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不迟于1993年3月1日,必须通过一项示范条例,供地方机构在开发项目中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时使用。负责制定该条例的委员会必须咨询多个团体,包括城市代表、县监事、规划师、建筑师和废物服务机构。

该示范条例草案必须不迟于1993年1月1日分享给地方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允许他们在1993年2月1日之前提交反馈意见,以便在公开听证会上最终通过之前进行审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0(a) 不迟于1993年3月1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应通过一项示范条例,供任何地方机构采纳,该条例涉及开发项目中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的足够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0(b) 委员会在制定示范条例时,应咨询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联盟、加利福尼亚州县监事协会、美国规划协会、美国建筑师协会、私营和公共废物服务机构、建筑施工和管理以及零售企业的代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0(c) 不迟于1993年1月1日,委员会应将示范条例草案分发给所有地方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供审查。任何意见应不迟于1993年2月1日提交给委员会,供委员会在通过该条例的公开听证会上审议。

Section § 42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制定规则,确保开发项目有专门的回收物收集和装载空间。如果在1994年9月1日之前没有此类规则,则预设的示范条例将自动生效。此外,自2005年7月1日起,地方机构不得批准新项目的建筑许可证,除非这些项目包含足够的回收空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1(a) 各地方机构应当通过一项条例,规定开发项目中用于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的足够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1(b) 如果地方机构未能在1994年9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关于开发项目中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的条例,则根据第42910条通过的示范条例应于1994年9月1日生效,并由该地方机构执行,且具有与该地方机构作为条例通过的规定相同的效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1(c) 自2005年7月1日起,地方机构不得向开发项目颁发建筑许可证,除非该开发项目提供足够的区域用于收集和装载可回收材料。

Section § 42912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加州某委员会必须在2004年3月1日前,为地方机构制定示范性条例,以鼓励建筑和拆除废弃物的回收和转移。这些条例应以按重量计算达到50%至75%的废弃物转移率为目标。委员会在制定这些条例时,必须与来自城市、县和建筑行业的代表合作。此外,委员会还应编制关于有效计划的报告,并在线发布,以指导承包商和地方政府减少废弃物。条例草案应在2004年1月1日前分发给地方机构进行审阅和反馈,然后举行公开听证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 不迟于2004年3月1日,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1) 制定一项或多项示范性条例,适用于地方机构修改,地方机构可采纳这些条例,以要求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的转移率达到50%至75%的范围,具体由委员会确定并按重量计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2) 在示范性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联盟、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私营和公共废物服务以及建筑材料行业和施工管理人员的代表进行协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3) 编制一份关于除示范性条例之外的计划报告,地方政府和总承包商可以实施这些计划以提高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的转移率。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4) 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面向总承包商的报告,内容关于承包商如何提高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转移率的方法。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a)(5) 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面向地方政府的报告,其中包含除采纳示范性条例之外的计划建议,以提高建筑和拆除废弃材料的转移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912(b) 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委员会应将示范性条例草案分发给所有地方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审阅。任何意见应不迟于2004年2月1日提交给委员会,供委员会在采纳该条例的公开听证会上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