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1年加利福尼亚州固体废物再利用和回收利用获取法案。
加州固体废物再利用和回收准入法案简称和认定与声明
Section § 42901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各市县需要在2000年前将固体废物减半。他们可以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来实现这一目标。
社区的所有部分,包括个人、企业、工业和公共机构,都应该参与这项工作。
然而,一个挑战是缺乏合适的场所来收集和处理可回收材料,这阻碍了高效的废物分流,需要州和地方政府紧急解决。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a) 各市县必须在2000年1月1日前,通过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转移50%的固体废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b) 转移50%的固体废物需要住宅、商业、工业和公共部门的参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01(c) 缺乏与周边土地用途相符的、用于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的充足区域,是转移固体废物的一个重大障碍,并构成了州和地方机构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处理固体废物在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和堆肥活动中的可及性。
固体废物分流 源头减量 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