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6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相关的关键术语。“个人”是指在这些场所或活动中工作、参加或作为顾客的任何人。“大型活动”是指收取入场费或由市或县实体运营的活动,平均每天有超过2,000名参与者。这包括举办体育赛事或跳蚤市场等活动的公共、私人或非营利空间。“大型场所”是指平均每天服务超过2,000人的永久性地点,包括体育场、动物园或剧院等各种公共景点。同一地点、单一所有权下的多个场所被视为一个大型场所。“地方机构”定义为市或县。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a) “个人”指在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工作或参加的人员,或在该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就座或接受服务的顾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b) “大型活动”指收取入场费或由地方机构运营的活动,且在活动运营期间平均每天服务超过2,000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活动的公共、非营利或私人拥有的公园、停车场、高尔夫球场、街道系统或其他开放空间,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或跳蚤市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c) “大型场所”指每年在场所设施内平均每天容纳或服务超过2,000名个人的永久性场所设施。就本章而言,场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非营利或私人拥有或运营的体育场、露天剧场、竞技场、大厅、游乐园、会议或市民中心、动物园、水族馆、机场、赛车场、赛马场、表演艺术中心、展览场地、博物馆、剧院或其他公共景点设施。就本章而言,在共同所有权或控制下,包含多个与该场地内其他大型场所相邻的大型场所的场地,视为一个单一的大型场所。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d) “地方机构”指市或县。

Section § 42648.1

Explanation

截至2005年4月1日,一个委员会被要求采取具体行动,以加强大型场所和活动中的回收和废物减量工作。这包括制定并提供示范条例,供地方机构采纳,以支持废物减量和回收工作。

委员会还必须与相关团体合作,例如市县协会和废物服务提供商,以制定这些条例。此外,委员会应为活动运营者和地方机构发布关于废物减量和回收计划的在线资源。

董事会应在2005年4月1日或之前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1(a) 提供一份或多份示范条例,这些条例适合地方机构修改,并可由地方机构采纳,以根据本章要求,在大规模场所和大型活动中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1(b) 在制定示范条例时,应咨询加利福尼亚城市联盟、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回收商、私人和公共固体废物服务机构的代表,以及参与大规模场所和大型活动运营和管理的有关人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1(c) 在董事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关于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的信息,供大规模场所和大型活动的运营者实施,以减少固体废物并增加可回收材料的转移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1(d) 在董事会的互联网网站上为地方机构发布信息,提供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由社区环保队运营的计划。

Section § 4264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向大型场所或活动运营者发放许可证时,提供关于减少、再利用和回收废弃物的信息。这可以包括宣传册或带有相关详情的网站链接。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8月1日前,机构必须向一个委员会报告其管辖范围内按废弃物产生量计算的前10%的场所和活动,包括废弃物类型和回收工作的详细信息。

在2008年12月1日前,该委员会将检查这些场所中是否有75%制定了适当的废弃物管理计划。如果未能达到目标,委员会可能会建议制定新法律来强制要求这些计划。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2(a)(1)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向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的运营者发放许可证时,地方机构应向运营者提供关于可在该场所或活动中实施的、旨在减少、再利用和回收所产生固体废弃物的计划信息,并提供关于固体废弃物可捐赠、回收或堆肥的联系信息。此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指导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的运营者访问委员会网站或地方机构包含的任何其他适当网站的信息、直邮、宣传册或其他相关文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2(a)(2) 在2006年8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直至2008年8月1日,各地方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供其管辖范围内前10%的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的估算和描述,该估算和描述基于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运营者根据第42648.3节提交的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在信息易于地方机构获取的范围内,该信息应包括场所或活动的名称、地点和简要描述,所产生废弃物类型的简要描述,按重量计的处置和转移材料的类型和估计数量,以及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运营者为减少、再利用和回收固体废弃物而利用的现有固体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计划。此信息应作为地方机构根据第41821节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向委员会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2(b) 在2008年12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评估各地方机构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报告的前10%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的固体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率以及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计划的实施情况。如果委员会在审查地方机构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向委员会报告的信息后,确定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的固体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计划中,有少于75%的计划未按照第42648.4节分节 (a) 制定并根据第42468.4节分节 (b) 确定的时间表实施以达到其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率,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建议所需的法定修改,以要求大型场所和大型活动的运营者实施废弃物减少、再利用和回收计划。

Section § 42648.3

Explanation
如果您负责加州的大型场所或活动,您需要每年在7月1日前报告您的废物减量工作。这包括回收、再利用和其他废物转移活动。您需要提供您处理的材料类型和数量的详细信息。如果您无法按计划实施废物管理计划,您应该解释原因。当当地机构要求提供这些信息时,您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供。

Section § 426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型场所或活动的运营者必须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两年与回收商和废物服务提供商合作。他们需要确定哪些回收和废物减量计划适合他们的活动。运营者可以制定回收计划和时间表,以实现特定的废物减量目标。

2005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两年7月1日或之前,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的运营者应当与回收商以及通过与地方机构签订独家特许经营权、或通过许可证、合同或非独家特许经营权向该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固体废物企业会面,以确定适合该大型场所或大型活动的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在确定可行的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时,运营者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4(a) 制定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率,以及能够实现这些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率的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648.4(b) 确定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计划以及固体废物减量、再利用和回收率的实施时间表。

Section § 426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提供支持和工具,以帮助开展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这种支持可能包括制作示范文件、提供培训、研究废物管理的最佳实践、寻找削减成本的方法以及发现创新产品。目标是协助地方机构和大型场所及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废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回收计划。

委员会应在现有财政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实施本章所需的技术援助和工具。此类技术援助可包括但不限于示范文件、培训、固体废物管理最佳实践研究、成本削减以及创新产品,以协助地方机构和大型场所及大型活动的运营者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固体废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回收计划及费率。

Section § 42648.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大型活动或场所横跨洛杉矶市和洛杉矶县,本章的规定仅适用于该场所或活动大部分所在地。

Section § 426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向大型场所或活动的运营者收取费用。该费用旨在弥补机构为遵守相关法律要求而产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