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的某些区域,无论它们是属于城市(已设市)还是非城市(未设市),组建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区。如果一个城市的某个部分要被纳入这个区,该市的管理机构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

Section § 491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一个县如何设立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区。首先,监事会必须决定某个区域是否需要这样一个区。做出决定后,他们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他们通过决议后至少三周举行。此外,关于这次听证会的通知需要连续三周每周一次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以告知可能被设立为区的区域内的居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11(a) 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认定县域的一部分需要一个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场址,并应当设立为一个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11(b) 在根据(a)款作出认定后,监事会应当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针对该区的设立事宜,该时间不得少于决议通过后的三周。监事会还应当指示监事会书记员连续三周每周一次在拟设立为区的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且该报纸是监事会认为最有可能向该区域居民发出通知的报纸。

Section § 49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发布一份通知,告知公众监事会已安排就设立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区举行听证会。通知中必须包含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491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通知必须清晰准确地描述拟组建为区的区域或其外部边界。

Section § 49114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设立新区域有疑虑,可以在预定听证会之前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异议。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将审议这些异议。如果他们认为某些区域不会因被纳入该区域而受益,他们可以选择将这些区域排除在外。

在就该事项举行听证会所确定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监事会书记员提交对区域设立的书面异议。在听证会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听证会可能延期的任何时候,监事会应审议并决定所有对区域设立或将任何区域纳入该区域的异议。在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排除其认为不会因纳入该区域而受益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49115

Explanation
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他们最初提议的边界,并会正式确定这些边界。

Section § 49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认定设立一个区对于公共需求或福祉是必要的,它必须将此决定记录在其官方会议记录中。监事会随后将正式将该区域组织为一个区,并赋予其一个反映其宗旨的名称。

Section § 49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县文员将设立区域的命令的认证副本,同时提交给县记录官和州务卿。一旦该副本提交给州务卿,该区域即被正式视为已设立,并可以行使相关法律中详述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县文员应立即将监事会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在区域所涵盖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并提交给州务卿。自该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州务卿之日起,其中所命名的区域即作为一个区域设立,享有本章规定或必然附带的所有权利、特权和权力。

Section § 49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961年10月1日以后,不能依据本章设立新的行政区。