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6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地毯回收和生产者责任相关的具体定义。“学徒计划”旨在培训个人掌握地毯安装和回收技能。“经批准的收集点”是专门收集旧地毯的设施。“受涵盖产品”指所有地毯,但标有“可堆肥”的地毯除外。“地毯”被定义为厚织物地板覆盖物,不包括小尺寸地毯。“生产者责任组织”是指负责地毯回收物流方面的实体。法律明确定义了涉及地毯销售和处理的商业术语,如“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者”,以明确责任。

此外,“循环经济环境非政府组织”旨在推广可持续材料使用,而“闭环回收”则指将材料回收并重新用于其最初的生产过程。条文区分了“消费后回收成分”与其他回收材料,强调了以可持续方式将地毯重新投入经济使用的重要性。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a) “学徒计划”指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计划,旨在培训学徒和熟练地毯安装工掌握正确的地毯安装、再利用和回收实践,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实现该计划目标的机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b) “经批准的收集点”指已同意作为生产者责任组织收集点的固体废物设施,如第42968.23条所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c) “授权收集者”指已与生产者责任组织签订协议以收集受涵盖产品的个人或实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d) “品牌”指识别受涵盖产品而非其组成部分的名称、符号、词语或标记,并将受涵盖产品归属于该品牌的拥有者或被许可人作为生产者。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e)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e)(1) “地毯”指由厚织物制成的地板或楼梯覆盖物,用于住宅建筑、商业建筑、会议和活动,包括模块化地毯砖。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e)(2) 地毯不包括尺寸为11英尺乘15英尺或更小的区域地毯。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f) “循环经济环境非政府组织”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和解决环境问题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g) “闭环回收”指产品或材料被回收并返回到其最初产生的过程或流程中,并在生产过程中被再利用的回收方式。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h) “消费者”指受涵盖产品的购买者、所有者或承租人,包括个人、企业、公司、有限合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政府实体。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i)(1) “受涵盖产品”指地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i)(2) “受涵盖产品”不包括符合第42357条要求并被标记为“可堆肥”的地毯。
(j)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j) “部门”指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k)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k) “永久收集点”指州内的一个永久性地点,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的其他方可免费将废弃的受涵盖产品退回,以便再利用、回收或以其他方式管理。
(l)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l) “消费后受涵盖产品”指不再用于其制造目的的受涵盖产品。
(m)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m)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m)(1) “消费后回收成分”指源自消费后受涵盖产品的材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m)(2) 消费后回收成分不包括源自回收饮料容器的材料,如第14505条所定义。
(n)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n) “加工商”指一家公司,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切碎、研磨、剪切或解聚等工艺,将废弃的受涵盖产品转化为可作为产品制造输入材料的成品回收产出。
(o)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o)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o)(1) “生产者”指制造受涵盖产品并以该个人自己的名称或品牌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提供销售或分销受涵盖产品的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o)(2) 如果州内没有符合第(1)款目的的生产者,则受涵盖产品的生产者是该品牌或商标的拥有者或独家被许可人,该受涵盖产品在该品牌或商标下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或分销,无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就本分款而言,“独家被许可人”是指在州内拥有独家使用商标或品牌的权利,与在州内或向州内制造、销售或分销受涵盖产品相关的个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o)(3) 如果州内没有符合第(1)或(2)款目的的生产者,则受涵盖产品的生产者是将受涵盖产品进口到州内进行销售、分销或安装的一方。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o)(4) 如果州内没有符合第(1)、(2)或(3)款目的的生产者,则受涵盖产品的生产者是在州内或向州内销售该产品的分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
(p)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p) “生产者责任组织”指以下任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p)(1) 根据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的组织,其成立目的是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以满足本章要求,并经部门根据第42968.21条批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p)(2) 第42971条所定义的地毯管理组织。
(q)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q) “生产者责任计划”是指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制定并符合第 42968.32 条规定,并根据第 42968.30 条提交给部门审批的计划。
(r)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1) “回收”或“循环利用”是指对原本最终将被处置到陆地、水体或大气中的材料进行分类、清洁、处理和再造的过程,并将其以回收材料的形式返回或保持在经济主流中,用于符合在市场上使用所需质量标准的新产品、再利用产品或再造产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 “回收”或“循环利用”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A) 燃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B) 焚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C) 能源生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D) 燃料生产,源头分类有机材料的厌氧消化除外。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2)(E) 其他形式的处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r)(3) 为被视为已回收,涵盖产品应送往负责任的终端市场。
(s)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s) “零售商”是指以零售方式提供新涵盖产品的人,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6007 条所定义,包括通过任何方式进行的零售,例如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网站、在线市场或其他类似的电子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
(t)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t)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t)(1) “销售”或“出售”是指为对价而转让涵盖产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通过销售网点、目录、互联网网站、在线市场或类似电子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t)(2) “销售”或“出售”包括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通过租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涵盖产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t)(3) 就本章而言,如果涵盖产品交付给本州的消费者,则涵盖产品的销售应被视为发生在本州。
(u)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u)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是指如第 40194 条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在其正常运营条件下接受涵盖材料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理,无论是用于回收还是处置。
(v)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v) “批发商”是指在本州提供新涵盖产品销售的人,其销售并非零售销售(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6007 条所定义),且该涵盖产品旨在转售。

Section § 4296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需要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规则来执行本章。这些规则必须在2026年12月31日之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4296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该法案通常要求进行环境审查——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的任何事项。这包括制定生产者责任计划、检查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以及部门设定的绩效标准。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不适用于本章的要求,包括采纳生产者责任计划、确定生产者责任组织的年度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或部门根据第42968.32条和第42968.34条发布的绩效标准。

Section § 429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作为永久收集点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可以对处置受污染或不被负责管理这些产品的组织接受回收的物品收取费用。

Section § 4296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生产者为其每种产品发布在线环境产品声明。该声明应详细说明产品中使用的组件及其各自的百分比。然而,根据加州《民法典》,生产者没有义务披露任何商业秘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a) 受限于 (b) 款,生产者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针对其每种涵盖产品,发布一份环境产品声明,该声明应识别涵盖产品中使用的组件及其各组件的百分比。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68.4(b)(a) 款不要求生产者披露商业秘密,如《民法典》第3426.1条所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