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项目地毯生产者责任延伸
Section § 42970
Section § 42971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毯回收和管理相关章节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将“品牌”定义为识别地毯制造商的独特名称或符号。“CARE”是一个专注于地毯回收的非营利组织。“CARE谅解备忘录”是指一项关于地毯管理的协议。“地毯”特指由合成或天然纤维制成的地板覆盖物,不包括小地毯和衬垫。
“地毯管理组织”是指负责地毯回收计划的非营利组织或制造商,而“地毯管理计划”则是为此类工作制定的详细策略。
其他定义包括将“消费者”定义为任何购买地毯的人,“制造商”定义为生产或分销地毯的实体,以及将“消费后地毯”定义为不再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地毯。“加工商”和“回收”是指处理地毯废弃物的实体和程序。最后,“零售商”明确了地毯销售中的角色。
Section § 42972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制造商或其管理组织在2011年9月30日前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如何在加州回收销售的地毯。该计划必须旨在实现特定的回收目标,包括到2020年达到24%的回收率,并提高地毯的可回收性以及回收材料的市场利用率。
该计划应概述如何改进地毯收集和回收流程,提供相关成本的资金策略,并提供地毯回收教育。它还必须强制进行独立审计,制定计划到期或撤销时的应急方案,并在现有计划结束前一年建立新计划的系统。
此外,资金机制应根据材料的可回收性进行调整,并且必须在购买时透明地显示评估费。过多的资金可能需要更新计划以调整评估费。该组织还应咨询零售商等利益相关者,以尽量减少计划影响,并在30天内将任何重大计划变更通知部门。
Section § 42972.1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毯管理计划和报告。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局局长任命大部分成员,而议会发言人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则任命额外成员。该委员会可由环保人士、废物行业代表和地毯制造商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组成。
地毯制造商或管理组织必须在向部门提交计划和报告之前至少30天,将这些文件提交给该委员会。委员会将审查这些文件并提供反馈和建议。制造商应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纳这些建议。如果无法采纳,他们必须解释原因,并说明是否会在未来的计划或报告中考虑这些建议。
委员会成员无偿提供服务,但其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将获得报销。
Section § 42972.2
这项法律为加州设定了一个目标,即截至2020年1月1日,回收至少24%的消费后地毯,并在未来保持或超过这一比率。从2020年开始,之后至少每三年,该部门将审查并可能调整回收率和项目目标。他们将利用地毯管理计划、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数据来指导他们的决策。
Section § 42972.3
Section § 42972.7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机构设立一个信托基金或托管账户,用于存放未使用的资金和消费者费用,以防其计划终止或被撤销。如果计划终止,受托人或托管代理人必须在30天内开始管理这些资金,接收之前支付给该机构的款项,并按照部门的指示进行支付。如果一年内没有新计划获得批准,部门可以修改上一个计划并指示资金的使用。受托人还必须在接到指示时,将这些资金转交给拥有部门批准计划的新机构。
Section § 42973
加州法律规定,州政府部门必须在60天内审查提交的地毯回收计划,并决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如果由制造商的代理提交计划,该计划必须证明不会降低地毯回收水平或造成市场优势。如果计划未获批准,提交者有60天时间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2012年3月31日前获批的计划将面临罚款,直至获得批准。
Section § 42973.5
这项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评估地毯管理项目的运作效果。这包括收集、处理和回收旧地毯所涉及的成本等详细信息。此外,还需要提供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确定计划中提议的费用是否足以实现该项目的目标。
Section § 42973.7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组织在其董事会中设有代表不同群体的无表决权成员。这些成员包括一个专注于循环经济的环保组织、一个销售地毯产品的零售商,以及来自北加州和南加州地面覆盖学徒计划的劳工代表。该组织还负责支付这些无表决权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差旅费和开销。
Section § 42973.9
这项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地毯废弃物管理计划。该组织的董事会必须作出所有相关决定,并且不能将这项责任转交给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
Section § 4297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或推广的任何地毯,都必须符合由制造商参与并经部门批准的计划,以遵守回收和环保规定。如果制造商未被列入部门网站上的合规名单,他们必须证明其合规性以获得认证函。零售商和批发商必须查看部门网站,以确保他们销售的地毯符合规定。如果先前批准的回收计划终止,制造商可以通过提交替代回收计划或遵守上次批准的计划,在一年内继续销售而不会受到处罚。
Section § 42975
这项法律要求地毯管理组织每年9月1日前证明他们达到了废旧地毯的回收和减废目标。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计划报告进展。州政府通过与往年比较、使用具体的五年和年度目标,并审查组织报告中的信息来检查他们的进展。如果有多家组织管理地毯回收计划,法律会确保公平评估每个组织对回收目标的贡献。
Section § 42976
如果您在加州生产或销售地毯,您需要在每年9月1日之前向州政府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您在回收和管理地毯废弃物方面的努力。
具体来说,您需要提供关于您销售和回收了多少地毯的信息、您的回收活动的成本,以及这些努力的效果如何。您还应提供您使用的任何消费者教育材料的示例。
Section § 4297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提交地毯管理计划的组织都必须向相关部门支付季度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付部门在管理和执行地毯回收法律方面的各项开支。费用金额的设定旨在确保这些活动有足够的资金,并且可能会根据该组织成员在加州销售的地毯数量而有所不同。收取的费用总额不应超过执行该法律所需的成本。费用从2012年7月1日起每三个月收取一次,并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地毯管理的账户。
Section § 42977.1
这项法律在综合废物管理基金中设立了两个账户:地毯管理账户和地毯管理罚款子账户。根据这项法律收取的所有费用都存入地毯管理账户,该账户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可由该部门用于资助地毯回收计划的实施。同样,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都存入罚款子账户,经立法机关批准后,用于相同的目的。
Section § 42978
本节允许部门对违反某些规定的人处以民事罚款。如果您违反规定,每天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的或因疏忽造成的,罚款可增至每天2.5万美元。
在决定罚款金额时,会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违规次数、违规者的财务状况、他们是否曾真诚地尝试遵守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罚款对未来违规行为的潜在威慑作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考量。
Section § 42979
本节解释,除非地毯被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归类为有害物质,否则有关有毒物质控制的法律不会干涉地毯行业的权力。然而,DTSC在决定根据现有规则监管地毯之前,必须考虑地毯行业为处理有毒物质所做的任何努力。
Section § 42980
Section § 42981
本法律规定,地毯管理组织的特定活动,例如制定或管理回收计划、建立其成本结构或处理评估费,不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竞争法。然而,它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设定地毯价格、限制产量或按地理区域或客户限制销售的行为,仍必须遵守这些法律。
Section § 42982
加州总务部需要确保从州政府大楼拆除的消费后地毯得到妥善处理,以符合环保目标。他们还被要求确保州政府机构购买的地毯含有最低限度的回收材料,具体含量将在2018年中旬前在《州政府合同手册》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