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官方名称是《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可持续包装法案》。它是一项旨在推广可持续包装实践的州政策。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可持续包装法案。

Section § 42370.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与州属或州营设施的餐饮服务和包装相关的定义。它通过引用另一条款定义了“饮料容器”,并将“餐饮服务设施”描述为在州政府大楼内或根据州政府合同准备或提供食物的任何场所。它明确了“餐饮服务包装”是指用于盛放食物的盘子和杯子等物品,但排除了吸管、盖子和未加工食品的包装等。它还规定,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和医疗相关包装不被视为“餐饮服务包装”。最后,“预制食品”是指即食食品,而不是预包装的、第三方大规模生产的食品。

就本章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a) “饮料容器”具有第14505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b) “餐饮服务设施”是指位于州属设施内、在州属财产上经营或作为特许经营商运营、或根据合同向州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并储存、准备、包装、供应、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预制食品的运营或业务。“餐饮服务设施”可包括但不限于自助餐厅、中央厨房、餐馆、熟食店、商店、商铺、市场或移动餐车。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1) “餐饮服务包装”是指用于盛放或运输预制、即食食品或饮料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盘子、杯子、碗、托盘以及带铰链或带盖的容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 “餐饮服务包装”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A) 吸管、杯盖、塑料袋和餐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B) 未加工食品的一次性包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C) 饮料容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D) 经餐饮服务设施清洁并重复使用的陶瓷、瓷器、玻璃或非箔金属餐饮服务包装。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E)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1 U.S.C. Secs. 321(g), 321(h), and 360ee(b)(3))定义为药品、器械或医用食品的产品,且经医疗专业人员推荐或开具处方,或经餐饮服务设施认定为合理必要以满足医疗或健康相关需求的产品,包括用于这些产品的包装。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F) 在以下任何类型设施中使用,并经医疗专业人员推荐或开具处方,或经餐饮服务设施认定为合理必要,旨在协助设施居民或在该设施接受护理的其他个人履行与餐饮服务和消费相关的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保护设施居民或其他个人的健康或安全的产品,如果该设施认定这些产品或其经该设施确定的功能等效物不在部门根据第42370.3节制定的清单上: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F)(i) 卫生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F)(ii) 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节。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F)(iii) 社区护理设施,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节(a)款。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c)(2)(F)(iv) 任何其他向医疗专业人员照护下的患者提供医疗治疗或其他健康相关服务的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1(d) “预制食品”是指使用任何烹饪或食品准备技术,在餐饮服务设施内外供消费的食品或饮料。“预制食品”不包括由第三方在餐饮服务设施场所以外大规模生产的预包装密封食品。

Section § 42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制定规则,以识别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的食品服务包装。为了制定这些规则,多个州部门和机构必须合作。该法律还涉及咨询包装制造商和环保团体。

法律规定,可回收包装必须符合某些标准,例如定期分类和回收。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足够耐用以供多次使用,而可堆肥包装必须在堆肥设施中安全分解。此过程还涉及考虑环境影响,例如垃圾和公共卫生。部门可以与各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并可能考虑对野生动物和公共健康的影响。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a)(1) 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建立一个流程并制定标准,用于确定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a)(2) 部门应与总务部、康复部、公园和娱乐部、海洋保护委员会、有毒物质控制部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制定这些法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a)(3) 作为监管过程的一部分,部门应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反馈,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服务包装制造商、环境和公共卫生组织以及食品服务设施。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b)(1) 根据 (a) 款制定的法规应用于确定可列入根据第 42370.3 节制定的清单中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b)(2) 法规还应根据第 42370.3 节 (b) 款,规定清单的维护和更新方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b)(3) 如果部门认为可行,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流程,授权区域性使用符合本节要求和考量的食品服务包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c) 为了确定某种食品服务包装是否根据 (a) 款可重复使用,主任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c)(1) 该包装是否在一次使用后通常被丢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c)(2) 该包装是否足够耐用和可清洗以允许多次使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 为了确定某种食品服务包装是否根据 (a) 款可回收,主任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1) 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 编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7 条(自第 17580 节起)所载的统一标准,有资格被标记为“可回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2) 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由回收服务提供商定期收集、分离和清洁以进行回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3) 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定期分类并汇集到明确的流中用于回收过程。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4) 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通过商业回收过程定期处理、回收或再循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5) 该食品服务包装材料是否定期成为用于生产新产品的原料。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d)(6) 该食品服务包装材料是否以足够的数量回收,并具有足够的质量以保持市场价值。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e) 为了确定某种食品服务包装是否根据 (a) 款可堆肥,主任应至少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e)(1) 该食品服务包装是否能以安全及时的方式分解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可用堆肥的一部分,并可在专为处理消费后食物垃圾和沾有食物的纸张而设计并具备处理能力的公共或私人好氧堆肥设施中进行堆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e)(2) 由塑料制成的食品服务包装是否经认证符合第 42356 节 (b) 款 (1) 项的 (A) 或 (C) 分项中确定的 ASTM 标准规范,并且如果适用,根据第 42356.1 节通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e)(3) 该食品服务包装是否定期被公共和私人堆肥设施收集并接受处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e)(4) 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 编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7 条(自第 17580 节起)所载的统一标准,有资格被标记为“可堆肥”。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f)(1) 在根据 (a) 款制定法规时,部门可以与地方政府以及固体废物行业、回收行业、堆肥行业和食品服务包装制造商的代表协商,以确定某种食品服务包装是否可回收、可重复使用或可堆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f)(2) 地方政府、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回收设施和堆肥设施应向部门提供根据 (1) 项要求的信息。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 在根据(a)款制定法规时,部门可以考虑对垃圾、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的潜在影响。在评估这些影响时,部门可以考虑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1) 从定期开展垃圾清理活动的州实体或组织获取的关于餐饮服务包装垃圾数量的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2) 有助于遵守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全州垃圾政策》和海洋保护委员会的《海洋垃圾预防战略》的垃圾减量政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3) 毒物控制部是否已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部第55章(第69501条及后续条款)将用于制造某种餐饮服务包装的化学品确定为优先产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4) 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获得的关于用于制造某种餐饮服务包装的特定化学品的现有科学信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g)(5) 关于不当处置的餐饮服务包装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的信息,以及政策建议,包括废物收集基础设施的改进,可以在州设施中实施以减少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2(h) 部门可以召集一个利益相关者小组,协助部门实施本节,该小组包括但不限于垃圾预防组织、环保组织以及代表餐饮服务包装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行业协会。

