以及在止赎或破产程序中购买优先留置权的其他支出。
(l)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l)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l)(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本节将于 2031 年 7 月 1 日失效,并于 2032 年 1 月 1 日废止,除非在 2032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生效的后续颁布的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1(l)(2) 根据 (1) 款废止本节,不应消除任何贷款义务或州追索贷款的适当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42023.2

Explanation
如果年度预算案允许,审计长可以将资金从主账户转移到子账户,以支持特定计划下的贷款需求。这项规定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修改这些日期。 然而,即使该规定被废止,未偿还的贷款义务仍然可以被追收。此外,自1992年1月1日起,从主账户转移到子账户的资金将不追溯收取利息。

Section § 420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31年7月1日起,特定子账户中剩余的所有资金,以及来自贷款偿还和利息的资金,都将转入另一个账户。经立法机构批准,收取的利息可以用于支付与追收未偿贷款相关的行政费用。

本条款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将在2032年1月1日之前被废止,除非有新的法规修改这些日期。尽管本条款被废止,但国家追收贷款和强制偿还的权力将继续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3(a) 截至2031年7月1日,子账户中所有剩余资金以及作为贷款偿还和利息收到的所有资金,应于2031年7月1日转入主账户;截至2031年7月1日,所有到期未偿还的贷款资金应偿还给部门,并由部门存入主账户,直至全额付清。但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授权,利息收益可用于支付与追收未偿贷款账户相关的行政费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3(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3(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在此日期或之前生效的后续制定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3(b)(2) 根据第 (1) 款废止本条,不应消灭任何贷款义务或国家追索贷款的适当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420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回收计划所发放贷款的要求。首先,这些贷款必须有正式协议,详细说明还款条款和条件,不遵守协议意味着贷款全额立即到期。贷款利率设定得很低,以帮助项目,所有还款都将回到贷款基金中。贷款只发放给能证明有能力偿还的申请人,并且优先资助专注于可回收产品或耐用物品的项目。不允许为通过废物制造燃料或能源的项目提供贷款。财政部可以审计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法律定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延期。即使废止,任何现有贷款义务以及州政府追收贷款的权利仍然有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 依照第42023.1条发放的贷款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1) 已批准贷款的条款应在借款人与部门之间的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协议应包含一项要求,即未遵守协议将导致贷款的任何剩余未偿金额连同应计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尽管有协议的任何条款,部门批准的贷款接受者应偿还本金加利息。部门应尽可能降低贷款利率以使项目可行,并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利率。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所收到的所有还款和利息应存入子账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2) 部门仅批准那些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偿还贷款的贷款申请。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3) 资金优先用于循环回收计划项目,这些项目应导致产品被回收成同样可回收的产品(由部门确定),或具有至少10年或更长使用寿命的产品。部门应制定项目资格标准并向公众公布,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图。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4) 不得为通过转化、工程化城市固体废物转化或其他处置活动生产燃料或能源的项目提供贷款。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a)(5) 财政部可以审计根据第42023.1条和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收益的支出。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b)(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在2032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的后续颁布的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4(b)(2) 根据第 (1) 款废止本条不应消除任何贷款义务或国家采取适当行动追收贷款的权力。

Section § 420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关于回收市场发展循环贷款计划的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已发放贷款的数量和规模、贷款接受者的特征、预计未来的贷款需求以及运营该计划的成本等细节。

请注意,本节将于2031年7月1日之后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改变这一时间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5(a) 部门应根据第40507条,作为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纳入一份关于回收市场发展循环贷款计划绩效的报告,包括已发放贷款的数量和规模、贷款接受者的特征、预计贷款需求以及管理该计划的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5(b) 本节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后续颁布的、在2032年1月1日或之前生效的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Section § 42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申请人与私人金融机构或公共机构合作。它允许部门向资本获取贷款计划投资最高50万美元,以帮助遵守特定的环境法规。部门可以在回收市场开发区内外参与该计划。这项法律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但根据该法律发放的任何贷款仍需偿还,并且州政府可以强制执行这些收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6(a) 部门应鼓励申请人寻求私人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参与。为使部门和地方机构遵守第40051条和第41780条的规定,部门可以参与资本获取贷款计划,金额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该计划载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7编第1章第8条(自第44559条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6(b) 为参与(a)款中规定的资本获取贷款计划,或参与利用子账户资金的计划,部门可以在回收市场开发区内部和外部开展业务。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6(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6(c)(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条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在此日期或之前生效的后续颁布的法规删除或延长其失效和废止的日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023.6(c)(2) 根据第(1)款废止本条,不应消除任何贷款义务或国家追索贷款的适当行动的权力。

Section § 42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包括该部门和司库在内的不同州机构,应尽可能合作,寻找为开发再生材料市场的项目提供资金的方法。目标是通过协调和联合活动来促进这些市场。

Section § 42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更新与本具体条款相关的规定。任何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生效的规定,将继续有效,直到部门修改或废除它们,或直到2022年1月1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部门应更新其与本条实施相关的法规。任何根据本条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部门修订或废止该法规,或直至2022年1月1日,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