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53

Explanation

自2006年7月1日起,零售商必须建立一个回收废旧可充电电池的计划,用于回收或妥善处理。这不适用于随设备销售的电池。零售商必须免费回收消费者持有的、其曾销售或正在销售的同类型或同品牌废旧电池,回收数量可与销售数量相符。通过目录或电话等远程方式销售的零售商,如果提供免费退回废旧电池的选项并提供回收信息,则视为符合规定。回收信息应通过标识、购买时提供的材料、广告或直接沟通等方式提供。参与认可的电池回收计划并告知消费者的零售商被视为符合规定。如果零售商已参与一个包含可充电电池在内的更广泛的电池回收计划,则无需再单独建立一个仅针对可充电电池的回收计划。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a)(1) 自2006年7月1日起,每家零售商应建立一个系统,用于接收和收集废旧可充电电池,以进行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a)(2) 对于销售包含在电池供电设备中或与电池供电设备一同包装的可充电电池,零售商不受本章要求的约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 用于接收和收集废旧可充电电池以进行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的系统,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要素: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1)(A) 免费回收消费者持有的废旧可充电电池,该电池的类型或品牌须是零售商曾销售或正在销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1)(A)(B) 零售商的免费回收义务可限于回收时或之前销售给消费者的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2) 如果零售商通过目录订购、电话订购或其他不涉及店内销售的方式销售可充电电池,则如果零售商在购买或交付时向消费者提供合理通知,告知其有机会免费退回废旧可充电电池以进行再利用、回收或妥善处置,则该零售商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2)(A) 退回可充电电池的机会应通过零售商根据第 (1) 款建立的回收计划,或通过参与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或类似的回收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2)(B) 该通知应包含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链接或电话号码,这些信息应放置在发票或采购订单上,或与电池一同包装,以便消费者获取更多关于免费电池回收机会和地点的信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3) 向消费者提供零售商提供的可充电电池回收机会信息,并鼓励消费者利用这些机会。此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3)(A) 醒目展示且消费者易于看到的标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3)(B) 在购买或交付时(或两者兼有)提供给消费者的书面材料。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3)(C) 在零售商广告或其他促销材料中(或两者兼有)提及可充电电池回收机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b)(3)(D) 在购买时与消费者直接沟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c) 积极参与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或类似电池回收计划,并已实施 (b) 款第 (3) 项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公众教育内容的单个零售商地点,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3(d) 如果零售商参与的现有电池回收系统除了可充电电池外还包括任何其他类型的电池,并且该系统符合本条的其他要求,则零售商可以继续参与该现有系统,并且无需实施或参与仅包含可充电电池的系统。

Section § 42454

Explanation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零售商不得向消费者销售充电电池,除非他们遵守本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