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285(a) 市、县、市县合一的政府或州,可对明知违反本章规定,或理应知道其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或实体施加民事责任,首次违反本章规定,每日罚款一千美元($1,000);第二次违反,每日罚款两千美元($2,000);第三次及后续违反,每日罚款五千美元($5,00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285(b) 根据(a)款收取的任何民事罚款,应支付给提起诉讼的市检察官办公室、市公诉人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罚款,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由总检察长用于执行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