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发展项目市场发展区项目
Section § 42010
本法律条款允许地方政府设立名为“回收市场发展区”的区域,以促进回收和废弃物材料市场的发展。要提议设立一个区域,地方政府必须认定当前的废物处理实践使其非常适合发展回收业务,并且设立这样的区域将有助于吸引私营回收投资。
Section § 42013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规则和指南,用于申请被指定为回收市场发展区。它还规定,该部门必须决定这些区域的最大数量,并且这些数量应反映在全县废物管理计划中。
Section § 42020
Section § 42023.1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循环市场开发循环贷款计划”,该计划向地方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贷款,以促进加州的回收利用。该基金可连续用于贷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些资金产生的利息可用于与贷款计划相关的行政费用。此外,资金还来源于贷款偿还、利息及其他费用,所有收益都将再投资于该计划。
负责部门可将这些资金用于回收区内的推广活动,并且在提供资金前必须确保贷款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许可证。该部门还收取申请费,以支付处理和行政费用。如果需要保护州作为贷款方的金融利益,资金可用于止赎等费用。这项法规将于 2031 年 7 月 1 日失效,但偿还贷款的义务将继续存在。
Section § 42023.2
Section § 42023.3
这项法律规定,从2031年7月1日起,特定子账户中剩余的所有资金,以及来自贷款偿还和利息的资金,都将转入另一个账户。经立法机构批准,收取的利息可以用于支付与追收未偿贷款相关的行政费用。
本条款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将在2032年1月1日之前被废止,除非有新的法规修改这些日期。尽管本条款被废止,但国家追收贷款和强制偿还的权力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42023.4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回收计划所发放贷款的要求。首先,这些贷款必须有正式协议,详细说明还款条款和条件,不遵守协议意味着贷款全额立即到期。贷款利率设定得很低,以帮助项目,所有还款都将回到贷款基金中。贷款只发放给能证明有能力偿还的申请人,并且优先资助专注于可回收产品或耐用物品的项目。不允许为通过废物制造燃料或能源的项目提供贷款。财政部可以审计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法律定于2031年7月1日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延期。即使废止,任何现有贷款义务以及州政府追收贷款的权利仍然有效。
Section § 42023.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关于回收市场发展循环贷款计划的报告。该报告应涵盖已发放贷款的数量和规模、贷款接受者的特征、预计未来的贷款需求以及运营该计划的成本等细节。
请注意,本节将于2031年7月1日之后失效,并于2032年1月1日废止,除非有新的法律改变这一时间表。
Section § 42023.6
这项法律鼓励申请人与私人金融机构或公共机构合作。它允许部门向资本获取贷款计划投资最高50万美元,以帮助遵守特定的环境法规。部门可以在回收市场开发区内外参与该计划。这项法律将于2031年7月1日失效,但根据该法律发放的任何贷款仍需偿还,并且州政府可以强制执行这些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