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的某些部分如何可以被组织成一个垃圾处理区。它允许相连和不相连的区域,以及城市内部或外部的区域加入该区。但是,一个城市的某个部分不能被纳入该区,除非所有市级官员都同意。此外,非常小的、不相连的地块,或者面积小于10英亩的私人土地,也不能加入该区。

Section § 49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决定某个区域是否需要一个垃圾处理区。如果他们决定需要,他们会确定一个听证会日期,并在会议举行前连续三周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这份公告旨在告知居住在该区域的人们关于计划中的区域设立事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06(a) 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县的某一部分需要垃圾处理设施,并应组建为一个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06(b) 根据 (a) 款作出决定后,监事会应确定就该区组建事宜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时间应不早于决议通过后三周,并应指示监事会书记员在拟组建为区的区域内发行且监事会认为最有可能向该区域居民发出通知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一次发布通知。

Section § 49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发布通知告知公众,监事会已安排就设立垃圾处理区举行听证会。通知中必须包含听证会的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

该通知应说明监事会已确定就设立垃圾处理区事宜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且该时间和地点应在通知中载明。

Section § 49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设立新区域时,通知必须清楚地描述其将涵盖的区域。理想情况下,该区域的外部边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公路的中心线对齐。

Section § 490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设立新区域感到担忧,他们可以在预定听证会之前书面提交反对意见。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将审查所有这些反对意见,并决定是否有任何区域不应成为该区的一部分。如果他们认为某些区域纳入该区不会受益,他们可以选择将其排除在外。

Section § 49010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决定不设立拟议的区域,或者他们可以将设立该区域的事宜付诸投票。这次投票将在一次选举中进行,只有在拟议区域内登记的人才能参与。

听证会结束后,监事会应采纳一项命令,放弃设立拟议区域,或应通过决议,命令将设立该区域的事宜(在听证会上确定的边界线内)提交给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在为此目的而召集的选举中进行表决。
在该选举中,只有在拟议区域内登记的选民才被允许投票。

Section § 49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监事会负责设立选举区,并任命一个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他们必须至少提前一周通过报纸公布选举信息。监事会还决定选举的具体进行方式。

Section § 49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组建选举宣布举行后应采取的步骤。在五天内,监事会必须将选举事宜通知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并提供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执行官另有五天时间对提案进行公正分析,分析报告应包括区域边界的描述,且不得超过500字。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随后有五天时间批准或修改此分析报告,然后将其提交给选举官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2(a) 在区域组建选举宣布举行后的五天内,监事会应通过挂号信向拟议区域所在县或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发送一份关于选举召集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议区域的名称和描述,并可以监事会通过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形式发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2(b)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在收到区域组建选举已宣布举行的通知后的五天内,应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拟议区域组建的公正分析报告,供其批准或修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2(c) 该公正分析报告的长度不得超过500字,并应包括拟议组建区域边界的具体描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2(d)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在收到执行官的分析报告后的五天内,应批准或修改该分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负责举行区域组建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49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事会、其授权成员、个人选民或官方公民团体提交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设立拟议的区划。这些论据的长度不得超过300字,并且需要在区划设立选举日期前至少54天提交给选举官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3(a)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或任何有权就区划设立提案投票的个人选民或合法公民协会,或上述选民和公民协会的任何组合,可以提交一份书面论据,支持或反对拟议的区划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3(b) 论据的长度不得超过300字,并应不迟于区划设立选举日期前54天提交给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

Section § 49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多份支持或反对成立新区域的论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选举官员收到每一方不止一份论据,他们必须选择一份论据进行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在决定选择哪份论据时,官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首先是监事会或其成员的论据;其次是个人选民或公认公民团体,或两者结合的论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4(a)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官员提交了多份支持或反对拟议区域组建的论据,选举官员应选定其中一份论据,用于印刷并分发给选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4(b) 在选定论据时,选举官员应按照所列顺序,优先考虑以下各方的论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4(b)(1) 监事会或经监事会授权的任何监事会成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4(b)(2) 个人选民或真实的公民协会,或这些选民和协会的组合。

Section § 49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准备并向所有有资格就新区域成立进行投票的选民寄送一份选票小册子。该小册子必须包含提案的全文、由地方机构提供的公正分析,以及支持和反对该区域成立的论据。选民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收到这些信息。根据某项具体的选举法条款,该小册子被视为“官方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a) 负责举行选举的官员应当安排印刷一份关于供投票表决的区划设立提案的选票小册子,并将其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就区划设立问题进行投票的选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b) 该选票小册子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b)(1) 提案的完整文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b)(2) 由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准备的提案公正分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b)(3) 支持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b)(4) 反对拟议区划设立的论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9015(c) 选举官员应当在选举日期前至少10天,将一份选票小册子邮寄给每一位有权在区划设立选举中投票的选民。该选票小册子属于《选举法》第13303条所指的“官方事项”。

Section § 49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数选民(包括总体上和每个相关城市中的多数选民)同意设立一个区,监事会将正式成立该区。这包括明确该区的名称和边界。他们发布的命令将作为确凿证据,证明除最初计划的决议及其全文公布外,所有设立该区的先前步骤和听证会都已妥善进行。

Section § 49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区域,其唯一目的是管理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场。该区域的设立遵循标准程序,但其权力仅限于运营处理场所需的范围。该区域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征税来为其运营筹集资金,方式与其他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区域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