Section § 42370.3

Explanation

部门必须制定一份经批准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清单,这些包装必须是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的,并在相关法规获批后90天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该清单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以确保符合这些标准,并且可以通过添加或删除项目进行更新。制造商如果希望将其包装材料纳入此清单,可以提交相关数据供评估。制定和更新此清单的过程不受常规政府程序规则的约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3(a) 部门应制定一份经批准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清单,供食品服务设施使用,并在行政法办公室批准部门根据第42370.2条通过的法规之日起9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清单。部门应仅将根据部门根据第42370.2条通过的法规确定的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列入清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3(b) 部门应定期(但至少每五年一次)评估经批准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清单,以确定每种经批准的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是否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评估后,部门可根据其是否可重复使用、可回收或可堆肥,修订清单以删除或添加某种食品服务包装类型。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对清单的任何更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3(c) 寻求将某种食品服务包装或材料列入清单的制造商,部门可要求其提交数据,以供部门评估是否将该食品服务包装或材料类型列入清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3(d) 根据本节制定、公布和更新清单,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423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餐饮服务机构只能使用部门列出的、经批准的食品服务包装。如果机构在清单公布或更新之前已经拥有库存包装或已签订合同,则可以使用这些包装。但是,任何新签订的合同都必须确保符合批准清单的规定才能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a) 自根据第42370.3条公布获批食品服务包装类型清单之日起,除(b)款另有规定外,食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食品服务包装分发预制食品,除非该食品服务包装类型在该清单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b) 食品服务机构可以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使用不在部门根据第42370.3条维护和更新的清单上的食品服务包装: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b)(1) 食品服务机构在清单公布日期之前拥有该特定库存的食品服务包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b)(2) 食品服务机构在根据第42370.3条维护的清单更新以移除该类型食品服务包装之前拥有该特定库存的食品服务包装,且在食品服务机构取得该食品服务包装时,该类型食品服务包装在清单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b)(3) 食品服务机构根据在清单公布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取得该特定库存的食品服务包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b)(4) 食品服务机构根据在根据第42370.3条维护的清单更新以移除该类型食品服务包装之前签订的合同取得该特定库存的食品服务包装,且在食品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该类型食品服务包装在清单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4(c) 对于受本条约束且在清单公布日期之后签订、续订或更新的合同,食品服务机构应负责确保合同所涉食品服务包装符合本条规定。

Section § 423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餐饮服务设施向相关部门提供其合同、发票和采购订单的查阅权限,以证明其食品包装材料符合规定。部门将决定何为“合理且及时的查阅权限”。餐饮服务设施必须将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五年,除非部门另有规定。如果任何记录被声称为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则必须按照特定的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5(a) 为确保遵守本章规定,餐饮服务设施应在部门要求时,根据部门的决定,提供合理且及时的查阅权限,以查阅餐饮服务设施与餐饮服务包装制造商或分销商之间的合同、发票和采购订单,其中包含的信息应证明餐饮服务设施所采购的餐饮服务包装材料是否符合本章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5(b) 餐饮服务设施应将与本章要求相关的任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或部门确定的其他期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5(c) 根据本节规定向部门提供的记录,如果在提交时声称是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机密信息,应根据适用情况,遵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汇编》第14篇第7部第1章第4条(自第17041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423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总务部和任何州机构必须确保与餐饮服务设施签订的合同符合特定的环保标准。该部门必须在批准后90天内,在其网站和《州合同手册》中公布一份经批准的餐饮服务包装类型清单。此外,任何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符合这些包装标准,并且该部门应帮助餐饮服务设施识别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该部门还负责更新采购规则和程序,使其与这些标准保持一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a) 加州总务部或任何与餐饮服务设施签订、或修订现有合同或协议的州机构,应确保相关合同或协议符合本章的任何适用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b) 加州总务部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b)(1) 在根据第42370.3条公布经批准的餐饮服务包装类型清单之日起90日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经批准的餐饮服务包装类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b)(2) 在根据第42370.3条公布经批准的餐饮服务包装类型清单之日起90日内,在《州合同手册》中公布本章对餐饮服务设施施加的要求。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b)(3) 确保餐饮服务设施作为与加州总务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任何新的、修改的或续签的协议、合同或采购符合本章的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b)(4)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向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餐饮服务设施提供资源,以识别销售根据第42370.3条批准的餐饮服务包装类型的供应商、分销商、经纪商或制造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2370.6(c) 加州总务部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订相关的州合同和采购规则及程序,以履行 (b) 款的要求。

Section § 423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制定并执行自己更严格的外卖食品包装规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如果选择这样做,可以超越州法律设定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